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 20, 2018

專利證書可以當作療效的認證嗎?!


資料來源:東森新聞,壹週刊

《壹週刊》曾報導台中一家濾水機業者,對外宣稱其濾水機過濾出來的「能量神水」可以治癌跟改善體質,還獲得智慧財產局發出的專利證書。輿論抨擊智慧財產局未善盡管理責任,竟然為業者核准背書,變相幫產品宣傳療效。

然而,專利審查的把關重點在於創新而非產品的品質安全及療效。所以智慧財產局在審查專利申請案時,通常只審查書面的文件,而不主動要求送上實際產品。也就是說,專利申請人只須備妥文件,讓智慧財產局據以確認裡面所主張的創新,是否具備獲准專利的資格。

至於媒體報導的這篇專利,其主張的創新在於八層濾芯的濾水機結構,而各層濾心的功能依序為過濾雜質、阻擋重金屬、去除有害化學物質、去除水中異味、活化水分子、除垢、釋放陰離子、釋放由矽藻土與超氧歧化酶等等材料萃取之天然成份抗癌因子。智慧財產局核發的專利證書,只保護專利申請人在濾水器結構上的創新;而過濾後的水是否有療效,並非智慧財產局的權責範圍,自然無法對療效進行查證。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專利證書保護的是創新療效則由食藥署把關。對於在文件所主張的療效,建議抱持著謹慎的態度,把關注焦點放在是否取得食藥署的許可證

11月 29, 2018

天馬行空的idea,可以申請專利嗎?


資料來源:改編自美國專利US5,523,741A

小明是個七歲的男孩,他一直想證明聖誕老公公是存在的,於是他有個瘋狂的點子:「當聖誕老公公來送禮物的時候,會自動逼逼叫的機器!」

這是相當奇妙的發想,但朋友進一步問該怎麼做時,小明就卡住了…這樣的發想是否能夠申請專利呢?

根據專利制度的精神,申請專利保護的發明必須包含實施細節;換言之,如果照著專利文件去依樣畫葫蘆,卻沒辦法做出來,是無法獲得專利的!

於是,小明回家後就跟爸爸討論如何讓這個發想付諸實行,爸爸建議可以在聖誕襪裡裝一個連接音樂晶片的觸控開關,當聖誕老公公放禮物在聖誕襪時,就會啟動開關發出聲響,讓聖誕老公公無所遁形。

小明興高采烈地和爸爸一起,找了間專利事務所,把這樣的發想拿來申請了專利。通過官方的審查之後,小明就拿到了人生中的第一個專利!

拿到專利後的第一個聖誕夜,在睡夢中的小明被逼逼聲吵醒,睡眼惺忪的他發現,原來在聖誕襪裡放禮物的,居然是他的爸爸!

11月 07, 2018

為什麼要申請專利?


資料來源:作者攝於家中

有個商人將一頭神秘的動物帶進村子裡,幾位好奇的村民趁商人晚上睡覺時,摸黑走進他的穀倉,發現了一頭體積龐大的動物!

村民A站在動物的前方,摸到了牠的牙齒,說道:「摸起來好像蘿蔔呀!」

村民B也站在動物的前方,卻摸到了牠的鼻子,一臉疑惑地說:「我摸到的是一根大杵嗎?」

村民C站在動物的側面,摸到了牠的耳朵,喃喃自語地說:「這根本是畚箕嘛…」

村民D站在動物的後方,摸到了牠的尾巴,說道:「這是水管吧!」

他們雖然站在不同位置,其實摸到的,都是同一頭大象。

同樣的,如果有人好奇「為甚麼要申請專利?」,並把問題公布在網路上,他可能會得到這些回覆:

企業公關:為了企業形象呀!如果不申請專利,別人會認為我們不做研發。

以「專利授權」為業的公司:專利是我們的金雞母呀!本公司的營收,有很大一部份是將專利授權給他人,所賺取的授權金

律師:這還用說,專利就是拿來告人(戰意很強)!告贏了賠償金我抽兩成!

大學生:研究所甄試入學如果能有專利當備審資料,應該能讓老師眼睛為之一亮吧。

你覺得,誰的回覆才正確呢😆

10月 18, 2018

107年專利師考試心得(專業科目:工業設計)


資料來源:作者攝於板橋慈惠宮

等了這一刻已經等了三年多,終於可以發考試心得文了(握拳)!

