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 28, 2019

實質相同也會構成侵權

光纖是通訊傳輸的重要媒介,主要以熔融石英(又名石英玻璃)製成,內層部份為芯核(Core),外層部份為披覆層(Cladding)。光訊號藉由發生於內層/外層交界處的全反射,將能量集中在芯核以免散逸到外界環境中,因此能沿著光纖的軸心進行長途傳輸。

康寧公司本著玻璃製造上的專業,於1970年研發出可商用化的光纖並申請專利,進而帶動寬頻通訊的蓬勃發展。日本的住友電工也是主要的光纖製造商之一,但在市場競爭下被康寧公司視為對手,而成了專利侵權的被告。

在光纖裡要發生全反射,芯核的「折射率」必須大於披覆層的「折射率」。康寧公司的專利技術特點在於,為產生光纖內層/外層的折射率高低差,在光纖的芯核添加金屬氧化物的摻雜材料,以提高芯核的折射率,一般稱為正向摻雜。同樣為產生光纖內層/外層的折射率高低差,住友電工則是在光纖的披覆層添加氟化物的摻雜材料,以降低披覆層的折射率,一般稱為負向摻雜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

比對康寧公司所聲明的專利保護範圍及住友電工的光纖產品,前者在芯添加摻雜材料,使芯核相對於披覆層有較高的折射率;但後者並非在芯,而是在披覆層添加摻雜材料,也可達成相同的效果。單純就字面上去解讀,比對的結果顯然沒有完全對應,住友電工的光纖產品應不構成侵權。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作者自行整理

康寧公司便主張,即使把在芯核的正向摻雜換成在披覆層的負向摻雜,除了字面上有些許差異,從實質面來看都是運用「添加摻雜材料」的技術手段,因此應構成均等/等同(Equivalent)的侵權。

法院接受了原告的主張,並認為兩者除了技術手段,所產生的技術效果(光纖內層/外層的折射率高低差)及功能(長途傳輸)也都相同,於是判定住友電工有侵害康寧公司專利的事實。

我們可以瞭解,專利侵權比對除了字面上的解讀,後續可能還涉及是否實質相同的判斷。但法院自由心證的判斷結果不容易預測,所以專利侵權訴訟打到後來經常勝負難料。

12月 07, 2019

專利侵權的判斷是場文字遊戲

Larami玩具公司與TTMP玩具公司互為業務上的競爭對手,兩者都以生產水槍聞名。為了維持市場優勢,TTMP玩具公司為旗下產品申請專利並順利獲准。這時,Larami玩具公司正推出一款名為超威水槍(Super Soaker)的產品,剛好被TTMP玩具公司逮個正著,一狀告上美國聯邦地方法院。

法院對專利侵權的判斷,是以TTMP玩具公司在訴訟中聲明的專利保護範圍為比對基準,來確認Larami玩具公司被指控的產品是否與之完全對應,若法院確認屬實,即構成侵權。


資料來源:Pixabay,改編自Boston College Law School智慧財產法簡報

兩相比對後,超威水槍雖然有著細長殼體(槍桿),能透過按下開關噴出水流,但裝水的腔室卻是可拆卸地裝設在槍桿外部,而非如TTMP玩具公司在請求項1所述的位於槍桿內部。由於比對的結果並非完全對應,法院便認定Larami玩具公司的產品沒有侵權。

根據這個案例,我們可以觀察到:
專利侵權的判斷,是將被指控的產品訴訟中聲明的請求項進行比對,不能拿原告及被告的產品直接比對,亦不能拿雙方專利的請求項相互比對。 
專利侵權的比對基準是請求項的專利保護範圍,不是專利說明書的內文,更不是專利名稱。如果只是專利名稱有水槍二字,或專利說明書的內文有寫到水槍,並不足以指控他人的水槍產品侵害專利。 
同一篇專利的不同請求項,各自有獨立的專利保護範圍。假如原告在訴訟中聲明被告一次侵害多個請求項,則每個請求項都要單獨和被指控的產品進行比對。
專利保護範圍是由請求項的文字所界定,然而字面上的解讀卻可能因人而異(尤其是原告與被告之間)。因此法院在進行專利侵權的審理之前,必須先對請求項的文義做出客觀解釋,以確定專利保護範圍。

經法院解釋後,若原告在訴訟中聲明的請求項所有技術特徵,與被指控的產品完全對應,侵權便成立。反之,原告在訴訟中聲明的請求項任一技術特徵,與被指控的產品不對應,被告基本上就能從官司中脫身,但凡事總有例外,且待下回分曉。

11月 19, 2019

有了專利就不會被告了嗎?

阿噹食品公司新推出一種大漢堡,其特色在於中間插著一根竹籤,好來固定配料的位置。為了保護這樣的發明,阿噹食品公司以「插著竹籤的漢堡」申請專利,獲得核准並拿到專利證書。

乍看之下,阿噹食品公司取得專利後,有了十足的保障。但突如其來的一封侵權警告函,讓全公司上下都不知所措。

「難道是專利寫太差了嗎?」食品研發主管十分不解。

「不如我們先進行專利比對分析吧。」法務主管提出了建議意見。

要判斷阿噹食品公司是否侵權,必須將發函者的專利保護範圍,與阿噹食品公司的產品(被控侵權物)進行比對。若前者所列的技術特徵完全對應至被控侵權物,即構成侵權。


資料來源:Pixabay,改編自EPO教育訓練簡報

發函者的專利保護範圍有下列技術特徵,一般傳統漢堡至少要有上下兩層麵包,中間至少要夾一片肉餅。兩相比較,雖然阿噹食品公司的產品還多了番茄、生菜及固定用的竹籤,但前述的技術特徵卻一樣也沒少,因此阿噹食品公司的侵權事實已相當明確。

既然阿噹食品公司侵害他人的專利權,為何還能獲准專利呢?其實要拿到發明專利證書,重點在於技術上是否創新,也包括針對基礎技術的改良。假使在傳統漢堡上插著一根用來固定配料的竹籤,且審查人員認可這樣的創新,申請專利就會獲准,但專利保護範圍就會限制在「插著竹籤的漢堡」產品。

換言之,阿噹食品公司可以藉由專利權,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而生產、販賣「插著竹籤的漢堡」,但自己的產品同時也有侵害傳統漢堡專利的風險。

資料來源:作者攝於板橋435藝文特區玩具博物館

專利就像一把獵槍,透過鳴槍禁止侵權行為,來保護創新技術外觀創意。雖然手持獵槍代表有了攻擊能力,但也可能在同一時間成為另一把獵槍的瞄準目標。

有了專利就不會被告了嗎?那可不一定!

