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爾(Gore)先生開發了一種可透氣,同時還可防水的新布料GORE-TEX。在製造上,首先將聚四弗乙烯(PTFE)材料進行快速拉伸,形成具有微小孔隙的薄膜,再將其貼於布料的表面。薄膜上面的微小孔隙雖然無法讓水分子通過,但能讓空氣穿透,因此具備透氣防水的功能。
如果戈爾先生希望這樣的創新技術能獲得專利保護,他必須以自己或公司的名義做為專利申請人,將相關的文件資料送交專利行政機關審查(如台灣的智慧財產局,或是美國的專利商標局)。若專利行政機關認為專利申請人所提出的創新,已滿足可獲准專利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在規費繳納之後,就能正式獲得專利證書,享有國家在有效期間內給予的專利保護。此時,戈爾先生的身份就從專利申請人轉變成專利權人,對於他人未經同意而侵害專利的行為,可於有效期間內主張合法的排除權利(例如發動專利侵權訴訟)。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但權利跟義務其實是一體的兩面,在享受權利的同時(私利),也必須負擔義務(公益)。在戈爾先生獲得專利權之時,專利行政機關也會將通過審查的文件資料公諸於世,透過公開留存的文獻記載,讓社會大眾能夠瞭解裡頭賣的是什麼「碗糕」,也能防止重要技術的失傳。像是GORE-TEX表面薄膜的製造方法,從1976年4月27日獲得專利證書的那天起,美國專利商標局隨即就執行公告作業,只要我們連上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專利檢索網頁,就可以找到這篇專利。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
由於專利獲證後,所要保護的創新技術就會被攤在陽光下,而專利證書過了有效期限之後(依專利類型而定,通常是送審並獲受理後的20年),前述的創新技術便不再受到專利保護。像是GORE-TEX表面薄膜製造方法的專利到期後,就有許多廠家雨後春筍般地投入相關產品的生產製造。
如有商業機密或不宜公開之考量,較適合改以營業秘密的方式保護創新技術,透過檔案資料的嚴格控管,來防止創新技術的外流。例如肯德基就是以營業秘密的方式保護炸雞配方,以最高機密存放在公司的保險箱中,只要保管得當,外界便無從得知他們的炸雞配方該如何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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