最近看電子報,突然發現一則新聞「貝克漢為5歲女兒申請名字專利」1,覺得這則報導拿來說明專利與商標的不同,真是再好不過了。
專利所保護的對象必須要有「技術性」2,也就是使用技術手段而達成特定功效的創作(例如使用能調整形狀的液態透鏡,來達成變焦的功效)。然而,姓名本身不具有任何「技術性」,僅會出現在專利證書的專利權人或發明人欄位,做為專利所有人或技術原創者之歸屬。
商標係指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記號、立體形狀及聲音等,用以區隔自己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舉例來說,我們看到Jordan的商標,就馬上想到以飛人喬登為品牌的運動鞋;看到Apple的商標,腦海就浮現蘋果公司的3C產品;看到中油的火炬商標,就意識到車子該去加油了。
根據前面的說明,專利與商標最大的不同在於,前者需要有「技術性」,後者則要有「識別性」。姓名雖不具有「技術性」,但只要經智財主管機關認定有「識別性」,而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者,仍可成為註冊商標。因此,貝克漢為5歲女兒所申請的智財權保護,應該是商標而非專利。
資料來源︰各公司、Patent1O1
感想:常聽到一些諸如「太空旅行是有錢人的專利」,或是「抓寶是年輕人的專利」的說法,雖然我們知道這是對有錢人或年輕人所做的標籤,但似乎沒聽過有人說「太空旅行是有錢人的商標」,或是「抓寶是年輕人的商標」,只能說這就是語言奇妙的地方!
註1:羅勻,全家都是名牌!貝嫂為哈珀名字申請專利商標,蘋果日報,2017年4月。
註2:此處暫不討論涉及產品外觀特徵的設計專利,即使設計專利並未完全排除以姓名進行申請,但保護範疇也僅限於「字體設計」的樣式,而非姓名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