11月 15, 2019

要打造出暢銷產品,只有專利技術是不夠的

相信許多朋友小時候都看過《太空超人》這部極具美式風格的卡通,片中的主角是頂著馬桶蓋髮型的亞當王子,只要情況緊急需要戰鬥時,他就會舉起寶劍高喊咒語,變身為力大無窮的肌肉男He-Man。

資料來源:YouTube

這部卡通其實是Mattel玩具公司委由動畫公司製作,為了行銷已經上市的He-Man系列玩具,所量身訂做而成。除了讓He-Man的英勇形象深植孩童內心以外,空檔時間玩具廣告的強力播放,也帶動玩具的銷量扶搖直上。透過卡通來帶動玩具買氣的行銷手法,在80年代蔚為一股風潮,如《神龍特攻隊》及《霹靂貓》也採取類似模式。

在He-Man系列玩具中,最轟動的莫過於火炮超人(Thunder Punch He-Man)了,Mattel玩具公司可是有為這款玩具申請專利保護喔!火炮超人玩具的特點在於內部裝設具有螺旋彈簧的樞轉機構,當使用者轉動玩具的腰部後放開,樞轉機構就會產生彈力使玩具反轉,做出揮舞拳頭的動作,同時推動背部的撞針發出「啪」的一聲,增添娛樂效果。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

上述專利是在1985年送審申請並在同年獲證公告,以今日的角度來看,樞轉機構和撞針的結合並不稀奇,但在當年可稱得上是創新之舉!然而要能打造出暢銷產品,除了技術上的創新之外,商業模式的創新更是關鍵之所在。有了巧妙的行銷手法(像是為旗下的玩具製作動畫),好產品才有更多被看見的機會。

11月 05, 2019

設計專利:外觀創意的保護者

之前我們所介紹的專利類型,無論是發明專利(標準專利)或新型專利(短期專利),都是用來保護創新技術。但如果要保護特定物品的外觀創意,便屬於設計專利的範疇。

舉例來說,一台火車可以透過蒸氣、柴油或電力來驅動,動力來源就是使用的技術手段,可由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所保護。但如果是火車的特殊外觀,像是車頭的立體弧狀造型,重點在於視覺效果而非技術、功能,則交給設計專利來保護。

 
資料來源:作者攝於家中

設計專利一般只及於所指定的物品,例如「火車」與「火車造型水瓶」是不同的物品,應各自申請設計專利。多數國家/地區的設計專利保護期間為15年,但香港較長為25年。

對於一般物品而言,要完整表達其外觀,至少需要前、後、上、下、左、右等六個面的視圖,以及呈現空間立體感的立體圖。至於電子裝置的螢幕顯示圖像(如使用者介面、圖標Icon等等),基於平面設計的特性,僅由前視圖表達即可。總之在申請設計專利時,一定要提供足夠完整的視圖,才能確認所要保護的外觀創意為何。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不同於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是以文字來界定保護範圍,設計專利對於保護範圍的界定主要在圖式,並輔以專利名稱限制所要保護的物品(例如前述的「火車造型水瓶」)。

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由圖式中的線條顏色所定義(灰階僅用來表示顏色的深淺),線條或色彩的表現越豐富,保護範圍就限縮越小,但也能因此形塑出外觀創意的特殊性。由於在某些國家申請設計專利需經過實質審查(如台灣及美國,但中國大陸及香港就不需實質審查),審查人員會檢視圖式的內容是否前所未見或者夠特殊,若沒有找到相同或近似的現有設計,才會核發設計專利證書,所以限縮保護範圍反而有利於專利獲准。


資料來源:香港知識產權署

9月 29, 2019

創新技術如何在香港獲得保護


資料來源:作者攝於玩聚窩

達利食品是中國大陸的甜點業者,旗下產品主要為糕點類、餅乾及飲料,包括在香港掀起熱潮的曲奇餅乾。為能製作出大小形狀一致的曲奇餅乾,達利食品將攪拌好的麵糰以出料噴嘴傳送至線切割架,由其內部的鋼線切割成型,再經過數分鐘的烘烤,得到的曲奇餅乾不僅風味佳,彼此的大小、形狀也都很一致。

資料來源:香港知識產權署

中、港兩地均為達利食品的產品市場,由於香港有自己的專利體系,中國大陸的專利保護不及於香港。若要讓上述的曲奇餅乾成型機台取得全面性專利保護,達利食品應在中國大陸及香港都進行專利申請。

對於創新技術而言,香港設有兩種專利:
★標準專利:保護期間為20年,類似台灣的發明專利,但香港的專利行政機關(知識產權署)在標準專利的審查上,一開始採取以中國大陸、EPO(以英國為指定國)或英國專利申請案為基礎的「再註冊」制度,本地申請案必須先在中國大陸、EPO或英國通過實質審查,取得專利證書後,再通過香港知識產權署的程序與形式審查(確認送審文件齊備且格式合規),才能獲得標準專利的保護。
★短期專利:保護期間為8年,類似台灣的新型專利,一樣不執行實質審查,然而短期專利可直接在本地申請,不用先在外地取得專利證書,僅需通過香港知識產權署的程序與形式審查,就能獲得短期專利的保護。
要注意的是,標準專利不能直接在香港申請,必須在對應的中國大陸、EPO或英國專利申請案公開之日起6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登記備案,並在中國大陸、EPO或英國專利獲證之日起6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登記註冊,如此才滿足標準專利的申請程序。

但標準專利的兩個6個月期限,只要遲延任何一個,便無法取得標準專利!唯一的補救辦法就是改申請短期專利,但保護期間卻會大打折扣,所以期限的控管一定要小心謹慎。

因為標準專利無法直接在香港申請,對於只想在香港獲得專利的申請人來說並不方便,於是香港在2019年底引進可直接在本地申請標準專利的「原授專利」制度,亦即實質審查工作不再假手他方,而是直接由香港知識產權署處理。新制度與原有的「再註冊」制度併行,無論是跨國公司或本地申請人,都能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申請方案。

9月 16, 2019

取得專利的超快途徑:新型專利

剛從冷凍庫拿出來的冰淇淋塊硬梆梆,難以擠壓塑型。尚益機械工廠所研發的冰淇淋擠壓裝置,使用氣壓缸往復式帶動送料壓桿,將內管中的冰淇淋塊推擠至底部,用刀具刨刮成糊狀後,就能從排出口得到軟綿綿的冰淇淋。

這款冰淇淋擠壓裝置在台灣是有專利保護的,從專利的送審申請日(2007年3月9日)到正式取得專利(2007年12月11日),只經過半年的審查時間就順利獲證,比一般所認知的兩年還快上一大截,難道有什麼特殊原因嗎?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官方審查原則上包含程序審查(文件是否齊備)、形式審查(格式是否合規)及實質審查(技術是否創新),而需要依序走完以上流程的專利類型稱為「發明專利」。然而對於商業販售期限較短的產品而言(如低於兩年),申請發明專利恐怕無法在市場上得到應有的保護。

