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獲得核准之前,必須先通過官方審查,雖然各國專利行政機關都有客觀的審查基準可供參考,但所做成的審查結果難免會因審查人員的主觀認知而有差異。舉例來說,判斷技術內容實質上是否創新,要是碰上「事後諸葛」的審查偏見,專利申請人的內心肯定充滿圈圈叉叉。
幸好在現代社會,如果人民認為政府的公權力作為有違法/不當之處,還有行政救濟的伸冤管道。
資料來源:Pixabay
如果專利申請人接獲核駁通知,可先找專利行政機關的專責單位提請複審,換上其他審查人員重新再議,力求翻案的機會;無法順利逆轉的話,還能再申請訴願,讓專利行政機關的上級出面解決;如未成功,最後則要透過訴訟,由法院介入處理專利審查上的紛爭。
(註:在中國大陸不服複審結果者,直接進入訴訟程序,不必先申請訴願)
(註:在中國大陸不服複審結果者,直接進入訴訟程序,不必先申請訴願)
另一方面,即使拿到專利證書,日後還是可能因舉發/無效程序而被撤銷,此時被撤銷專利的專利所有人,也有權使用行政救濟方法,先透過訴願請專利行政機關的上級扮演公道伯;萬一公道伯選擇站在自家人這邊,就得改採訴訟的途徑,將專利審查上的紛爭拉到法庭上處理。
(註:同前述,在中國大陸不服無效程序的審查結果者,直接進入訴訟程序,不須申請訴願)
(註:同前述,在中國大陸不服無效程序的審查結果者,直接進入訴訟程序,不須申請訴願)
要注意的是,行政救濟的訴訟通常稱之為行政訴訟,與一般熟知涉及專利侵權賠償的民事訴訟大不相同。雖然兩者都是專利訴訟,民事訴訟聚焦於專利侵權等財產爭議,當事人僅限於專利所有人/被控侵權人;但行政訴訟是人民與政府打官司,主要處理專利審查上的紛爭,當事人自然少不了專利行政機關。
比較特殊的是在香港,無論是專利申請人對於核駁通知表示不服,或是專利所有人不服專利被撤銷的審查結果,主持公道的任務一律都由法院所負責。
(註:要拿短期專利打擊侵權行為之前,須補上實質審查,未通過者則會被香港知識產權署撤銷)
(註:要拿短期專利打擊侵權行為之前,須補上實質審查,未通過者則會被香港知識產權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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