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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專利到決策失效

很多人以為, 失敗是因為做錯決策

但真正的問題是:你還能不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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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9日星期二

專利是資產,還是負債?

資料來源:整理《富爸爸富小孩:給你的孩子理財頭腦》書中內容

在企業財報中,專利通常被列為「無形資產」。從會計角度來看,專利似乎與廠房、設備一樣,是企業的重要資產之一。

但會計師的定義,未必是唯一的答案。羅伯特清崎(Robert Kiyosak)在《富爸爸富小孩:給你的孩子理財頭腦》中談到一個更直接的標準:資產,把錢放在你的口袋裡;負債,則從你的口袋裡掏錢。用這把尺來衡量,或許能看到另一個答案。

理論上, 專利可以排除競爭者、創造授權收入、出售變現,甚至透過訴訟獲得賠償。 但現實是,絕大多數專利從申請到失效,從未創造任何收入,只是靜靜躺在資料庫。

相反地,專利從申請開始便伴隨各種成本:申請費、答辯費,及後續每年都必須繳納的維護費。若延伸到跨國申請,這些成本往往更加可觀。

更有趣的是流動性問題,房地產可以出售,股票可以交易,甚至設備也能變現,但大多數專利其實缺乏活絡市場。許多專利帳面上是資產,實際上卻難以轉換為現金。

用清崎的標準重新審視:如果某項專利持續消耗維護成本,卻始終無法產生收入,也缺乏流動性,那麼它究竟是資產,還是披著資產外衣的負擔?

對事務所而言,還有一個問題值得翻出來想想。案件源源不斷的時候,專利工程師是重要的生產力來源;若合夥人沒拉到案子,他們每天仍持續產生薪資、勞健保等固定支出。機器可以停機,耗油卻不會跟著停止。

2026年4月25日星期六

為什麼企業會選擇點一盞「昂貴的太歲燈」?

資料來源:由ChatGPT繪

在通訊產業裡,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

多數手機廠其實不會、也不太可能逐件剖析高通手上那成千上萬件專利究竟有沒有侵權。

因為作業成本太高,而且風險本身,也未必可被清楚界定(侵權判斷,本就存在灰色地帶)。

所以最後的決策很簡單:
不是「我有沒有侵權」,而是「我承不承受得起被告」。

於是多數公司選擇付授權金,換來一種確定性。

法律上,這叫做風險管理。 
經濟上,這叫降低交易成本。

但用更直白的話說,這比較像是在點一盞「昂貴的太歲燈」。

你未必真的明瞭所有風險,但你知道,不點的代價可能更高。

2026年3月23日星期一

學術論文可以Revision 專利申請為何不能「補料」?

本文獲邀刊載於「信報教育」(2026.03.09) 

對於身處大學環境的教授與研究人員而言,「投稿」是最熟悉不過的工作。從初稿送出、回應審查意見,到依審稿建議進行大修(Major Revision)或小修(Minor Revision),這種「邊走邊修」的模式,早已是學術常態。

資料來源:作者攝於大觀書社

在學術界,Revision是一種使研究品質更周延的過程。補做實驗、增加數據、重寫段落,都是為了強化研究的嚴謹度。

然而,這種在學術界理所當然的修訂機制,到了專利申請卻成了高度敏感的禁區,甚至可能導致無法獲批。許多教授把研究成果轉化為專利時,最常感到困惑的是:為什麼寫論文可以不斷補強,專利申請卻幾乎不能「補料」?

一次定江山 嚴禁「附加事項」


有別於學術論文能在Revision階段補強,香港《專利條例》設有一條相當嚴格的紅線,申請文件的修訂不得包括「附加事項」(Added Matter),亦即不能在提交日之後,把原本未披露的新內容加進去。

簡單來說,學術論文的Revision可以是「加法」,但專利申請文件的修訂,只能接受「減法」或「重組」,也就是在原本已披露的內容中進行限縮、重新編排或解釋,絕不能把後來得到的新實驗數據直接補進去,卻主張原先的提交日期。

對習慣學術邏輯的研究人員來說,這套制度設計似乎有些僵化,但其背後其實有個清楚的制度考量。

關鍵︰時間基準的公平性


專利制度採納「先到先得」(先申請)原則,誰先向知識產權署提交專利申請,誰就佔據了時間優勢,而這往往決定了何者能獲批專利。

如果允許提交專利申請後,繼續補充新的技術內容,卻依然享有較早的提交日期,那麼在這段期間也研發出相同技術的競爭者,因較晚的提交日期而失去時間優勢。原本先到先得的競爭秩序將被事後改寫,使制度的可預測性整個亂了套。

專利制度真正要保護的,並非個別申請人的方便,而是整體產業競爭的公平性。提交日期一旦押上,申請文件的披露範圍即被「時間鎖定」。事後補充,縱然能使披露更加完整,但也不能穿越時空回到過去,改變既定的競爭基礎。

換個角度想:學術論文的Revision是為了「追求研究結論的完備」,而專利制度要求的,則是劃定「產業競爭的起跑線」。

有新突破該怎麼辦?


假設提交專利申請後,實驗室又取得重大突破,而原申請文件並未披露這些內容,實務上會另行提交一件新的專利申請。這些突破成果,將會獲得新的提交日期,而無法回溯至舊案。

論文與專利並不存孰優孰劣的問題,兩者只是服務於不同目的、遵循不同邏輯的遊戲規則。專利申請文件的披露,攸關法律上權利要求的楚河漢界,在時間基準的確定上自然會錙銖必較。

2025年10月29日星期三

香港金融科技創新的知識海流

香港作為全球金融中心,金融大廈林立、資金川流不息。在這座城市的光鮮外表下,金融科技的真正創新力量其實極度集中。一篇以專利資料為基礎的學術論文指出,香港金融科技的創新格局由少數銀行主導,整個行業的知識海流呈現過度集中的現象。