自介:現職為In House專利工程師,自2012年7月開始進入專利的領域,公館大學機械與光電雙背景。也許會有人疑惑,為何專業科目不是選「工程力學」或「電子學」呢?老實說,這兩科在學生時期並沒唸得很好,較有心得的反而是「流體力學」跟「電磁學」,可惜不是選考科目啊(敲碗)...再加上自己曾有一段「偽文青」的歲月,基於對美學有些興趣的情況下,毅然選擇了工業設計做為專業科目。

各科考試心得:

1. 專利法規(成績:66)
這一科考試範圍以我國專利法為主,涵括了專利申請、專利授權、專利訴訟等規範,再加上國際專利公約(如巴黎公約、TRIPs等)。專利申請與智慧財產局的《專利審查基準》內容相對應,只是後者將前者的內容再加以具體化,因此只要熟讀《專利審查基準》一書,即已足夠。關於專利授權及專利訴訟,則多為《專利審查基準》未著墨的內容,如常考的強制授權、損害賠償、專利權效力所不及等等,建議以智慧財產局的《專利法逐條釋義》為閱讀重心。而國際專利公約可參考顏吉承的《新專利法與審查實務》,書中的條理清楚,非常推薦!

2. 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成績:86)
申請專利必須經過智慧財產局的審查,而審查結果的做成就是一種「行政處分」,所以這一科與「行政處分」的生效、無效、廢止、撤銷等等有關。由於涉及抽象的法律概念(如信賴保護、裁量逾越等...),建議準備這一科時,最好先上過行政法課程(以前在學校曾旁聽過林明昕老師的行政法總論),會比較容易進入狀況,同時搭配一本自己能看得下去的行政法書籍作基礎(如巴娜的《警榜題名:好懂、好背的行政法必上秘笈》)。再者,專利師的考試範圍也與一般的行政法考試稍有不同,公務員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及國家責任等並不在命題大綱內,且需額外補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大重點,請精讀!),還有《專利審查基準》中關於舉發行政救濟的內容。有鑑於近年來這一科的考題越來越貼近於專利法規或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的範圍,唸熟另外兩科對於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的準備,也有正面的幫助。

3. 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成績:44)
這一科顧名思義,就是普通物理加上普通化學。由於以前普通物理學得還可以,所以並未花太多時間準備,而是以考古題(包括專利師及警察特考的歷屆考題)的練習為主。至於普通化學一直是求學階段的罩門,雖然花了數週將過去幾年常考的電子組態、Gibbs自由能、VSEPR等內容讀了一遍,但實際上戰場還是毫無招架之力。歸納最近三年的考題,可發現普通化學的難度明顯狂飆,光看高中程度的化學應該無法應付,推測已經到了學士後醫學系的考試難度。

4. 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成績:88)
準備這一科沒有別的秘訣,就是把《專利審查基準》唸到滾瓜爛熟!因為選擇題通常考得很細,如果看到一些「特殊」的眉眉角角,或與直覺不太一樣的地方,就要特別留意!例如設計專利新穎性的判斷是基於「普通消費者」的角度,而非「通常知識者」的角度,這類魔鬼細節就可能就藏在選擇題的選項當中,一定要注意。此外,《專利審查基準》中的例子也容易成為申論題的出處,像是判斷甚麼情況下可發給「最後通知」,甚麼情況下僅能發給「審查意見通知」,都有可能被直接拿來當作考題。

5. 專業英文(成績:75)
專業英文旨在測驗對專利相關英文用語的熟悉程度,考試範圍主要集中在我國專利法,也包含國際專利公約以及少數美國專利法規的內容,其中又以我國專利法的部份最容易把握。由於我的上班通勤時間近一個半小時,因此先花兩個月的時間,在捷運上練習我國專利法的中翻英,遇到不懂的單字就做記號多加複習。像是專利法§24中的「治療(therapeutic)」很難記,就將這個單字當作公司電腦開機密碼的基礎,每天key個幾次,想忘記都很難!另外,國際專利公約的TRIPs是申論題常客,通常一題就佔了30分,如果對法條的英文沒概念,臨場要發揮非常困難,因此建議針對TRIPs還沒在申論題中出現過的法條,不管如何都一定要背起來!

6. 工業設計(成績:35)
與物品造形有關的學問,如設計概論、美學、人因工程、色彩學、設計方法等皆屬於工業設計的考試範圍。至於自己在這一科的準備方式,主要是蒐集歷屆高考工業設計類科的考古題(工業設計概論、設計方法、產品造形學、人因工程),一面上網或翻書找答案,一面作筆記。在進行筆記的過程中,發現設計流派中的「現代主義」經常出現在考古題中,因此花了蠻多精神整理相關的內容。但參加考試就像在投手丘上一樣,即使你很努力地想投進好球帶,還是必須得到主審的青睞,很顯然我在這一科的考試中,好球率是偏低的。

