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 07, 2019

專利侵權的判斷是場文字遊戲

Larami玩具公司與TTMP玩具公司互為業務上的競爭對手,兩者都以生產水槍聞名。為了維持市場優勢,TTMP玩具公司為旗下產品申請專利並順利獲准。這時,Larami玩具公司正推出一款名為超威水槍(Super Soaker)的產品,剛好被TTMP玩具公司逮個正著,一狀告上美國聯邦地方法院。

法院對專利侵權的判斷,是以TTMP玩具公司在訴訟中聲明的專利保護範圍為比對基準,來確認Larami玩具公司被指控的產品是否與之完全對應,若法院確認屬實,即構成侵權。


資料來源:Pixabay,改編自Boston College Law School智慧財產法簡報

兩相比對後,超威水槍雖然有著細長殼體(槍桿),能透過按下開關噴出水流,但裝水的腔室卻是可拆卸地裝設在槍桿外部,而非如TTMP玩具公司在請求項1所述的位於槍桿內部。由於比對的結果並非完全對應,法院便認定Larami玩具公司的產品沒有侵權。

根據這個案例,我們可以觀察到:
專利侵權的判斷,是將被指控的產品訴訟中聲明的請求項進行比對,不能拿原告及被告的產品直接比對,亦不能拿雙方專利的請求項相互比對。 
專利侵權的比對基準是請求項的專利保護範圍,不是專利說明書的內文,更不是專利名稱。如果只是專利名稱有水槍二字,或專利說明書的內文有寫到水槍,並不足以指控他人的水槍產品侵害專利。 
同一篇專利的不同請求項,各自有獨立的專利保護範圍。假如原告在訴訟中聲明被告一次侵害多個請求項,則每個請求項都要單獨和被指控的產品進行比對。
專利保護範圍是由請求項的文字所界定,然而字面上的解讀卻可能因人而異(尤其是原告與被告之間)。因此法院在進行專利侵權的審理之前,必須先對請求項的文義做出客觀解釋,以確定專利保護範圍。

經法院解釋後,若原告在訴訟中聲明的請求項所有技術特徵,與被指控的產品完全對應,侵權便成立。反之,原告在訴訟中聲明的請求項任一技術特徵,與被指控的產品不對應,被告基本上就能從官司中脫身,但凡事總有例外,且待下回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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