一、創新並非人人有份

研究分析19家香港商業銀行的專利引文網路,結果顯示有16家銀行完全沒有任何金融科技專利,也未與其他機構形成知識鏈結,形成「創新孤島」。

換言之,所有金融科技知識的流進流出,幾乎都集中在三家銀行:匯豐(HSBC)、星展(DBS)與富邦(Fubon),香港金融創新因此形成由少數巨頭掌控的寡頭格局。

二、科技活水的雙軌

知識來源分化為兩大脈絡:

美國航線: 匯豐(HSBC)在144項專利引用中,有126項來自北美,是將北美金融科技引入香港的主要橋樑。

內地快線: 星展與富邦則主要吸收來自內地的金融科技知識,各佔其引用來源的近半。

這呈現出香港金融科技的「雙軌輸入系統」,太平洋兩岸的西方科技與區域的內地創新並行不悖。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三、網路地位與績效的共振

研究進一步顯示,銀行在知識網路中的中心性與其實際營運表現(如profit before tax)高度相關。位居網路核心者,不僅擁有更多跨國知識來源,也展現出更高的知識整合度與創新活性。

匯豐、星展與富邦之所以脫穎而出,正因它們在知識流網路中維持高中心性,使創新成為競爭優勢的放大器。換言之,誰能連結更多元的知識節點,誰就更能將知識轉化為績效。

四、創新網路的脆弱

從整體來看,香港金融業的創新網路密度僅0.016、模組化0.285,代表銀行之間的知識交流並不普遍,也缺乏協同創新的群聚架構。

整個金融生態更像是一片由「巨鯨與浮游生物」組成的海洋,少數巨頭吸收與傳遞知識,多數銀行則處於孤立狀態。

小結

香港金融科技的未來,取決於這波「知識海流」能否突破三巨頭的壟斷。假使創新仍侷限於少數銀行,將影響這座金融中心的科技競爭力。真正的挑戰,不在於資本,而在知識如何流動。

2025年8月23日星期六

生成式AI正推動專利行業的「結構性革命」

資料來源:由DALL·E3繪

專利行業正面臨一場前所未有的「結構性革命」!過去專利說明書的撰寫流程,仰賴大量初階人力進行訪談、整理、撰稿、繪圖與檢索,未來將由生成式AI全面接管。只要一段30分鐘的訪談錄音,生成式AI可望在幾分鐘內完成claim與說明書的草擬。客戶手繪的構想草圖,透過影像辨識技術,便能轉換為專業的流程圖。同時,AI更能整合專利資料庫進行即時檢索比對,找出新穎性特徵。這意味著,傳統專利撰稿流程正加速邁向自動化。

會有這樣的發展,其實一點也不令人訝異。傳統專利撰寫本質是按件計酬,收入與「完稿數量」與「客戶滿意度」直接掛鉤。然而在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要一位專利工程師短時間內全盤掌握各類客戶的domain knowledge,簡直是不可能的任務。在這樣的時間壓力下,具備龐大知識庫與豐富「常識」的生成式AI,正好展現出壓倒性優勢。

有些從業人員或許會認為,自身對客戶技術的熟悉度足以應對挑戰,這種想法其實暗藏高度風險!認為客戶永遠不會轉向他處,實際上是一廂情願,更忽視了市場競爭與工具升級所帶來的結構性改變。

隨著AI系統進一步串接專利維護與年費管理模組,還能剖析客戶是否願意長期維護某專利,甚至自動生成客製化溝通信件。大型事務所有豐沛資源打造或使用進階AI系統,能廣泛應用於撰稿、年費管理和監控;小型事務所受限預算,只能使用基礎工具。然而,這並不代表大型事務所能因此獲得更高議價力,因為大型企業的in-house專利部門同樣有資源採用進階AI系統,能將專利申請及維護業務收回自行處理。未來的專利行業,將出現「大者恆大」與「內部化」雙重趨勢,傳統的營運模式將面臨變革。

2024年12月22日星期日

從POS到法庭:零售商與NCR的專利大戲

從POS到法庭:零售商與NCR的專利大戲

在美國的法庭上,一場專利權的激烈鬥爭展開。這是一個關於創新、技術和責任的故事,主角是兩家截然不同的公司:CloudofChange,一個小型但充滿雄心的技術創業公司,以及NCR Corporation,一個業界老牌巨頭。

第一幕:創新的萌芽

CloudofChange設計了一個名為「POS建構器」的系統,目標是讓不具技術背景的小零售商,也在線上輕鬆建置POS機,聽起來就像為中小企業量身打造的魔法工具。

然而,NCR推出了一款類似的產品,名為「NCR Silver」,同樣提供POS建構功能。CloudofChange認為,這款產品侵犯了其專利,於是將NCR告上法庭,要求天價賠償。

第二幕:誰是使用者?

法庭上的爭論聚焦於一個核心問題:誰才是真正的「使用者」?專利法要求侵權行為必須涉及「使用」,所以確定使用者至關重要。

CloudofChange認為,NCR不僅提供軟硬體,還透過合約要求零售商自行提供網路,這相當於控制整個系統的使用。NCR則反駁,實際上是零售商在購買並使用產品,NCR只是提供工具的廠商。

第三幕:關鍵證據

在法庭上,NCR的律師展開了鋪天蓋地的質詢,逐漸揭開關鍵事實:

  • 零售商需自行購買硬體和連接網路。
  • 零售商下載NCR的應用程式並主動使用。
  • 零售商才是從這套系統中獲益的一方。

最終,證據顯示,零售商才是真正使用者,而非NCR

第四幕:法律與判決

根據法律分析,法庭援引類似案例的先例(Centillion案),認定NCR未直接控制零售商使用整套系統,且零售商行為無法歸咎於NCR。因此,法院最終推翻了原審判決,判定NCR沒有侵權。

尾聲:商業與法律的啟示

這場爭端揭示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在技術產品的專利中,真正的使用者/控制者的定義至關重要。這不僅影響商業運作的合法性,更形成相關問題的判決先例。

而對於CloudofChange,這次的失利雖然遺憾,但也提醒著所有創業者:創新之路上,不僅要設計好的產品,更要留意專利保護的細節。


資料來源:NCR

2022年3月20日星期日

專利侵權爭議與保險理賠的相似之處


資料來源:Pixabay

某甲公司專精於臉部辨識(Facial Recognition)技術開發,但在篳路藍縷的草創期從未積極申請專利,直到市場出現競爭對手時才驚覺專利的重要性。於是,某甲公司從外部購買一件與臉部辨識技術相關的專利,拿來向主要競爭對手某乙公司寄發警告函主張專利權受到侵害。但經第三方機構進行比對後,認定某乙公司明顯沒有侵權,此時某甲公司的負責人忿忿不平,明明對手公司用了臉部辨識技術,為何還抓不到他們侵權?