提供筆記的內容供大家參考,或許擬答的完整度還可以再精進。

7. 專利代理實務(成績:59)
這一科的考試範圍與專利文件的撰寫有關,而這幾年的考題包含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的撰寫,以及專利審查意見申覆/申請專利範圍修正等,對於專利人來說,似乎是a piece of cake,但由於評分標準難以掌握,分數並沒想像中好拿。換言之,這一科閱卷老師的好球帶似乎也滿窄的,建議準備這一科時可參考PTT Patent版上yo7960大大的考古題擬答。

經過七科的鏖戰終於拿下勝投,回想準備考試的過程,要感謝的人太多!
1.   首先謝謝內人的支持,這段期間她負擔了許多家務,我才能專注於考試😄
2.   謝謝牙牙學語的兒子,把拔下班回家抱你,全身都充滿了能量😄
3.   謝謝爸爸、媽媽、岳父、岳母的加油打氣,讓我對於考試充滿信心😄
4.   謝謝以前事務所及現在公司給我專利實務上的歷練,讓我的答題更能言之有物😄
5.   謝謝觀世音菩薩、文昌帝君及大魁夫子的保佑,讓整個考試過程都能順利圓滿😄

對於專利人來說,通過考試只是一個起點,未來在專業上的挑戰,絕對只會更多而不會更少。除了持續提升專業能力之外,也期許自己莫忘初衷,能以專利師的身份,將複雜難懂的專利知識平易化、通俗化,讓更多人都能有正確的專利觀念,一生懸命!

2月 22, 2018

我的專利書櫃—《最後的正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歷史》


資料來源︰商周出版

民主國家多採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1的原則,在行政及立法權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時,唯有獨立的司法權才能發揮制衡的作用,並調和私人間的利益衝突。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的代表國家,司法權的最高實行者,是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SCOTUS)的九位大法官,但多數人卻難以瞭解其運作模式。已退休的美國大法官O'Connor女士在其著作《最後的正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歷史》中,藉由深入淺出的文字,帶領我們掀開美國最高司法機關的神秘面紗。

美國司法審判分為聯邦法院及州法院兩個體系,其中專利案件為聯邦法院所專屬管轄,必須交由聯邦法院體系來審理。聯邦法院的三層架構從低到高依序為:(1)聯邦地方法院,遍布美國各州;(2)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位於華府,獨家審理來自各州地方法院與專利相關的上訴案件;(3)聯邦最高法院,也位於華府,擁有斟酌受理上訴案件的權利。由於聯邦最高法院每年平均約接獲八千宗上訴案件,在有限的人力下並無法照單全收,只能針對其中具有重要性的案件進行審理(每年約九十宗),使大法官能專注於當下最棘手、最為迫切的法律個案。


資料來源︰美國智慧財產權法協會

大法官的頭銜固然聽起來很炫,但在美國成立之初,這份工作一點也不輕鬆。大法官們不僅平日要在聯邦最高法院的辦公室中,審理來自各個巡迴法院的上訴案2,還需要到特定區域的巡迴法院「出差」,為審理案件奔波數百英里,路途崎嶇充滿危險,所以早期大法官的離職率居高不下。為何老美要讓大法官們辛苦的長途跋涉?主因是美國成立之初財務吃緊,巡迴法院這一層級未設立專職法官,而由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及地方法院的法官兼任,藉以省下人事開支;再者,讓大法官「加持」下級法院的判決,也可增添這些判決的權威性,使司法體系獲得更多人民的信任及尊重。隨著美國幅員增加、各級法院案件激增,國會順應情勢通過了在巡迴法院設立專職法官的法案,確立今日聯邦法院的人事結構,從此大法官不再是個需要風塵僕僕、舟車勞頓的苦差事。

同樣職稱是大法官,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主責為審判,沒有任期限制(但可以申請退休),並能在具體案件中建立判決先例,以做為全國各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須遵循的原則;而台灣的司法院大法官除了組成憲法法庭外,基本上並不職司審判,且任期只有八年(不得連任),僅針對特定法律或命令進行解釋,因此兩者的工作性質仍有很大的不同。

感想:美國大法官的英文職稱為Justice,地位非常之崇高,是人民眼中正義的化身。遙想當年筆者在事務所任職時,所上就有一位曾經留學美國的合夥人,在Breyer大法官發表Alice案的協同意見書之後,隨即在給所上同仁的公開信中,透漏出對該位大法官的敬佩之意。由此可知,大法官在美國法界堪稱是「明星級」的人物。

註1:近代三權分立的理論是由Montesquieu(中譯:孟德斯鳩)所創立,其精神是將行政權交由總統或內閣行使,立法權交由議會行使,而司法權交由法院行使。以前公民很常考「誰是三權分立理論的創始者」,我都是這樣記的:三權分立/三國鼎立→孟德斯鳩/曹孟德,如此便能牢記在心。

註2:此處的巡迴法院並不專指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亦包含其它相同審級的巡迴法院,但僅有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有專利案件的專屬管轄權。