為了縮短審查時間,許多國家/地區也增設「新型專利」的專利類型(美國及EPO除外),其有以下特性:
  • 有些國家/地區(如台灣、香港)要取得新型專利不用實質審查,只要通過形式審查即可,快則一個月,慢則半年左右就能收到核准通知;也有國家/地區(如中國大陸)的新型專利採取初步的實質審查,僅針對新穎性進行把關,也就是排除與現有技術明顯雷同的情況。
  •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間一般為20年,但新型專利保護期間較短(如台灣及中國大陸為10年,香港則為8年)。
  • 部份國家/地區對於新型專利的保護有所限制,祇保護有具體結構的物品(如台灣及中國大陸,但香港並無此限制)。
在台灣,其實可以根據專利號碼最前面的字母,來辨別究竟是發明專利(I)還是新型專利(M)。我們可以看出,這款冰淇淋擠壓裝置獲得的是新型專利


資料來源:作者攝於平溪

或許會有人感到納悶,既然新型專利的審查時間較短,為何要申請發明專利呢?
  1.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間較長,不僅可保護有具體結構的物品,也延伸到物品的製造方法、處理方法及使用方法等。因此相較於新型專利,發明專利享有更廣泛的保護。
  2. 在台灣或中國大陸的新型專利所有人,雖然有權對疑似侵權者祭出警告,但必須額外請專利行政機關做成新型專利的技術報告,做成後再連同警告函一起寄發,否則容易衍生法律上的風險
由於新型專利的審查過程通常不如發明專利嚴謹,並未對創新程度嚴格地把關,若被拿來濫發警告函,會造成他人嚴重的營業損失。因此新型專利的技術報告,就是針對所要保護的內容補上實質審查意見。如果祭出警告時沒有附上技術報告,日後進入法院攻防階段,只要法官認定涉訟的新型專利並非創新,就會基於濫發警告函的理由,判命專利所有人對於他人的營業損失負起賠償之責。所以要拿新型專利打擊侵權行為之前,取得技術報告是必要的步驟。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8月 26, 2019

在歐洲國家獲得專利保護的常見途徑

Disney研發出了一款改良型的迴轉木馬裝置,具有多個沿著同一中心軸運轉的環體(內部環體、中間環體、外部環體),其各自裝設獨立的驅動器。控制台可指示內部環體的驅動器一開始以低速運轉,然後逐漸加速到比中間/外部環體轉得更快,或是突然改變運轉方向,藉此提供獨特的木馬乘坐體驗。


資料來源:歐洲專利局

由於全球第四座Disney樂園設在法國巴黎,歐洲國家無疑是Disney在業務經營的重要市場,這款迴轉木馬裝置自然也有獲得專利保護的合理性。

若Disney希望在法國取得專利,有兩種常見途徑:
  • 直接向法國的專利行政機關(國家工業財產局)提出申請,在通過審查及獲證公告後,正式在法國取得專利。
  • 英、法、德等國為整合歐洲各國的專利申請流程,共同創建了歐洲專利組織(非由歐盟所管理),其轄下的歐洲專利局(EPO)為專利審查機構。因此,Disney也可選擇向EPO提出申請(語言限英文、法文或德文),在通過EPO的審查及獲證公告後,到指定國(法國)辦理登記生效程序,繳納規費及翻成指定國官方語言的必要文件,專利權才能真正生效。


資料來源:歐洲專利局

但我們要知道,EPO只針對是否可獲准專利進行把關,專利權的授予仍是各國專利行政機關的權限,如此才符合屬地主義的原則。然而EPO申請所需費用是各國申請的好幾倍,基於經濟層面的考量,建議指定國的數量在三個以上,向EPO提出申請會比較划算。

8月 15, 2019

專利的公開與公告,一字之差謬之千里

Dyson開發了一款全新的美髮造型器,其內部裝有風扇,可調節冷風/熱風以及風力大小。風扇產生的氣流會在髮捲形成寬達效應(Coandă effect,又稱附壁效應),能將頭髮吸附於髮捲表面,以塑造出漂亮的捲度。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Dyson

為了讓這款美髮造型器佔有市場優勢,Dyson早在2015年3月12日就向美國專利商標局進行專利申請,但直到2018年6月13日才收到核准通知,並於同年10月2日獲證公告。也許有人會納悶,為何作業時間會這麼冗長呢?

我們曾在之前的文章提到,在取得專利之前必須先通過官方審查(程序審查、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其中實質審查涉及與現有技術的比對,審查人員需要檢索、閱讀海量的已公開資料,因此被公認是最費時的審查環節。無論是台灣、美國等地,從送審申請日起到實質審查通過,平均費時兩年甚至更長時間。

如果專利申請的技術內容從送審申請日起,動輒兩、三年才因獲證公告而浮出水面,就社會大眾的角度而言,由於專利的申請是先卡位先贏,在水面下的沉默期過長,可能使業界、學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重複投入研發資源,產出無法再獲專利保護的空包彈。

基於實質審查耗時甚長,許多國家對於創新技術的專利申請,採行了所謂的早期公開制度,也就是一個案件送審並獲受理後18個月(若有主張國際優先權,則以國際首次申請的送審申請日起算),專利行政機關即主動公開專利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如此一來,專利申請的技術內容就提前浮出水面,使業界、學界避免重複研發的浪費,藉此激盪出更多創新技術。

總之,專利送審後若無特殊情況(如涉及國防機密者),專利行政機關會先公開其技術內容,待通過官方審查及繳納規費後,再發佈獲得專利證書的公告。專利的公開公告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公開只是提前曝光技術內容,並不代表已通過官方審查,自然無法依此取得專利;而公告是通過官方審查後,只要完成規費繳納,就正式取得專利。

媒體報導所講的專利曝光,經常指的是公開,所以不能與取得專利畫上等號。像是Dyson的美髮造型器專利申請案,在2015年9月24日就因早期公開而曝光(在英國專利送審並獲受理後18個月公開),但到了2018年10月2日獲證公告後,才算真正取得專利。

7月 27, 2019

同樣的創新成果,如何在多國獲得專利保護?

星巴克公司研發出一種製備特濃咖啡(Espresso)的方法,主要是透過兩段式的壓縮,將研磨咖啡粉壓成餅狀,再快速注入加壓後的熱水,以萃取出有濃郁口感的咖啡。

資料來源:作者攝於華山1914文化創意產業園區

專利其實就像一把獵槍,讓專利權人(專利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實施專利技術,以取得相關產品、服務在市場競爭的獨特優勢。為了保護上述的Espresso製法,星巴克公司早在2009年1月6日便在美國申請專利。但要注意的是,專利的禁止權是由各國政府所授予,所以若要在目標市場享有專利保護,就必須向各國專利行政機關(如台灣的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

跨國申請專利經常涉及語言的翻譯,還要根據各國的情況因地制宜做調整(像是有些國家允許送審時先提出外文本說明書,翻譯本候補,但也有國家完全不通融)。即使是同一個技術方案,在不同國家的送審申請日可能也有先後之別。