原因在於這件買來的專利雖與臉部辨識技術相關,實際保護的卻是雙因子認證的技術手段,也就是依使用者提供的主要生物特徵(如臉部)做第一步認證之外,還會再根據次要生物特徵(如虹膜)進行第二步認證,好來增加認證流程之安全性。即使雙因子認證可能涉及臉部辨識技術,只要某乙公司未實施完全對應的技術手段(僅有一部份對應),自然沒有落入專利範圍。所以專利能否在市場上展現價值,取決於專利範圍的涵蓋情形

同樣地,也有人認為買了醫療保險等於看病都有理賠。其實醫療保險的理賠範圍是由保單條款所決定,像日額型是依實際住院天數給付理賠金,而實支實付型則是按實報實銷的方式在限定額度內核賠。若保單條款以「住院接受手術」為理賠認定標準,門診手術就不能申請理賠;如果醫療收據上的開銷超過保單條款所列之上限,此時便無法獲得全額理賠。

因此專利和保險一樣不是有就好,能在需要的時候發揮保障才是重點!

2021年11月6日星期六

專利的價值要如何評估?

資料來源:作者攝於台灣企銀板橋分行

「專利有什麼好評價的?不是買賣双方談出來的嗎?」也許這是很多人的直覺反應。

專利在買賣時,的確需要透過協商決定成交價。然而專利交易尚包含授權融資,其中以專利為擔保品向銀行辦理融資的管道也逐漸受到重視。

問題來了,對銀行員工而言,評估房子、車子的價值或許很容易上手,但換作要評估專利的價值,恐怕不是人人都有經驗。

在評估資產的價值時,主要有三種方法:
  1. 成本法(回顧過去):

    顧名思義,就是從投入成本的角度來評估價值。對於不動產而言,價值取決於重新蓋一棟相同或極類似的房子,需要多少成本。若套用到專利,則為已投入的總經費,包括專利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本,還有專利申請後所衍生的答辯費(回覆審查)、各類規費(主要為年費、申請分割或更正...)等等。運用成本法無法考慮未來可帶來的利潤,僅著眼於過去投注的資源。

  2. 市場法(把握當下):

    至於市場法即是找尋可類比之對象,依其市場行情價斟酌調整成為價值基準。像是地段、屋齡、樓層等因素相近的房子,彼此的每坪售價應該差異不大,可藉此訂出價值基準供評估參考用。但專利多少都有技術上獨到之處,加上專利交易多屬機密資料,要挑到可類比之對象有諸多挑戰,除非建置可靠的交易資料庫,才有辦法參考相關交易資訊及價格進行評估作業。

  3. 收入法(展望未來):

    以收入法評估資產的價值,重點在未來能創造多少現金流。以不動產為例,房子出租能貢獻穩定的租金,將每一年可得的租金分別折現,再予以相加,就會得出房子的價值。同樣地,專利如能透過授權帶來權利金收入,各年度折現值的總和即代表其應有價值。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成本法只專注於過去的投入,不看未來的成長性,容易低估專利的價值。而市場法需要公開透明的交易資訊(至少為半強式效率市場),否則無法順利找到可類比之對象。因此在評估專利的價值時,較常使用能反應預期經濟利益(不能胡謅,要有依據並留存底稿)的收入法。

2020年12月31日星期四

萃取專利的發明思想,創新其實有跡可循!

就多數人的認知,產生創意必須倚賴驚鴻一瞥的靈感,像是腦力激盪(Brainstorming)便透過集思廣益來激發大量點子。如果參加者的背景過於相似,集體的思維慣性反而拘束了創意發展;且隨機性的探索方式不具有重現性,即使相同參加者再次參與活動,所得到的結果未必一致。

前蘇聯發明家Genrikh Altshuller曾在官方擔任專利的審查人員,他從上萬篇專利當中萃取出發明思想,歸納成可用來產生創意的通用型解決方針,稱之為創新問題解決理論(TRiZ)。由於TRiZ是以標準化流程的形式存在,基本上有重現性,對於突破思維慣性也助益良多。

要應用TRiZ產生創意之前,首先要釐清問題的本質,才能對症下藥。像是在超市結帳時,難免會遇到大排長龍的人潮,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呢?

我們先將整間超市的店員、商品、貨架及收銀台視為一個系統,而此系統會向外部的超系統(客戶)提供其主要功能(商品交易)。再來則是確定系統中各成員及超系統間有哪些相互作用關係,每一種相互作用關係應以「主詞→動詞(功能)→受詞」的方式描述,舉例而言:
  • 店員需要進出搬貨:店員移動商品
  • 店員有理貨的工作:店員整理貨架
  • 店員站在收銀台:收銀台支撐店員
  • 店員執行結帳作業:店員結算金額給客戶
  • 客戶向店員付帳:客戶付帳給店員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藉由相互作用關係表的建立,能夠盤點出各種相互作用關係,進而繪製出用來釐清問題本質的功能分析圖,並配合實際情形衡量各種相互關係,確認到底是有用、不足還是有害?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顯然在超市結帳會遇到大排長龍,主因是店員無法同時服務多位客戶,造成等待結算金額的活動時間拉長,或許是店員忙著理貨而無法兼顧收銀。由此可知,店員在理貨及收銀的時間安排有著取捨上之矛盾,也就是整理貨架的時間一長,自然會冒出「請支援收銀」的廣播;要是專注收銀忽略了理貨,可能面臨接不完的客訴。

追根究柢,問題在於理貨及收銀的時間安排上必須有所取捨。但Altshuller相信矛盾反而是產生創意的機會所在,因此提出了一個考慮各類矛盾要素的矛盾矩陣,可據以找出所需的解決方針。