1月 22, 2018

專利審查的第一道門:專利適格要件(三之二)

我們知道在1998年的State Street Bank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於專利適格要件所建立的檢驗標準,存在很大的模糊地帶及解釋空間,使得商業方法專利因此大量獲准1,進而引發許多批判,認為既有的檢驗標準把關不力,將會衍生出專利濫訴的問題2。於是在2008年的In re Bilski案中,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改以「機器或轉換(Machine-Or-Transformation, MOT)」做為新的專利適格要件檢驗標準。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

In re Bilski案的爭點在於Bilski先生的專利申請案是否具備專利適格要件3,其中系爭專利申請案揭露了一種能源風險管理方法。我們知道,火力電廠購買煤炭以產生電力,但天氣寒冷造成煤炭需求大幅增加,使得發電成本隨著煤炭價格高漲而上揚。相對來說,煤礦開採業者反倒擔心煤炭需求因天氣回暖而下滑,連帶影響煤炭的價格。所以煤炭需求的波動,會讓買方賣方皆須承受未知的消費風險。

Bilski先生想到,若有一個中介者向煤礦開採業者購買煤炭,又同時將煤炭賣給電廠,這兩方的交易風險將有機會彼此對沖(相互抵銷)。因此,他提出了一個發明構想,利用商品提供者(中介者)的身份,以一個固定價格向煤礦開採業者購買煤炭,使其免於承受煤炭價格因需求下滑而崩盤的風險;再以另一個固定價格將煤炭銷售給電廠,使其免於承受煤炭價格因需求增加而飆升的風險。透過這樣的方式,可以有效地平衡煤礦開採業者及電廠的消費風險,商品提供者更有從中套利的機會。


資料來源︰Patent1O1

系爭專利申請案以流程方法的形式撰寫申請專利範圍,其內容如下:

【第1項】一種用於管理一商品提供者以一固定價格販售一商品之消費風險成本的方法,其步驟包括:
(a)於該商品提供者及一消費者之間啟動一系列交易,其中該消費者已根據歷史平均值的一第一定價購買該商品,該第一定價係與該消費者之風險部位相對應;
(b)辨識該商品之一市場參與者,其相對該消費者具有相反之風險部位;及
(c)於該商品提供者及該市場參與者之間以一第二定價啟動一系列交易,使得該市場參與者的該系列交易與該消費者的該系列交易之風險部位相互抵消。

法院在審理本案時特別搬出了MOT,認為若要通過MOT的檢驗,請求項的發明必須滿足:
1. 與實體的機器(Machine)產生連結;或(Or)
2. 涉及物品在形態上的轉換(Transformation)

其中請求項的發明可以是機器本身、透過機器來實施的方法,或是能對物品產生形態上的轉換(隱含了要由機器來實施的概念)4。然而,如果只是硬扯上機器,卻沒有讓機器在發明中發揮實際的作用,仍無法通過MOT的檢驗。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Bilski先生所提出的發明未見與實體的機器產生連結,係屬純粹由人為制定的規則,並沒有限定要由機器來實施,也與物品在形態上的轉換無關,因此不具備專利適格要件。

那麼,究竟甚麼樣的發明才能通過MOT的檢驗?美國專利商標局在20098月所發布的暫行審查基準中,就舉了一個例子

【第5項】一種評估搜尋結果的方法,包括:
將該等搜尋結果依照一第一特徵予以排序;
將排序後的該等搜尋結果依照一第二特徵予以分級;
利用一微處理機,將排序及分級後的該等搜尋結果與所欲結果的一預定清單相比較,以評估一搜尋成功性。

這個例子的核心在於比較步驟,而該步驟限定由微處理機來執行,顯然微處理機在發明中發揮了實際的作用,並非牽強地與機器產生連結,因此可通過MOT的檢驗。

感想:雖然MOT被認為是一種明確的檢驗標準,仍無法阻擋商業方法專利大量獲准的趨勢,其原因在於這些獲准的商業方法專利,都是以一般用途電腦來執行,自然可視為與特定的機器連結;況且電腦在今日已十分普遍,單純以電腦取代人工作業是否構成有意義的限制,也為外界所質疑。因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決定透過2014Alice案的判例,重塑專利要件的檢驗標準,以期能減少因商業方法專利過度獲准而造成的專利濫訴。

1:商業方法專利主要在美國專利分類號(UPC)705分類之下

2:陳歆,商業方法專利是否「傷」業方法專利,智慧財產權,20014月。

:系爭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日為1997410日,當時美國尚未實施早期公開制度(直到2000年後才導入),且系爭專利申請案也未獲核准,因此無法在專利資料庫上找到完整的公開及公告資料。

:許履塵,笑談專利演義:唐老鴨和乒乓球,元照出版,2012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