然而,要獲准專利還得通過與現有技術的比對,此時對於現有技術的時間認定,究竟是以各國的送審申請日為準?還是以國際間首次的送審申請日為準?都取決於向各國專利行政機關送審時,是否有在專利申請書中聲明本案已先於其他國家申請專利,並附上證明文件,也就是主張所謂的國際優先權
  • 有主張國際優先權:星巴克的Espresso製法先在美國申請專利,日後在台灣申請專利時,若以美國專利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則台灣專利申請案對於現有技術的時間認定,就會以美國專利送審申請日前公開為準(與美國專利申請案一致)。換言之,在美國專利送審申請日到台灣專利送審申請日之間任何的公開資料,都不能算是現有技術。
  • 沒主張國際優先權:要是在台灣申請專利時,沒有以美國專利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那麼台灣專利申請案對現有技術的時間認定,仍以台灣專利送審申請日前公開為準。此時,在美國專利送審申請日到台灣專利送審申請日之間的任何公開資料,皆可能成為現有技術,這將會增加專利獲准的難度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要特別注意的是,主張國際優先權是有期限的,一般以國際間首次的送審申請日隔天起算12個月(若為保護物品外觀的設計專利,則為6個月),超過這個期間再提出專利申請,便無法主張國際優先權。而星巴克在台灣為Espresso製法申請專利時,就有注意到這點,將台灣專利送審申請日(2019年12月10日)押在期限內,順利地拿到台灣專利。

7月 16, 2019

修正專利不能觸犯的天條

趙安安早在轉盤電話的使用年代,就預見可以邊走邊講的行動電話將成為未來趨勢。於是,他根據自己在無線電領域的知識和發想,申請了一篇手持式行動電話的專利,其中主要的請求項撰寫如下:
【請求項1】一種手持式行動電話,其包括:
一保護殼;及一天線。
請求項1寫了行動電話的基本組成:保護殼及天線,連最陽春的機型也涵蓋在內,審查人員很輕易便找到一篇早已公開的美國專利(以下稱引證案1)。由於請求項1所有的技術特徵皆出現在引證案1中,因此被視為現有技術而無法獲准專利。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

為了讓專利能順利獲准,趙安安對請求項1做了如下修正:
【請求項1】一種手持式行動電話,其包括:
一保護殼;及一伸縮式天線。
很明顯地,引證案1裡頭的天線並非伸縮式,趙安安所做的修正應能跳脫現有技術的框架,但修正並不是一定會被審查人員接受,尤其是即興式的添加。

怎樣算即興式的添加?假如送審時的專利說明書/圖式已明確表示天線是可伸縮的,趙安安將這個技術特徵加到請求項1,就不算即興式的添加。相反的,如果送審時的專利說明書/圖式未明確表示天線是否可伸縮,趙安安卻把請求項1的天線修正為可伸縮,便屬於即興式的添加。

審查人員隨即又發現另一篇美國專利(以下稱引證案2),圖式中的手持式行動電話使用了伸縮式天線,與請求項1修正後的技術特徵完全雷同。由於引證案2的公開日期晚於趙安安的送審申請日,所以引證案2只算是後發技術,無法用來代表現有技術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

如果請求項1的修正屬於即興式的添加,那麼「可伸縮式天線」就算是新增特徵,而這個新增特徵出現之前的相關引證資料,照理來說都該屬於現有技術。然而,專利實務對於現有技術的認定,主要以送審申請日前公開為準,而非以修正之日期前公開為準,此時即興式的添加就會衍生對現有技術認定的矛盾。也就是說,引證案2理應屬於現有技術但實務上反而歸為後發技術造成創新與否的判斷混亂。因此,各國專利行政機關都不允許在專利修正時進行即興式的添加。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由此可知,為了避免送審申請日之後的修正被視為即興式的添加,在一開始草擬專利說明書/圖式時,就應儘量地鉅細靡遺,把各式各樣的可能實施方式都包羅在內(但在草擬階段,申請專利範圍卻不宜加入過多敘述限制,以免限縮保護範圍)。

若想日後的修正能順利被審查人員接受,專利說明書/圖式的內容還是越充實越好。

6月 08, 2019

面對審查意見的兩種處理方式

軍事用途的無人機主要執行情報偵察、軍事攻擊等任務,一次任務通常要數週或更久的時間。受限於電池容量,無人機即使充飽電,也只有數小時的續航力。如果有一款具有充電功能的地面站,毋須人工現場操作,能讓無人機在鄰近區域完成充電,就可延長飛行的續航力。

美國無人機業者Swift Engineering(以下稱Swift)就研發出了這樣的地面站,由太陽能板提供電力,並以天線接收遠端的控制訊號,自主移動到無人機的鄰近區域,讓無人機能停放在貨櫃中的支架上,透過無線充電站進行充電。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

而Swift也為這款地面站申請了專利,主要的請求項撰寫如下:
【請求項1】一種用於一無人機之自主移動式地面站,其包括:
一貨櫃;
一無線充電站,其位於該貨櫃內部以收納該無人機;及
一太陽能板,其位於該貨櫃上方並與該無線充電站連接 。 
審查人員首先找到一篇美國專利申請案(以下稱引證案1),主要的技術內容與車輛充電有關,當車輛電力不足時,透過電線將車輛與充電站的電源電容相連接,而充電站的電力由電網(電力輸送網路)所提供。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

此外,審查人員還找到另一篇美國專利申請案(以下稱引證案2),主要的技術內容與驅鳥系統有關,利用有GPS衛星導引的飛行器地面車輛,協力發出聲音(例如猛禽的叫聲)來驅趕機場附近的鳥類。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

審查人員認為,請求項1的技術特徵(貨櫃無線充電站太陽能板)與引證案1的充電站(文中有談到太陽能為發電選項之一)相對應。雖然引證案1的充電站屬於固定式,無法自主移動,但引證案2的地面車輛由遠端的控制中心操控,具有自主移動的能力。所以審查意見指出,只要業內人士同時參考這兩件引證案,就能輕鬆想到請求項1所要保護的自主移動式地面站,因此不具進步性。

此時Swift面對審查意見,有下列兩種可能的處理方式:

一、質疑審查意見(表示異議),直接以書面理由回覆審查人員,說明請求項1的內容與這兩件引證案在技術上明顯不同,應具有進步性。例如:
  1. 請求項1以無線方式進行充電,但引證案1卻要透過電線才能充電。
  2. 請求項1採取太陽能板位於貨櫃上方的配置方式,但引證案1卻對這樣的配置方式隻字未提。
  3. 請求項1的貨櫃不同於引證案2的地面車輛,後者並未被賦予容納交通載具(如無人機或車輛)的功能。
二、接受審查意見(任何異議),並對請求項1做出修正:
 【請求項1】一種用於一無人機之自主移動式地面站,其包括:
一貨櫃;
一無線充電站,其位於該貨櫃內部以收納該無人機;
一太陽能板,其位於該貨櫃上方並與該無線充電站連接;及
位於該貨櫃內部或上方之電路,允許該地面站受到遠端地或自主地控制,藉此使該地面站可遠端地或自主地移動
請求項1在修正時所併入的技術特徵,其實是專利圖式中顯示的電路(),無論是引證案1或引證案2,皆沒有出現能遠端地或自主地執行控制的電路。因此修正後的請求項1,相對於這兩件引證案有明確的差異。