早期Altshuller提出的矛盾矩陣主要應用在工程領域,經過多位學者的研究改進,適用於商業或其他領域的矛盾矩陣也陸續誕生,此處我們採用Valeri Souchkov所建立的商業矛盾矩陣(內容參照江宗勳先生之碩士學位論文)。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用矛盾矩陣解決問題,首先要找到一組矛盾要素。矛盾要素是指兩個互為矛盾的因素。其中,期望改善的目標是指希望解決的問題,避免惡化的狀況是指希望避免的問題。

在超市結帳排隊問題中,目標是減少客戶等待結算金額的時間(活動時間),至於店員整理貨架的時間則屬於系統時間(店員、貨架都在系統內),彼此構成一組矛盾要素。

再來,我們將得到的矛盾要素(活動時間/系統時間)套到矛盾矩陣上,會對應到幾個數字,而這些數字即代表針對特定矛盾要素的通用型解決方針,可根據實際情形加以具體化。
  • 以編號2的抽出(Taking away)來說,就是將焦點鎖定在系統中特定成員→收銀台附近的客戶到達一定數量,提前通知店員來預先支援;或在收銀台附近安裝電子看板,用數位內容轉移客戶的注意力,使其不會感受到排隊等待的枯燥。
  • 以編號33的同質性(Homogeneity)來說,原則上採取物以類聚的策略→在每一區的貨架頂端,放置下方商品的備貨,方便馬上補充。
  • 以編號4的不對稱(Asymmetry)來說,重點在增加資源配置上的不對稱程度→收銀及理貨作業各由不同的店員負責,但未必是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
  • 以編號21的快速作用(High Speed)來說,要在作業流程上發揮速戰速決的精神→引進自助結帳的設備,減少店員兩頭跑的負擔。
「產生創意」與「解決問題」往往是一體兩面,要能有效解決問題,必先釐清問題的本質,才能在有限的時間、資源內切中要害,而TRiZ就是能幫助我們系統化挖掘思考的工具,讓創新不再與直覺靈感畫上等號。

2020年9月24日星期四

專利工作真的很養老嗎?

 「某客戶又害我晚下班了!好幾次都是在主張國際優先權期限的最後一刻,才mail一大堆原文送審文件過來!如果這批文件沒辦法通過官方的程序審查,請他們自行負責!」專利程序控管人員A小姐在同業聚會大吐苦水。

「剛與發明人洽案,那位仁兄劈哩啪啦講了一大堆技術名詞,問他這項發明能解決什麼技術問題,得到的答案總是:沒有人做過...而且書面資料只有一張簡單手繪圖稿,我要怎麼生出專利說明書啊!?」專利師B先生也在同一場聚會中訴說最近的遭遇。

「專利民事訴訟的審理步調超快,沒多久就開一次庭,如果當事人是國外客戶,準備書狀還要再弄一份英文版給他們確認,每天都在跟時間賽跑,我已經好幾天的三餐都在超商搞定了!」律師C先生堅信,在場很難有人比他過得更精實。

相信從事過專利相關行業的朋友,看到這樣的對話難免心有戚戚焉。然而應該還有許多朋友不太清楚專利工作的實際內容,以下進行簡單的介紹。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專利程序控管人員:

稍有規模的專利事務所都設有這類職務,主要職責在於確認專利送審文件、應繳規費是否齊備,也要控管眾多案件各自的官方期限。若接近到期日客戶都還沒動作,就得趕緊催促,要是漏未提醒客戶而造成逾期,影響專利獲准,就會讓客戶觀感大打折扣!所以專利程序控管人員不是輕鬆的差事。

專利師跟專利工程師:

負責撰擬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回覆官方的審查意見,必須對實質的技術內容有所理解。通常技術背景為電機/電子者會處理到電學類的案件(如Wi-Fi技術),但化學類的案件就不在其業務範疇中,除非客戶心臟夠強大。

專利師跟專利工程師的工作內容原則上大同小異,差別在於取得專利師(中國大陸稱專利代理師)執照的,有獨立代理客戶申請專利的資格,也就是能成為專利事務所負責人。可是經營專利事務所並不簡單,為了支應開銷,專利師跟專利工程師多少都有案件績效壓力。

律師(專利專業):

專利獲准後就如同一把獵槍,可以用來禁止侵權行為,這時不免要進入法律上的攻防,無論是原告或被告都可能尋求律師的協助。

專利訴訟(包括民事及行政訴訟)的爭點涉及許多產業技術,律師在處理業務時,若本身不具有技術背景,經常要與專利師/專利工程師合作。由於訴訟結果關係到客戶的商業利益,又要在短時間內整理眾多的卷證資料,工作中時時刻刻充滿著挑戰。

要補充的是,在台灣,專利師亦可接受客戶委託,協助專利行政訴訟事宜;而在中國大陸,若滿足《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訴訟代理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專利代理師也可接受客戶委託,協助專利民事/行政訴訟事宜。

2020年9月10日星期四

淺談金融科技專利

資料來源:作者攝於Fintech Taipei 2019

暢銷書《耶魯最受歡迎的金融通識課》的作者陳志武教授說過:金融的本質,是跨越時空的價值交換

因為有了貨幣,我們可將自己工作創造出來的價值以現金形式購買物品,或存到銀行戶頭獲得利息回報。相對地,銀行也會把客戶的存款再借給其他有資金需求的人,透過收取更高的利息來產生存放款利差。由於銀行的存放款業務是在各營業據點持續進行,價值交換無時無刻都在發生。

當然,我們也能扮演投資人的角色,用現金買進特定公司發行的股票,讓該公司有更充裕的資金調度。爾後該公司的經營績效亮眼,投資人便有機會享有盈餘的分配,也可能因股票的價格提升而有資本利得。今日我們能在證券下單App上買賣國內外各公司的股票,而這些股票的價格充滿波動,所以股票市場也存在跨越時空的價值交換

