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 31, 2019

沒有違反科學原理的技術,才有機會獲准專利

現在的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採RFID技術,也就是在車上黏貼電子標籤(eTag),並在高速公路上各收費點設置eTag天線及讀取器。當車輛通過某個收費點時,eTag天線會和車上的eTag進行感應,再由讀取器接收感應到的資料,傳到後台做扣款處理。

其實,這樣的技術早在2003年就有人拿來申請專利了。

如下圖所示,這篇專利所揭露的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包括車上單元與路側收費裝置,其中車上單元可為我們所熟知的eTag,不需使用電池,為一種安裝容易且便宜的無線辨識卡;至於路側收費裝置則包含eTag天線及讀取器,在車輛到達路側裝置前,eTag便會發射訊號,供讀取器判讀及確認車輛資料。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但這篇專利難免讓人有疑問,eTag為何在不使用電池的情況下,還能發射訊號呢?根據專利制度的精神,如果技術內容違反科學原理,就無法在產業中實際應用,而不具有產業利用性。那麼,這篇看似違反能量守恆原理的專利,是否在產業利用性的審查上有問題呢?

其實eTag就如同悠遊卡一般,不使用電池,平時處於休眠狀態,當eTag天線發射無線電波,會在eTag的線圈產生感應電流(能量自eTag天線獲得,所以不違反能量守恆原理),使其進入正常工作模式,以發射訊號給讀卡機判讀及確認車輛資料。由此可知,這篇專利並沒有不符合產業利用性的情形。

唯有未違反科學原理的技術,才能實際應用在產業中,而有機會獲得專利的保護。

3月 03, 2019

再談專利的可申請性

我們在之前的文章有提到,依據人類主觀想像建構而成的規則,並不是基於科學原理的應用,因此沒有專利可申請性。但就各國的專利實務,即使涉及科學原理的應用(例如以電腦取代人工作業),也不保證有專利可申請性,還要再針對技術手段進一步檢視,才能確定。

以市場研究及分析的方法為例(摘自台灣專利審查基準),就下列三種不同情況進行探討。

Case 1:純粹的人為規則
【請求項1】
一種進行市場研究與分析的方法,包含下列步驟:
決定待研究的商品;
選定該商品設定之消費族群;
根據消費族群的種類來確定問卷之問題;
送出問卷後再回收問卷;
彙總問卷資料;及
呈現彙總後之結果。
未應用任何科學原理,僅由人類的主觀定義所形成,就是純粹的人為規則,不屬於可申請專利保護的技術手段。

Case 2:單純e化
【請求項1*】
一種利用電腦系統進行市場研究與分析的方法,包含下列步驟:
決定待研究的商品;
選定該商品設定之消費族群;
根據消費族群的種類來確定問卷之問題;
該電腦系統藉由網路送出問卷後再回收問卷;
該電腦系統彙總問卷資料;及
呈現彙總後之結果。
電腦系統及網路用於取代人工作業,所帶來的技術效果只在於速度較快、正確率高、處理量大、無紙化等電腦固有能力,並未對整體運作帶來特殊效果,因此算是前一種情況的單純e化,仍不具有專利可申請性。簡而言之,單純e化僅產生了「1+1=2」的效應。

Case 3:e化產生特殊效果
【請求項1**】
一種利用電腦系統進行市場研究與分析的方法,包含下列步驟:
決定待研究的商品;
選定該商品設定之消費族群;
根據消費族群的種類來確定問卷之問題;
該電腦系統藉由網路送出問卷後再回收問卷;
該電腦系統先排除回傳時間相近且所有答案相同之問卷;
然後針對剩餘問卷,將問卷中每一題目之答案與填寫者之基本資料進行交叉比對。
 
一般進行線上問卷調查時,可能因填寫者連續點選「送出」 ,重複傳輸相同的問卷結果,導致彙總後結果不準確。此時,若能以電腦系統先排除回傳時間相近所有答案相同的問卷,並透過適當設計來減少胡亂填答的可能性(例如同一問卷內安排若干相同的問題,但各題選項順序不同),再透過填寫者所選答案與其基本資料的交叉比對,整理出統計趨勢。可知以上的技術特徵,能對整體運作帶來特殊效果(提高線上問卷準確度),發揮「1+1>2」的綜效。

資料來源:Pixabay,作者自行繪製

我們可由以上三個Case瞭解,如果單純將人為規則的處理(如利用消費來抵扣房貸應繳房貸利息)以一般電腦及網路執行,與人工作業相比僅有速度較快、正確率高等電腦固有能力,就會被視為單純的e化,而不具有專利可申請性。若e化過程使用特殊的資料處理方式,佔用較少運算資源以達到降低耗能的特殊效果,或是使用資料壓縮演算法以達到節省儲存空間的特殊效果,就能發揮「1+1>2」的綜效,而具有專利可申請性。

講白一點,要有專利可申請性,就得讓審查人員認為請求項的內容除了e化之外,還能對整體運作帶來特殊效果,讓「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