事實上Swift採取了第二種處理方式,也就是藉由增加技術特徵跳脫現有技術的框架,使專利能夠順利獲准,雖然這樣能快點拿到專利,卻也縮小了保護範圍。若懷疑審查人員在技術上的理解有誤,建議先不進行請求項的修正,而是以書面理由說明請求項現有技術的不同之處,要是成功說服審查人員,就能在不限縮保護範圍的情況下獲得專利。

5月 29, 2019

獲准專利的關鍵巧思

傳統上在裝設機車殼蓋(面板)時,必須先找到合適的螺絲起子,以利於進行鎖螺絲的動作,裝設的過程不但不便,而且費時。

最近蔚為風潮的Gogoro電動機車,則巧妙運用了吸附式設計,不需使用任何螺絲,也能快速便捷地裝設機車殼蓋。

資料來源:Pixabay

Gogoro已於2016年1月針對如上技術申請了專利,而這篇由執行長陸學森親自列名為發明人的專利申請案,到底有哪些技術特徵呢?
  • 車架上設置有磁性元件
  • 殼蓋上設置有連接單元
  • 前述的磁性元件與連接單元的磁性相反,藉由異性相吸將殼蓋固定於車架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而這篇專利申請案在送審時,其主要的請求項撰寫如下:
【請求項1】一種交通工具,其包括:
一車架;
一殼蓋,其包含一外表面及與該外表面對置之一內表面,其中當該殼蓋被附接至該車架時,該內表面面向該車架;及
一連接單元,其經配置以磁性地連接該殼蓋及該車架。
然而,審查人員找到一篇關於汽車貨架蓋的美國專利(以下稱引證案),其公告日期遠早於Gogoro這篇專利申請案的送審申請日。經比對之後,審查人員認為請求項1所有的技術特徵(包括車架殼蓋連接單元等)都能在引證案中找到,因此在審查意見中指明,請求項1所要保護的內容屬於現有技術,不具新穎性。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

為了讓請求項1所要保護的內容能與引證案有差異,Gogoro對請求項1做了如下修正:
【請求項1】一種交通工具,其包括:
一車架;
一殼蓋,其包含一外表面及與該外表面對置之一內表面,其中當該殼蓋被附接至該車架時,該內表面面向該車架;及
一連接單元,其經配置以磁性地連接該殼蓋及該車架,其中該連接單元包含沿該內表面之邊緣的複數個磁點,該等磁點經設置成相對於該內表面之幾何中心對稱,且該內表面之該幾何中心位於該等磁點連接構成的多邊形內
從Gogoro這篇專利申請案的圖式可看出,殼蓋上的連接單元由多個磁點所構成,並沿著殼蓋內表面的邊緣進行設置,相對於殼蓋內表面的幾何中心呈現對稱,此舉能使磁點的吸附力量分布更均勻,有利於殼蓋與車架間的裝設。雖然引證案的連接單元也沿著殼蓋內表面的其中一邊進行設置,但相對於殼蓋內表面的幾何中心卻無法呈現對稱。

Gogoro在本次修正所併入的技術特徵,基本上已受到圖式的支持(不屬於即興式的添加),與引證案相比有明確的差異因此審查人員認為修正後的請求項1,其所要保護的內容不屬於現有技術,應具有新穎性。

再者,審查人員手邊的其他資料也未見「相對於殼蓋內表面的幾何中心呈現對稱」的磁點設置方式,便認定修正後的請求項1,其所要保護的內容已有實質上的創新,應具有進步性並准予專利。

常有人以為要取得專利需要高深的理論基礎,其實只要妥善運用巧思(新的磁點設置方式),進而產生有利的技術效果(使磁點的吸附力量分布更均勻),一樣能獲得專利保護。

4月 28, 2019

技術公開之前,請記得先申請專利

之前的文章有提到,唯有跳脫現有技術框架的創新技術,才能獲得專利保護。為何一定要是創新技術呢?如果業界公知公用的技術,被特定人士利用專利自設圍籬,將會使其他人無法實施,造成業界的不公平競爭。

因此,請求項的保護範圍必須與現有技術進行1vs1比對,確定納入保護範圍的部份不屬於現有技術,才可以通過新穎性的審查。

這時,市面上有一款可以同時養魚跟種菜的魚菜共生水族箱,包括一個用來養魚組合式水族箱,以及一個用來種菜水耕植栽裝置。組合式水族箱採用可拆式組裝結構,以塑膠製的組合式框件裝設於玻璃水缸的兩側,使玻璃水缸免於受到撞擊而損壞;而水耕植栽裝置導入玻璃水缸的水液,由內部的過濾構件、礦物石、水耕植物等產生淨化作用,再將淨化後的水液透過水泵(Water Pump)導回水缸,形成水液的循環利用。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若要將這款魚菜共生水族箱申請專利保護,其申請專利範圍可撰寫如下:
【請求項1】一種組合式水族箱,包括:
一玻璃水缸;及
二組合式框件,該框件成可拆式狀態分別裝設於該玻璃水缸的相對二側。
【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之組合式水族箱,其更包括設於該等組合式框件一側向間隔處之一水耕植栽裝置,該水耕植栽裝置包括一基座、一外盆、一植栽盆、一水泵、一過濾構件及一連通水管。
好巧不巧,審查人員從臉書上發現了這張在專利送審申請前公布的預估規劃模擬圖,裡面揭露了請求項1所有的技術特徵(用來養魚的組合式水族箱),因此認為請求項1所要保護的內容屬於現有技術,不具新穎性,構成不准專利之事由。

但幸運的是,這張預估規劃模擬圖並沒有涵蓋請求項2的技術特徵(用來種菜的水耕植栽裝置)。經比對之後,審查人員認為請求項2所要保護的內容不屬於現有技術,應具有新穎性(也未否定其進步性),所以請求項2無不准專利之事由。

資料來源:Get Frich臉書專頁

如要獲准專利,必須所有的請求項都通過審查,基於前述的審查意見,申請專利範圍可修正如下:
【請求項1】一種組合式水族箱,包括:
一玻璃水缸;及
二組合式框件,該框件成可拆式狀態分別裝設於該玻璃水缸的相對二側,其中該等組合式框件一側向間隔處更設有一水耕植栽裝置,該水耕植栽裝置包括一基座、一外盆、一植栽盆、一水泵、一過濾構件及一連通水管
【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之組合式水族箱,其更包括設於該等組合式框件一側向間隔處之一水耕植栽裝置,該水耕植栽裝置包括一基座、一外盆、一植栽盆、一水泵、一過濾構件及一連通水管。
換言之,就是將原本請求項2的技術特徵全部併入請求項1,讓請求項1所要保護的內容得以跳脫現有技術框架,使專利能夠順利獲准。但也因為請求項1增加了敘述限制,連帶縮小了其保護範圍

追根究柢,要是這張預估規劃模擬圖沒有過早公布在臉書上,就不會被審查人員當成是現有技術,造成可能要限縮保護範圍,甚至無法取得專利的憾事。因此我們要記得,不管任何形式的技術公開(論文發表、公開展覽等等...),在公開之前請先申請專利,小心別被自己的論文或展示資料卡到專利的獲准!