即使不從事股票買賣,我們仍會在出遊前購買旅遊延誤保險,付出保費換得保險公司承擔因飛機航班延誤造成損失的理賠責任。要是這趟出遊沒有遇到特殊狀況,保險公司就不需要支付任何理賠,所以保險是建立在未來不確定事件上的價值交換

而近年來蔚為風潮的金融科技(Fintech),則是運用科技來處理金融服務所遇到的問題。

一般到ATM提款必須攜帶金融卡,使用上有所不便。因此,台新銀行開發了一種可於ATM進行無卡提款的專利技術,由手機App顯示自銀行伺服器接收的一次性序號,只要客戶在ATM輸入這組序號完成認證後即可提款,解決身上沒帶金融卡就無法提款的問題。

在股票市場中,主力大戶擁有雄厚資金,對於股票的價格具有一定影響力,但一般投資人不易掌握其動向。股市App的主要業者三竹資訊開發了一種可進行個股主力動向分析的專利技術,基於特定期間內買賣超前15名的券商分點資料,得出近2日、近3日、近5日、近10日...的主力動向及籌碼集中度等資訊,協助投資人做出更客觀的決策。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傳統上請領保險理賠採紙本作業,若是旅程延誤保險還需向航空公司取得延誤證明,手續相當繁複。為簡化理賠流程,明台產險開發了一種能自動從外部取得航班資訊,藉此確認延誤與否的專利技術,並可由上傳登機證圖像、GPS定位資訊或自航空公司伺服器取得報到資訊,確定客戶的登機事實以執行理賠放款作業,達到即時理賠的效果。

2020年8月22日星期六

有了矽智財,IC設計不必從頭到尾自己來!

想像自己正在用電腦畫房子的設計圖,若所有一磚一瓦都得手動繪製,應該會花費不少時間。這時,要是有模組化的套件(如樑柱、窗戶等等...)可直接拉到圖面上想要的位置,肯定會輕鬆許多。

時至今日,IC設計幾乎都在電子設計自動化(EDA)軟體上運行,但隨著IC功能越來越複雜,內部的電晶體數目也呈指數成長,工程師要以一己之力開發新專案,簡直是天方夜譚。為協助IC設計公司增加開發效率,便有業者針對各類功能推出模組化的電路檔案,也就是所謂的矽智財(SIP),授權給其客戶配合EDA軟體組建出所要的IC。

資料來源:改編自円星科技簡報

舉例來說,一顆IC可由多個基本模組共同組成,其中包括:記憶體、超低靜態功耗元件(如支援不斷電操作的電源管理模組)、CPU及邏輯連接元件(如各類CPU)、類比電路(如穩定系統運作的PLL、將類比資料轉換成數位資料的ADC)及資料界接介面(如USB)等。SIP業者通常都會推出關於以上基本模組的產品,且這些SIP也經過驗證及測試的把關,不僅能幫助IC設計工程師縮短開發時程,製造後的實體IC也較容易能正常運作。

SIP本質上是用於IC設計的電路檔案,裡面的know-how細節一般不會特別揭露,但無法排除有被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解譯出來的可能性。有鑑於此,SIP業者會對於自家產品重要的技術特徵進行專利申請(如隨機存取記憶體及其存取方法),以期在產品生命週期內獲得妥善的保護。

2020年8月8日星期六

想以專利保護後台功能,要注意的是什麼?

鴻達積公司是電視遙控器的開發廠商,為追求產品差異化,推出一種智慧型遙控器操作方案,使用者可從後台分類後的頻道資訊(如「財經」、「國片」、「知識」、「新聞」、「兒童」等)下載到遙控器,毋須再另行設定,由此增進遙控操作的便利性。

對於如此新奇的後台功能,鴻達積公司自然有申請專利保護。同時,該公司也發現hTC One內建的Sense TV程式,能讓手機化身為電視遙控器,指稱已構成專利侵權行為,於是將hTC一狀告上法院。

解讀鴻達積公司在訴訟中聲明的專利保護範圍,可發現整個專利技術的執行主體在於資訊管理平台(屬於後台的範疇)。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原告(即鴻達積公司)負有舉證之責任,在專利比對分析時必須釐清Sense TV程式實際的後台運作機制,原告只憑手機操作畫面等片面證據進行比對,實無明確說服力。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此外,hTC指出Sense TV程式所顯示節目和頻道資訊,是由第三方業者於我國境外設置的後台伺服器所提供。然而在我國取得的專利效力只及於境內,無論位於境外的後台伺服器如何運作,都不會產生侵權問題。

基於舉證不足及專利屬地主義之原則,法院認定hTC並沒有侵害鴻達積公司的專利。

從這個例子可知,要針對後台功能找到足以證明專利侵權的證據,還是要到後台伺服器的所在處現場蒐證。實務上,使用境外的伺服器後台並不在少數,即便排除此類情況,在蒐證過程中若未聲請公權力協助並接受技術人士指導,也難以取得完整的證據。由此看來,證明後台功能侵權與否是項艱鉅的任務。

相較於後台功能,終端裝置的前台功能(如滑動解鎖、手勢控制等操作方案)可由任何人一望即知,更容易發現及證明專利侵權。若潛在侵權對象的主要產品涉及終端裝置,建議在草擬申請專利範圍時,側重於前台功能的記載,以強化日後在訴訟上的成功率。

2020年7月28日星期二

Healthcare IT業者商之器的專利佈局

全球新冠疫情方興未艾,生技醫療產業躍升為資本市場亮點之一,專注於醫療資訊(Healthcare IT)的業者的業者商之器,也因此受到更多關注。

商之器的主力產品為醫學影像儲傳系統(PACS),用以儲存X光、超音波、電腦斷層(CT)、核磁共振(MRI)、乳房攝影(MAMMO)等數位影像,並可透過統一的DICOM格式傳輸到診間、病房、開刀房的電腦螢幕,藉由醫學影像的無片化提高檢查效率。

資料來源:商之器

截至2020年7月,商之器在全球共有37個專利家族,其中絕大多數都有在台灣申請,而在中國大陸、美國、日本及歐洲等地也有佈局。根據商之器的年報,該公司在2019年的營業比重為:台灣約71%、中國大陸約8%、日本約7%,而美國本土及夏威夷的醫療市場也是重點拓展目標,所以商之器理當要在上述國家/地區取得專利保護。

