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 22, 2018

我的專利書櫃—《最後的正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歷史》


資料來源︰商周出版

民主國家多採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1的原則,在行政及立法權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時,唯有獨立的司法權才能發揮制衡的作用,並調和私人間的利益衝突。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的代表國家,司法權的最高實行者,是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SCOTUS)的九位大法官,但多數人卻難以瞭解其運作模式。已退休的美國大法官O'Connor女士在其著作《最後的正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歷史》中,藉由深入淺出的文字,帶領我們掀開美國最高司法機關的神秘面紗。

美國司法審判分為聯邦法院及州法院兩個體系,其中專利案件為聯邦法院所專屬管轄,必須交由聯邦法院體系來審理。聯邦法院的三層架構從低到高依序為:(1)聯邦地方法院,遍布美國各州;(2)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位於華府,獨家審理來自各州地方法院與專利相關的上訴案件;(3)聯邦最高法院,也位於華府,擁有斟酌受理上訴案件的權利。由於聯邦最高法院每年平均約接獲八千宗上訴案件,在有限的人力下並無法照單全收,只能針對其中具有重要性的案件進行審理(每年約九十宗),使大法官能專注於當下最棘手、最為迫切的法律個案。


資料來源︰美國智慧財產權法協會

大法官的頭銜固然聽起來很炫,但在美國成立之初,這份工作一點也不輕鬆。大法官們不僅平日要在聯邦最高法院的辦公室中,審理來自各個巡迴法院的上訴案2,還需要到特定區域的巡迴法院「出差」,為審理案件奔波數百英里,路途崎嶇充滿危險,所以早期大法官的離職率居高不下。為何老美要讓大法官們辛苦的長途跋涉?主因是美國成立之初財務吃緊,巡迴法院這一層級未設立專職法官,而由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及地方法院的法官兼任,藉以省下人事開支;再者,讓大法官「加持」下級法院的判決,也可增添這些判決的權威性,使司法體系獲得更多人民的信任及尊重。隨著美國幅員增加、各級法院案件激增,國會順應情勢通過了在巡迴法院設立專職法官的法案,確立今日聯邦法院的人事結構,從此大法官不再是個需要風塵僕僕、舟車勞頓的苦差事。

同樣職稱是大法官,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主責為審判,沒有任期限制(但可以申請退休),並能在具體案件中建立判決先例,以做為全國各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須遵循的原則;而台灣的司法院大法官除了組成憲法法庭外,基本上並不職司審判,且任期只有八年(不得連任),僅針對特定法律或命令進行解釋,因此兩者的工作性質仍有很大的不同。

感想:美國大法官的英文職稱為Justice,地位非常之崇高,是人民眼中正義的化身。遙想當年筆者在事務所任職時,所上就有一位曾經留學美國的合夥人,在Breyer大法官發表Alice案的協同意見書之後,隨即在給所上同仁的公開信中,透漏出對該位大法官的敬佩之意。由此可知,大法官在美國法界堪稱是「明星級」的人物。

註1:近代三權分立的理論是由Montesquieu(中譯:孟德斯鳩)所創立,其精神是將行政權交由總統或內閣行使,立法權交由議會行使,而司法權交由法院行使。以前公民很常考「誰是三權分立理論的創始者」,我都是這樣記的:三權分立/三國鼎立→孟德斯鳩/曹孟德,如此便能牢記在心。

註2:此處的巡迴法院並不專指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亦包含其它相同審級的巡迴法院,但僅有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有專利案件的專屬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