3月 31, 2019

沒有違反科學原理的技術,才有機會獲准專利

現在的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採RFID技術,也就是在車上黏貼電子標籤(eTag),並在高速公路上各收費點設置eTag天線及讀取器。當車輛通過某個收費點時,eTag天線會和車上的eTag進行感應,再由讀取器接收感應到的資料,傳到後台做扣款處理。

其實,這樣的技術早在2003年就有人拿來申請專利了。

如下圖所示,這篇專利所揭露的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包括車上單元與路側收費裝置,其中車上單元可為我們所熟知的eTag,不需使用電池,為一種安裝容易且便宜的無線辨識卡;至於路側收費裝置則包含eTag天線及讀取器,在車輛到達路側裝置前,eTag便會發射訊號,供讀取器判讀及確認車輛資料。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但這篇專利難免讓人有疑問,eTag為何在不使用電池的情況下,還能發射訊號呢?根據專利制度的精神,如果技術內容違反科學原理,就無法在產業中實際應用,而不具有產業利用性。那麼,這篇看似違反能量守恆原理的專利,是否在產業利用性的審查上有問題呢?

其實eTag就如同悠遊卡一般,不使用電池,平時處於休眠狀態,當eTag天線發射無線電波,會在eTag的線圈產生感應電流(能量自eTag天線獲得,所以不違反能量守恆原理),使其進入正常工作模式,以發射訊號給讀卡機判讀及確認車輛資料。由此可知,這篇專利並沒有不符合產業利用性的情形。

唯有未違反科學原理的技術,才能實際應用在產業中,而有機會獲得專利的保護。

3月 03, 2019

再談專利的可申請性

我們在之前的文章有提到,依據人類主觀想像建構而成的規則,並不是基於科學原理的應用,因此沒有專利可申請性。但就各國的專利實務,即使涉及科學原理的應用(例如以電腦取代人工作業),也不保證有專利可申請性,還要再針對技術手段進一步檢視,才能確定。

以市場研究及分析的方法為例(摘自台灣專利審查基準),就下列三種不同情況進行探討。

Case 1:純粹的人為規則
【請求項1】
一種進行市場研究與分析的方法,包含下列步驟:
決定待研究的商品;
選定該商品設定之消費族群;
根據消費族群的種類來確定問卷之問題;
送出問卷後再回收問卷;
彙總問卷資料;及
呈現彙總後之結果。
未應用任何科學原理,僅由人類的主觀定義所形成,就是純粹的人為規則,不屬於可申請專利保護的技術手段。

Case 2:單純e化
【請求項1*】
一種利用電腦系統進行市場研究與分析的方法,包含下列步驟:
決定待研究的商品;
選定該商品設定之消費族群;
根據消費族群的種類來確定問卷之問題;
該電腦系統藉由網路送出問卷後再回收問卷;
該電腦系統彙總問卷資料;及
呈現彙總後之結果。
電腦系統及網路用於取代人工作業,所帶來的技術效果只在於速度較快、正確率高、處理量大、無紙化等電腦固有能力,並未對整體運作帶來特殊效果,因此算是前一種情況的單純e化,仍不具有專利可申請性。簡而言之,單純e化僅產生了「1+1=2」的效應。

Case 3:e化產生特殊效果
【請求項1**】
一種利用電腦系統進行市場研究與分析的方法,包含下列步驟:
決定待研究的商品;
選定該商品設定之消費族群;
根據消費族群的種類來確定問卷之問題;
該電腦系統藉由網路送出問卷後再回收問卷;
該電腦系統先排除回傳時間相近且所有答案相同之問卷;
然後針對剩餘問卷,將問卷中每一題目之答案與填寫者之基本資料進行交叉比對。
 
一般進行線上問卷調查時,可能因填寫者連續點選「送出」 ,重複傳輸相同的問卷結果,導致彙總後結果不準確。此時,若能以電腦系統先排除回傳時間相近所有答案相同的問卷,並透過適當設計來減少胡亂填答的可能性(例如同一問卷內安排若干相同的問題,但各題選項順序不同),再透過填寫者所選答案與其基本資料的交叉比對,整理出統計趨勢。可知以上的技術特徵,能對整體運作帶來特殊效果(提高線上問卷準確度),發揮「1+1>2」的綜效。

資料來源:Pixabay,作者自行繪製

我們可由以上三個Case瞭解,如果單純將人為規則的處理(如利用消費來抵扣房貸應繳房貸利息)以一般電腦及網路執行,與人工作業相比僅有速度較快、正確率高等電腦固有能力,就會被視為單純的e化,而不具有專利可申請性。若e化過程使用特殊的資料處理方式,佔用較少運算資源以達到降低耗能的特殊效果,或是使用資料壓縮演算法以達到節省儲存空間的特殊效果,就能發揮「1+1>2」的綜效,而具有專利可申請性。

講白一點,要有專利可申請性,就得讓審查人員認為請求項的內容除了e化之外,還能對整體運作帶來特殊效果,讓「1+1>2」!

2月 28, 2019

人為的規則可以申請專利嗎?單純的發現可以申請專利嗎?

小華從事座椅買賣的工作,需要管控座椅的銷售及庫存狀況,如果能建立一組連結各種座椅規格的編碼,在管理作業上便會容易許多。根據平日累積的經驗,小華想到了一種能與座椅規格特性相對應的編碼方式,並進行專利的申請。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這種編碼方式主要依據客戶廠商座椅類型機構功能來制定,以利於家具業者的調貨控管。小華將申請專利範圍的獨立項撰寫如下:
請求項1
一種座椅編碼,其包括複數碼之廠商編碼;複數碼之椅型編碼;一碼之扶手編碼;複數碼之機構編碼及一碼之布料編碼
雖然小華胸有成竹地認為,自己的構想市面上沒有相同的case,但審查人員卻認為請求項1的保護範圍不具有可申請性,究竟是哪裡出了問題呢?

我們知道,專利用來保護創新技術中的技術手段,必須是基於科學原理(如熱漲冷縮、電磁感應、水往低處流...等等客觀自然律)的應用。然而,依據人類主觀想像所產生的方案,並非基於科學原理,當然不屬於可申請專利保護的技術手段。

回到請求項1,座椅編碼本質上屬於人為的規則,以發明人的主觀想像建構而成,沒有用到任何的科學原理,只能稱作是人為定義而非技術手段,因此審查人員判定不具有專利的可申請性。

此外,如果小華偶然間發現了一種新的天然礦石,是否能拿來申請專利呢?發現發明雖然只差一個字,其實本質上並不相同,前者通常取決於運氣,後者則要有實際應用。由此可知,對於天然礦石的單純發現,並不具有專利的可申請性,但如果將該天然礦石應用在某種設備上,能產生物理效應帶來特殊效果(例如石英通電時,每秒會產生32,768次振盪,可做為手錶的機芯),就會具有專利的可申請性。

2月 19, 2019

專利申請人 vs. 發明人

專利完成送審後,官方會先確認送審文件是否齊全,此時專利申請書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一樣也不能少,否則申請案便無法獲得受理。

小華想將他的創新構想申請專利,但在準備送審文件時,發現專利申請書有兩個必填欄位,分別是「申請人」以及「發明人」,兩者乍看之下好像差不多,難道有甚麼不同嗎?