進一步以技術功效矩陣解構商之器的專利家族,可觀察出數量主要集中在「醫用影像處理/節省系統成本」區塊,如將舊式醫學影像儀器的輸出轉換為DICOM格式,使其能與醫學中心的PACS協同運作,以達成全數位化的醫療環境;至於「線上會議平台/增進處理效率」區塊也屬於重點項目,像是線上會議前將完整的數位影像事先傳輸到所有成員的終端裝置,會議進行時僅需同步各成員的顯示狀態,不會因傳輸龐大的數位影像而產生lag。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至於商之器近五年的專利申請,則開始涉及人工智慧的應用,像是與醫療院所合作,為行動不便的長者/病患所研發的離床預測系統,運用機器學習搭配影像處理或壓力感測,在離床之前發出警示以防止跌倒事件發生。由於人口高齡化已成為世界趨勢,利用人工智慧協助長照工作,以緩解日漸吃緊的人力需求,應該是Healthcare IT業者戮力以赴的目標。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2020年6月29日星期一

以專利情報觀察一家公司的業務,會有盲點嗎?

在查詢專利資料設定檢索條件時,通常有兩種模式:Top-down(由上而下)與Bottom-up(由下而上)。前者採取一網打盡的概念,只要技術用語落入檢索範圍內,就如前面文章的做法通通撈取,所得到的專利資料有時為數龐大,也會對應到各式各樣的專利申請人;後者則應用各個擊破的策略,先聚焦在特定專利申請人的專利資料,爾後再逐漸擴及其他專利申請人

以上兩種模式孰優孰劣並沒有一定,但如果在時間精力都相對有限的情況下,會建議優先考慮Bottom-up模式。

由於5G基地台布建產生龐大的資料流量,資料中心鋪設高速光纖網路的需求亦同步上升。此處我們使用Bottom-up模式,以本土老牌光纖廠商卓越成功為對象,製作技術功效矩陣一窺光纖領域的技術課題。

首先透過GPSS的布林檢索功能,以卓越成功/卓越光纖為專利申請人進行查詢,得到15個專利家族,分別在台灣、中國大陸、美國、日本及澳洲等地進行申請。在閱讀專利資料及歸類整理後,可得到如下圖的技術功效矩陣。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根據所製作的技術功效矩陣,可觀察出數量主要集中在「改良光纖結構/便於施工作業」區塊,像是在光纜中,使用省卻緩衝層的光纖單元,讓光纜連接過程能更便利;而「改良光纖結構/增加耐用度」區塊亦是投入重點,例如於光纖的芯核外部加入可阻隔水氣的高分子聚合物,以強化耐彎曲能力。由此可知,卓越成功所申請的專利家族,有近半數是為了保護新開發的光纖光纜,這些產品在施工配線上簡易快速,也具有高度的可維護性,對建置資料中心應助益良多。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若單純從專利情報的角度出發,許多人直覺上會認定光纖事業就是卓越成功的主要業務,實則不然。攤開卓越成功的年報,2019年的營業比重為:補教諮詢服務73%、光纖光纜27%,主要業務反而是在補教事業上。

其實卓越成功在成立之初名為卓越光纖,業務都集中在光纖、光纜及被動模組設計,但爾後因經營上浮現問題,在2016年由補教名師陳立入股,為整間公司帶來新的營業動能。

資料來源:作者攝於壽德大樓

或許90年代曾在台北讀高中的朋友,還記得當時數學補教界的四大天王(陳立即為其中一位,另外還有何明、郭洋、沈赫哲)。然而近年來受到生育率下降及廣設大學的影響,台灣升學補教市場呈現飽和趨勢。對於卓越成功而言,除了優化光纖光纜事業外,建立網路教學平台、擴充產品線(往中小學向下紮根)及拓展中國大陸市場,都可能是持續前進的方向。

回到結論,全憑專利情報來觀察一家公司的業務,的確會存在盲點,宜加入市場資訊(如公司年報、財經新聞等等)再通盤考量。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技術功效矩陣的製作

上一篇文章曾談到,想進一步瞭解多篇專利整體的技術內涵,可透過技術功效矩陣的方式呈現。要製作技術功效矩陣,首先要閱讀專利資料,經理解後逐步記下每一篇專利中所用的技術產生的功效,最好連同專利名稱、專利所有人、專利申請日及類型一併寫在卡片上,以利於接下來的歸類整理。

由於每個人都有獨特的學習背景及工作經歷,自然會發展出不一樣的能力圈,對於各領域專利資料的理解程度也不盡相同,所以即使閱讀同一篇專利,任兩人在卡片上所寫的內容難免有所差異。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待每一篇專利對應的卡片都填寫完成後,藉由類似KJ法(又稱親和圖法)的概念,將「所用的技術」有共通點者歸納成一類,加以分組,並對各個共通點給予適當的名稱。再者,仿照前面的方式,將「產生的功效」有共通點者進行歸類分組後,同樣賦予各個共通點適當的名稱。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如此一來,每一篇專利無論在「所用的技術」或是「產生的功效」,都分別有對應的群組。利用矩陣式圖表,可顯示出多篇專利於技術面功效面的集中狀態,此即為所謂的技術功效矩陣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若針對上一篇文章檢索、篩選及統計而得的29個專利家族製作技術功效矩陣,可觀察出數量最集中的是「筊杯虛擬化/改善操作體驗」區塊,主要以電腦擲筊程式取代實體筊杯的使用,讓問卜流程更便利。數量集中度次之的則為「加裝外部裝置/增加收納機能」區塊,例如為實體筊杯設計外部容器或收納結構;以及「改良實體結構/增加辨識準確度」區塊,包括在筊杯上設有可幫助辨識弧面/平面的醒目標示,或依擲筊結果產生對應的聲光效果。

技術功效矩陣可以清楚呈現出技術研發的熱區(數量集中度較高的區塊),以及技術研發的空白地(數量集中度較低的區塊)。對於研發人員而言,熱區代表投入者眾,屬於技術發展主流,常是兵家互爭的紅海;空白地則代表少有人關注,可能是具有創新價值的藍海,但也不能排除此區技術因商品化困難(如市場、成本或良率上的限制)而導致乏人問津。

要選擇跳入熱區直接硬碰硬,抑或是轉進充滿未知的空白地,最終仍要取決於企業自身的競爭籌碼。

2020年5月3日星期日

如何簡單查詢專利資料?

