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 25, 2022

靈魂不歸法律管-法律只能管轄外在世界

資料來源:作者攝於台北孔廟

靈魂不歸法律管,那麼歸誰管?當然是自己!從台大法律系退休的黃榮堅老師,在其著作《靈魂不歸法律管》中開宗明義這樣寫道。

此時不免有人會疑惑,法律到底要做什麼?簡言之,法律是用來處理人與人之間的利害衝突,是以大量的生活經驗為基礎來制定,還牽涉到許多價值上的判斷(如何才符合公平正義)。由於法律存在的本質是為了解決問題,必須先探究事實的真相,但在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況下,只能從證據的呈現去推論。無怪乎在法庭的攻防過程,證據相關的爭論始終耗費最多資源,也讓現代人不自覺在生活中嵌入了證據文化,單據文件保存的需求密度越來越高…

但問題來了,社會上普遍期待能透過法律實踐公平正義,包括眾所皆知的齊頭式平等,若世上所有工作都有相同的薪酬,那麼有些高風險的工作(如引水人)大概就乏人問津;況且法律是由人所制訂出來的,即便在民主制度下,掌握立法錙銖細節的仍是行政機關及民意代表,一般人難以看出貓膩之所在(法律規定的不合理處),更遑論法律的詮釋和執行無法完全跳脫政治力干預。冀望憑藉法律就能捍衛人們基本的生存幸福,似乎不太容易。

舉例來說,我國專利法在2003年以前曾規定侵害他人專利權應負刑事責任,造成專利所有人濫用權利,甚至以刑逼民,帶著檢警登門搜索扣押,索取天價的損害賠償金額,使被告廠商的資金週轉出狀況而關門大吉。基於專利權有其不穩定性,日後遭判定無效者並非少數,貿然對被告或嫌疑人施以刑罰,縱使未來認定沒有構成侵權,可是名譽與財產權的損害已實質發生,且世界各國普遍以民事程序處理專利侵害爭議,我國專利法關於刑罰的規定並不見得合理。

人生在世,無非就是要追求自由與幸福。自由代表可以選擇做自己,不會輕易陷入多元紛擾的價值觀陷阱(像是在法庭上勝訴即代表正義的一方),透過自主思考釐清事物的本質,人的內在世界才會得到安穩,帶來真正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