  • 申請人:為專利獲准後,專利權的實際擁有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法人包括公司、學校、政府機關、基金會或協會,但不包括獨資事業(如XX商行、XX商店、XX雜貨店、XX實業社、XX小吃店等)。因此獨資事業的負責人若要申請專利,應以個人的名義進行申請。
  • 發明人:指對創新構想有實際貢獻的人,一定是自然人,類似論文裡「作者」的概念,屬於一種姓名表示權,因此難免有掛名的現象產生。但美國對於發明人的規定特別嚴格,如果發生專利侵權的爭議,掛名的發明人萬一上了法庭,對於外界在專利技術上的詢問完全狀況外,專利是會被判無效的。

資料來源:Pixabay,作者自行繪製

若小華在僱傭關係下執行職務產出創新構想,他可列名為發明人沒有疑問,但無法避免會用到僱主的資源(像是資金經費、硬體設備、專業培訓、團隊運作等等),所以專利權理當屬於僱主,此時僱主有權列名為申請人;反之,即使小華身為僱員,然而創新構想的產出與他的職務毫無關聯(例如身為軟體工程師,卻開發出一種新的老虎鉗),基於沒用到僱主的任何資源,此時他可同時列名為發明人及申請人。由此可知,申請人的列名取決於是否使用僱主所提供的資源,這樣才能平衡僱主與僱員間的權利義務。

2月 01, 2019

官方審查的三部曲:程序審查、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

我們知道,專利申請人必須先將文件送交官方審查,得到核准後才能行使專利權。然而,官方審查究竟要審查哪些東西呢?

一般來說,官方審查的三部曲依序為:
  • 程序審查:確認送審文件是否有漏缺,以及是否已繳納規費,兩樣都符合者才受理申請,以進入下個審查階段。官方通常會給補件或補繳的期限,逾期未補件或補繳者,便無法通過程序審查,使得專利申請案被官方拒於門外,一翻兩瞪眼,沒什麼商量餘地。
  • 形式審查:看看送審文件中有沒有一望即知的瑕疵,像是用語前後不一致(元件名稱在文章裡各處不相同),還有專利說明書/請求項的撰寫格式不合規定,舉例來說:

    【請求項1】任何如專利說明書中所述的新穎特徵組合。

    很清楚地,把保護範圍的界定推回給專利說明書,只會製造解讀上的困擾。因此形式審查對於這些瞄個幾眼就能發現的問題,會請申請人限期修正,以利於下個審查階段的進行。
  • 實質審查:又稱實體審查,但並不是審查實體產品,而是在紙上審查實質的技術內容。首先檢視專利說明書是否包含實施細節,讓一般業內人士能瞭解裡面的內容,並有辦法依樣畫葫蘆;再來則是探究請求項的保護範圍是否不為法定排除可申請專利的事物(具有可申請性),是否能做為產業上的應用(具有產業利用性),是否屬於跳脫現有技術框架的創新技術(具有新穎性、進步性),全部過關才能獲得專利證書。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可能有人會問,怎樣才算跳脫既有的技術框架呢?這時就必須要看看請求項的保護範圍,是否屬於現有技術。如果請求項所有的限制條件,都能在審查人員手邊的某一份資料中找到(資料的公開日期,要早於專利的送審申請日),就可證明所要保護的內容為現有技術,而不具新穎性。以下圖的漢堡專利申請案為例:
【請求項2】一種漢堡,包括:一上層麵包;一下層麵包;一肉餅,其設置於該上層麵包與該下層麵包之間;一起司;其設置於該肉餅之上;以及一可食容器,其設置於該肉餅之上並以一凹形構造容納一沙拉 
審查人員早上用餐時,剛好看到自己吃的雞排堡,與這件專利申請案很類似!於是他便拿著雞排堡與請求項2作比對,結果兩者差了一個能裝載沙拉的可食容器(像是蛋塔的派皮),但多了這樣的可食容器,在吃漢堡的過程中生菜就不會掉滿地。假使請求項2的可食容器,無法在與雞排堡構造有關的照片或DM中看到,審查人員便可認定,請求項2所要保護的內容不是現有技術,因此具有新穎性。


資料來源:改編自美國專利US4,765,998A,作者攝於超商

只要比對結果有差異,就能順利取得專利了嗎,還有一關!審查人員會繼續判斷這樣的差異,是不是業內人士能輕鬆想到的!如果審查人員有辦法拿出另一份資料(資料的公開日期,要早於專利送審之日),顯示蛋塔派皮可用來裝載漢堡配料,就能證明可食容器在漢堡上的應用在業內並不稀奇,雞排堡與可食容器的結合,屬於微不足道的改變,因此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反之,若審查人員無法拿出以上的證明,可食容器在漢堡上的應用就會被視為實質上的創新,而使得請求項2具有進步性。

由此可知,官方審查其實還滿繁瑣的,平均需要耗費兩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如何能加快審查速度,仍是各國專利行政機關努力的重點。

1月 21, 2019

專利的保護範圍,由契約文字來界定

P公司正進行一款洗護髮梳的開發,與傳統洗護髮梳不同的是,P公司在產品上使用質感細緻的尼龍梳毛,而梳毛包含長短兩類,長梳毛擁有球狀的梳毛端頭,可達到按摩頭皮的效果;短梳毛緊貼著髮絲,只要像梳頭一樣來回梳理,就能洗淨髮絲


資料來源:作者攝於下榻酒店

如果P公司想以專利保護這款洗護髮梳,除了以專利說明書描述技術,還要透過申請專利範圍界定保護的範圍。我們知道專利說明書的鋪陳方式,能幫助社會大眾瞭解創新技術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運用的技術手段及產生的技術效果,但如果敘述過於繁雜(像是Apple在美國獲准的專利US7,479,949B2,內文就厚達60頁,還有293張圖式),看完密密麻麻的文字,頭應該都昏了。實務上只由專利說明書建構的保護範圍,可能如阿米巴變形蟲一般,隨各人解讀而有忽大忽小的情況產生。

為了克服以上的問題,專利送審時還需要一份申請專利範圍,做為專利保護的法律文件。透過一或多個請求項,以單句的契約文字表達所用的技術手段,並明確定義其中的元件種類及數量,以免解讀上產生模糊地帶。因為是契約文字,讀起來有些拗口是正常現象。