資料來源:作者攝於古亭南安宮

由於專利具有獲證公告早期公開制度,所要保護的技術內容必須公諸於世,且多數國家的專利行政機關都建有免費的線上資料庫,社會大眾能藉此獲得專利資料,透過篩選、統計整理成圖表,進而萃取出有價值的情報。

我們以台灣智慧財產局提供的全球專利檢索系統(下文稱GPSS)為例進行操作,GPSS是一個全中文的線上資料庫,同時收錄了多個國家/地區的專利資料。

在操作線上資料庫時,一般較常用到的是布林檢索功能,只要在各類欄位(如專利的名稱、摘要、申請人、發明人等...)輸入關鍵字,並搭配AND、OR等邏輯語法,就能定義各式各樣的檢索條件。

如果我們想查詢所有和「擲筊」有關的專利,宜事先想好所有的關鍵字(像是擲筊、筊杯、博杯等),採一網打盡的策略,以不限定欄位類型的方式,搭配OR邏輯語法擴大檢索範圍。要是專利的文件資料包含擲筊、筊杯或博杯任一字眼,即滿足所定義的檢索條件。

資料來源:全球專利檢索系統

對發明專利而言,同一篇專利在公開及公告的當下,都會被收錄在線上資料庫中,若想避免重複統計,務必點擊檢索去重(相同案件有公告者去除公開)的功能。

資料來源:全球專利檢索系統

依照前述的檢索條件,初步可篩選出52篇專利;因為所輸入的皆為中文關鍵字,可預期檢索到的都是華文地區的專利資料。然而這52篇專利仍有待進一步檢視實際內容,才能確定真的和「擲筊」有關,經檢視後排除的有:類似擲筊形狀的洗衣精膠囊設計、青瓷工藝品(世博杯)設計、頂板呈筊杯狀之置物桌設計、有筊杯狀鏤空的置物籃設計及平安狀元龜帽結構等等。

再者,一項創新技術可能會在全球各地申請專利,甚至也會同時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一案兩請)。為避免相同的創新技術被重複計算,實務上常以專利家族數做為採計項目,我們也因此整理出在海外申請專利的5個專利家族。
(註:專利家族較簡單的說法為一項創新技術在全球各國家/地區申請專利的集合,雖然這種說法未必精確,但容易理解 )

資料來源:全球專利檢索系統,作者自行繪製

最後經統計得到29個專利家族,其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專利所有人)的分布並未出現集中的現象,數量最多的南台科大及遠東技術學院也各占6%而已(皆為2篇),代表應未形塑出技術上的壟斷態勢。

資料來源:全球專利檢索系統,作者自行繪製

從專利申請趨勢中可發現,在2008年及2012年這兩個申請年度構成一個M型頭部,而這段期間陸續有傳統筊杯結合電子技術的專利申請,例如在手機介面上進行擲筊抽籤、網路求籤系統、電子籤卦機等等。據此可以推測,2008年至2012年恰好是行動裝置崛起的年代,促成許多與網路問事相關的應用。

資料來源:全球專利檢索系統,作者自行繪製

以上的圖表雖然可由專利家族角度一窺申請概況,但想細部瞭解技術內涵,還要仰賴技術功效矩陣,這也是下一篇文章要談論的重點。

2020年4月15日星期三

如果不服專利行政機關的審查結果,要找誰主持公道?

專利獲得核准之前,必須先通過官方審查,雖然各國專利行政機關都有客觀的審查基準可供參考,但所做成的審查結果難免會因審查人員的主觀認知而有差異。舉例來說,判斷技術內容實質上是否創新,要是碰上「事後諸葛」的審查偏見,專利申請人的內心肯定充滿圈圈叉叉。

幸好在現代社會,如果人民認為政府的公權力作為有違法/不當之處,還有行政救濟的伸冤管道。

資料來源:Pixabay

如果專利申請人接獲核駁通知,可先找專利行政機關的專責單位提請複審,換上其他審查人員重新再議,力求翻案的機會;無法順利逆轉的話,還能再申請訴願,讓專利行政機關的上級出面解決;如未成功,最後則要透過訴訟,由法院介入處理專利審查上的紛爭。
(註:在中國大陸不服複審結果者,直接進入訴訟程序,不必先申請訴願)

另一方面,即使拿到專利證書,日後還是可能因舉發/無效程序而被撤銷,此時被撤銷專利的專利所有人,也有權使用行政救濟方法,先透過訴願請專利行政機關的上級扮演公道伯;萬一公道伯選擇站在自家人這邊,就得改採訴訟的途徑,將專利審查上的紛爭拉到法庭上處理。
(註:同前述,在中國大陸不服無效程序的審查結果者,直接進入訴訟程序,不須申請訴願)

要注意的是,行政救濟的訴訟通常稱之為行政訴訟,與一般熟知涉及專利侵權賠償的民事訴訟大不相同。雖然兩者都是專利訴訟,民事訴訟聚焦於專利侵權等財產爭議,當事人僅限於專利所有人/被控侵權人;但行政訴訟是人民與政府打官司,主要處理專利審查上的紛爭,當事人自然少不了專利行政機關

比較特殊的是在香港,無論是專利申請人對於核駁通知表示不服,或是專利所有人不服專利被撤銷的審查結果,主持公道的任務一律都由法院所負責。
(註:要拿短期專利打擊侵權行為之前,須補上實質審查,未通過者則會被香港知識產權署撤銷)

2020年4月9日星期四

專利也能生小孩?