以P公司的洗護髮梳為例,申請專利範圍可撰寫如下:
【請求項1】一種梳子,其包括:一握柄部;及一工作部,其上設有複數個梳毛,該等梳毛包括至少一長梳毛至少一短梳毛,其中各該至少一長梳毛具有一球狀梳毛端頭。 
【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之梳子,其中該等梳毛為尼龍材質
(請求項2的梳子除了原有的敘述限制,再加入新的敘述限制:將梳毛限定為尼龍材質)
請求項1並未附著在任何請求項底下,為獨立存在的形式,所以歸為「獨立項」;而請求項2附著在請求項1底下,為附屬存在的形式,所以歸為「附屬項」。不論是獨立項還是附屬項,裡面的敘述限制必須是專利說明書有寫到的技術特徵。但差別在於,獨立項記載的是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附屬項則記載錦上添花的技術特徵。

申請專利範圍中,每個請求項都有各自的保護範圍,敘述限制少的請求項,保護範圍;相反的,敘述限制多的請求項,保護範圍就小。由此可知,獨立項的敘述限制比附屬項的敘述限制要少,所以有較大的保護範圍。

乍看之下,請求項的敘述限制應該越少越好,才享有較大的保護範圍,但申請專利範圍必須先通過官方審查,才能夠行使專利權。通常保護範圍越大的請求項,在官方審查的過程被核駁的風險也越高,關於這部份我們會在日後的文章進行探討。

1月 09, 2019

如何描述一個專利創新,以冰咖啡的供應方法為例


資料來源:作者攝於FinTech Forum 2018 Hong Kong

相信許多人在喝咖啡時,喜歡熱咖啡表層細沫的綿密口感,也樂於享受不會燙口的冰咖啡,可惜魚與熊掌不可兼得。於是,來自南台灣的咖啡師研發出一種冰咖啡的供應方法,能讓冰咖啡如熱咖啡般,表面層漂浮著細沫,製備過程相對於冰滴咖啡也較省時

若咖啡師想將這樣的創新方法申請專利,他必須完成送審的三樣文件,包括專利申請書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專利申請書主要是記載案件的名稱、申請人、申請日等等欄位,與技術內容無關屬於程序文件;專利說明書需對創新技術進行描述,屬於技術文件;而申請專利範圍用來定義專利的權利範圍,屬於法律文件。

一般來說,以專利說明書描述一個創新技術,會包含以下三大部份:

★待解決的問題
傳統的冰咖啡是在沖製好的熱咖啡中加入冰塊而成,然而這樣容易沖淡咖啡濃度因此現今製備冰咖啡多使用冰滴咖啡機,其以冰水來萃取咖啡,讓冰水一滴一滴的滲透過咖啡粉,慢慢將咖啡萃取而出。但冰滴咖啡的製備費時,往往要長達數小時,無法在短時間滿足大量的供應需求。並且,一般冰滴咖啡是以低溫萃取而成,難以像傳統的熱咖啡一樣,於表層形成有綿密細緻口感的細沫

★所運用的技術手段
如下圖,將咖啡液裝入於供應裝置(4)進行保存,供應裝置(4)包含用以封存咖啡液,並灌有二氧化碳及氮氣等氣體的儲存筒(41)、連接儲存筒(41)的冷卻單元(42),及連接冷卻單元(42)的輸出閥(43)。當輸出閥(43)開啟時,該儲存筒(41)中的咖啡液受氣體壓力推擠而通過冷卻單元(42)並降溫,再由輸出閥(43)輸出。

★能產生的技術效果
將手工沖製好的咖啡液置放於儲存筒(41)中,通過冷卻單元(42)急速冷卻後,由輸出閥(43)直接輸出,不需以冰水緩慢地萃取或等待加入的冰塊融解降溫,因此能快速且大量地供應冰咖啡。由於儲存筒(41)可使咖啡液中含有二氧化碳及氮氣,使輸出的咖啡液也能如生啤酒一般,擁有不同層次的泡沫,不僅讓咖啡液的口感獨樹一格,更增添了視覺上的美感。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專利所要保護的,就是能用以產生技術效果技術手段,而技術手段是由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所構成。

舉例來說,「將咖啡液裝入於供應裝置(4)進行保存,供應裝置(4)包含用以封存咖啡液,並灌有二氧化碳及氮氣等氣體的儲存筒(41)...再由輸出閥(43)輸出」即為用來供應冰咖啡的技術手段,而其中每一句話,如將咖啡液裝入於供應裝置(4)進行保存」都代表一個技術特徵

但要注意的是,技術特徵一定要是基於科學原理的應用。以前還在學校唸書時,某位經濟學教授在上課時說:「經濟學一點也不難,只要念咒(很簡單、很簡單、很簡單),自然就會覺得經濟學很簡單了!」念咒是否屬於技術特徵呢?基本上念咒算是心理建設,而非科學原理的應用,所以不能歸類為技術特徵。

1月 01, 2019

一拿到專利證書,所要保護的創新就不再是秘密!

戈爾(Gore)先生開發了一種可透氣,同時還可防水的新布料GORE-TEX。在製造上,首先將聚四弗乙烯(PTFE)材料進行快速拉伸,形成具有微小孔隙的薄膜,再將其貼於布料的表面。薄膜上面的微小孔隙雖然無法讓水分子通過,但能讓空氣穿透,因此具備透氣防水的功能

如果戈爾先生希望這樣的創新技術能獲得專利保護,他必須以自己公司的名義做為專利申請人,將相關的文件資料送交專利行政機關審查(如台灣的智慧財產局,或是美國的專利商標局)。若專利行政機關認為專利申請人所提出的創新,已滿足可獲准專利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在規費繳納之後,就能正式獲得專利證書,享有國家在有效期間內給予的專利保護。此時,戈爾先生的身份就從專利申請人轉變成專利權人,對於他人未經同意而侵害專利的行為,可於有效期間內主張合法的排除權利(例如發動專利侵權訴訟)。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但權利跟義務其實是一體的兩面,在享受權利的同時(私利),也必須負擔義務(公益)。在戈爾先生獲得專利權之時,專利行政機關也會將通過審查的文件資料公諸於世,透過公開留存的文獻記載,讓社會大眾能夠瞭解裡頭賣的是什麼「碗糕」,也能防止重要技術的失傳。像是GORE-TEX表面薄膜的製造方法,從1976年4月27日獲得專利證書的那天起,美國專利商標局隨即就執行公告作業,只要我們連上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專利檢索網頁,就可以找到這篇專利。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

由於專利獲證後,所要保護的創新技術就會被攤在陽光下,而專利證書過了有效期限之後(依專利類型而定,通常是送審並獲受理後的20年),前述的創新技術便不再受到專利保護。像是GORE-TEX表面薄膜製造方法的專利到期後,就有許多廠家雨後春筍般地投入相關產品的生產製造。

如有商業機密不宜公開之考量,較適合改以營業秘密的方式保護創新技術,透過檔案資料的嚴格控管,來防止創新技術的外流。例如肯德基就是以營業秘密的方式保護炸雞配方,以最高機密存放在公司的保險箱中,只要保管得當,外界便無從得知他們的炸雞配方該如何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