Apple推出了名為AirPods的藍芽無線耳機,收聽時能擺脫耳機線的束縛,但卻因此無法由耳機線獲得電力,而須仰賴耳機內的電池供電。為了讓AirPods能隨時充電,延長電池續航力,Apple為其打造了專屬的充電盒,只需將AirPods放入盒內即可進行充電。

資料來源:Pixabay

注重智慧財產權的Apple,當然也為了AirPods申請一系列專利,其中一篇名稱為「具有充電系統之耳塞盒」的專利(以下稱甲案),其主要請求項記載如下:
【請求項1】
一種用於一耳塞之盒,該盒包含:
一外殼,其具有經組態以收納該耳塞之一空腔;
一蓋,其附接至該外殼且可在該蓋對準於該空腔上所處之一閉合位置與使該蓋自該空腔位移所處之一敞開位置之間操作;
一蓋感測器,其至少一部分係貼附至該外殼,其經組態以偵測該蓋何時在該閉合位置中及該蓋何時在該敞開位置中;及
一充電系統,其包括一盒電池,及充電電路,該充電電路經組態以當該耳塞定位於該空腔中時充電該耳塞;及
電路,其耦接至該蓋感測器且經組態以當該蓋感測器偵測到該蓋自該敞開位置移動至該閉合位置時關閉該耳塞之一無線射頻。
甲案主要保護AirPods的充電盒結構,將AirPods放入盒內便開始充電,及關上盒蓋即關閉藍芽連接等技術特徵。然而,Apple還有另一篇名稱同為「具有充電系統之耳塞盒」的專利(以下稱乙案),其主要請求項記載如下:
【請求項12】
一種用於一對耳塞之盒,該盒包括:
一外殼,其具有一外部充電表面、一第一空腔及一第二空腔,該第一空腔及該第二空腔經組態以各別收納該對耳塞中之一第一耳塞及一第二耳塞;
一蓋,其可在一閉合位置與一敞開位置之間操作,在該閉合位置處時該蓋對準於該一或多個空腔之上,在該敞開位置處時該蓋自該一或多個空腔位移;
一電池;
一第一充電系統,其經組態以在該第一耳塞及該第二耳塞位於該第一空腔及該第二空腔中時對該第一耳塞及該第二耳塞充電;及
一第二充電系統,其包含定位於該外殼中鄰近於該外部充電表面的一接收線圈,該接收線圈經組態以自定位於外殼外部鄰近於該外部充電表面之一電子裝置之一傳輸線圈以無線方式接收電力。
除了甲案所述的盒內充電模式之外,乙案則保護盒外充電的運作方案,重點是在外部充電表面裝設感應充電板(第二充電系統),透過電磁感應或磁共振為Apple智慧手錶進行無線充電。雖然截至2020年4月止,AirPods的充電盒還無法為其他Apple裝置充電,但專利申請不一定要有實際產品上市,我們仍可臆測Apple已嘗試這樣的研發方向。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甲乙兩案的名稱摘要專利說明書內文圖式都如出一轍,無論是盒內充電模式盒外充電的運作方案,皆記載於這兩篇專利裡頭。進一步探究可發現,甲案的保護範圍聚焦在盒內充電模式,乙案的保護範圍只及於盒外充電的運作方案,甲乙兩案的保護範圍截然不同。

實際上,乙案是在甲案獲得核准後的特定期限內才送審申請,另築新的保護圍籬,但所要保護的技術特徵都源自於甲案的專利說明書內文。在申請人皆為Apple的情況下,乙案稱為從甲案分割出來的子案,而甲案則為乙案的母案

只要母案的專利說明書內文越豐富多樣,日後就有機會透過分割產出越多專利衍生案(子案、孫案、曾孫案...),若能根據競爭對手產品現況微調修正這些專利衍生案的保護範圍,獲證公告後便成為浮出水面的攻擊型潛艇。

2020年3月24日星期二

專利獲准後,還能再修正嗎?

一般的環保筷由於長度固定無法縮減,有攜帶不便的問題。於是,便有人研發出能自由拆裝的組合式環保筷,但上下兩桿體在多次旋接使用後,外螺桿及內螺孔便會因磨耗而有鬆脫的情形

有鑑於此,豐益鋼鐵針對組合式環保筷進行改良,在內螺孔的底端設置容孔並嵌入實體橡膠彈簧之類的彈性體,藉著彈性來強化外螺桿及內螺孔的抵緊程度,以防止兩桿體間出現鬆脫。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這樣的改良結構已獲專利保護,假設其主要的請求項記載如下:
【請求項1】
一種組合筷之筷桿改良結構,該筷桿至少包含有二旋接組合之桿體,其一桿體於組合端設有外螺桿,另一桿體於組合端設有適可旋接外螺桿之內螺孔;而其特徵係在:具該內螺孔之桿體於內螺孔之底端具有一容孔,且容孔內部嵌入有可抵緊該外螺桿末端之實體橡膠者。
根據之前的文章,在專利獲准前欲進行修正,僅有即興式的添加會被排除在外。若專利獲准後想修正請求項的保護範圍,只要不是即興式的添加,一樣能被專利行政機關允許嗎?
(註:專利獲准後的修正,在台灣特別稱之為「更正」)

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於專利一獲證公告,社會大眾就會信賴該公示的專利保護範圍,做為迴避設計的比對基礎。專利核准後如能恣意擴充/變更其保護範圍,社會大眾將無所適從,專利行政機關的威信也難以維護。

例如豐益鋼鐵想將請求項1中的實體橡膠改成彈性體,就是把特定具體的下位用語(範圍窄)轉變成概括抽象的上位用語(範圍廣),無疑是擴充了請求項1的保護範圍;或是想將請求項1中的實體橡膠改成彈簧,雖然實體橡膠與彈簧彼此沒有上下位關係,但實質意義並不相同,所以變更了請求項1的保護範圍。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就算實體橡膠、彈簧與彈性體等用語原先就寫在專利說明書中,使得上述兩種情況皆不屬於即興式的添加,但由於專利已經獲證公告,修正必須受到更嚴格的限制。一般來說,除非是特別明顯的錯誤(如錯別字、錯誤的標點符號等),各國政府多半不會允許任何會擴充/變更專利保護範圍的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