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 15, 2020

如果不服專利行政機關的審查結果,要找誰主持公道?

專利獲得核准之前,必須先通過官方審查,雖然各國專利行政機關都有客觀的審查基準可供參考,但所做成的審查結果難免會因審查人員的主觀認知而有差異。舉例來說,判斷技術內容實質上是否創新,要是碰上「事後諸葛」的審查偏見,專利申請人的內心肯定充滿圈圈叉叉。

幸好在現代社會,如果人民認為政府的公權力作為有違法/不當之處,還有行政救濟的伸冤管道。

資料來源:Pixabay

如果專利申請人接獲核駁通知,可先找專利行政機關的專責單位提請複審,換上其他審查人員重新再議,力求翻案的機會;無法順利逆轉的話,還能再申請訴願,讓專利行政機關的上級出面解決;如未成功,最後則要透過訴訟,由法院介入處理專利審查上的紛爭。
(註:在中國大陸不服複審結果者,直接進入訴訟程序,不必先申請訴願)

另一方面,即使拿到專利證書,日後還是可能因舉發/無效程序而被撤銷,此時被撤銷專利的專利所有人,也有權使用行政救濟方法,先透過訴願請專利行政機關的上級扮演公道伯;萬一公道伯選擇站在自家人這邊,就得改採訴訟的途徑,將專利審查上的紛爭拉到法庭上處理。
(註:同前述,在中國大陸不服無效程序的審查結果者,直接進入訴訟程序,不須申請訴願)

要注意的是,行政救濟的訴訟通常稱之為行政訴訟,與一般熟知涉及專利侵權賠償的民事訴訟大不相同。雖然兩者都是專利訴訟,民事訴訟聚焦於專利侵權等財產爭議,當事人僅限於專利所有人/被控侵權人;但行政訴訟是人民與政府打官司,主要處理專利審查上的紛爭,當事人自然少不了專利行政機關

比較特殊的是在香港,無論是專利申請人對於核駁通知表示不服,或是專利所有人不服專利被撤銷的審查結果,主持公道的任務一律都由法院所負責。
(註:要拿短期專利打擊侵權行為之前,須補上實質審查,未通過者則會被香港知識產權署撤銷)

4月 09, 2020

專利也能生小孩?

Apple推出了名為AirPods的藍芽無線耳機,收聽時能擺脫耳機線的束縛,但卻因此無法由耳機線獲得電力,而須仰賴耳機內的電池供電。為了讓AirPods能隨時充電,延長電池續航力,Apple為其打造了專屬的充電盒,只需將AirPods放入盒內即可進行充電。

資料來源:Pixabay

注重智慧財產權的Apple,當然也為了AirPods申請一系列專利,其中一篇名稱為「具有充電系統之耳塞盒」的專利(以下稱甲案),其主要請求項記載如下:
【請求項1】
一種用於一耳塞之盒,該盒包含:
一外殼,其具有經組態以收納該耳塞之一空腔;
一蓋,其附接至該外殼且可在該蓋對準於該空腔上所處之一閉合位置與使該蓋自該空腔位移所處之一敞開位置之間操作;
一蓋感測器,其至少一部分係貼附至該外殼,其經組態以偵測該蓋何時在該閉合位置中及該蓋何時在該敞開位置中;及
一充電系統,其包括一盒電池,及充電電路,該充電電路經組態以當該耳塞定位於該空腔中時充電該耳塞;及
電路,其耦接至該蓋感測器且經組態以當該蓋感測器偵測到該蓋自該敞開位置移動至該閉合位置時關閉該耳塞之一無線射頻。
甲案主要保護AirPods的充電盒結構,將AirPods放入盒內便開始充電,及關上盒蓋即關閉藍芽連接等技術特徵。然而,Apple還有另一篇名稱同為「具有充電系統之耳塞盒」的專利(以下稱乙案),其主要請求項記載如下:
【請求項12】
一種用於一對耳塞之盒,該盒包括:
一外殼,其具有一外部充電表面、一第一空腔及一第二空腔,該第一空腔及該第二空腔經組態以各別收納該對耳塞中之一第一耳塞及一第二耳塞;
一蓋,其可在一閉合位置與一敞開位置之間操作,在該閉合位置處時該蓋對準於該一或多個空腔之上,在該敞開位置處時該蓋自該一或多個空腔位移;
一電池;
一第一充電系統,其經組態以在該第一耳塞及該第二耳塞位於該第一空腔及該第二空腔中時對該第一耳塞及該第二耳塞充電;及
一第二充電系統,其包含定位於該外殼中鄰近於該外部充電表面的一接收線圈,該接收線圈經組態以自定位於外殼外部鄰近於該外部充電表面之一電子裝置之一傳輸線圈以無線方式接收電力。
除了甲案所述的盒內充電模式之外,乙案則保護盒外充電的運作方案,重點是在外部充電表面裝設感應充電板(第二充電系統),透過電磁感應或磁共振為Apple智慧手錶進行無線充電。雖然截至2020年4月止,AirPods的充電盒還無法為其他Apple裝置充電,但專利申請不一定要有實際產品上市,我們仍可臆測Apple已嘗試這樣的研發方向。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甲乙兩案的名稱摘要專利說明書內文圖式都如出一轍,無論是盒內充電模式盒外充電的運作方案,皆記載於這兩篇專利裡頭。進一步探究可發現,甲案的保護範圍聚焦在盒內充電模式,乙案的保護範圍只及於盒外充電的運作方案,甲乙兩案的保護範圍截然不同。

實際上,乙案是在甲案獲得核准後的特定期限內才送審申請,另築新的保護圍籬,但所要保護的技術特徵都源自於甲案的專利說明書內文。在申請人皆為Apple的情況下,乙案稱為從甲案分割出來的子案,而甲案則為乙案的母案

只要母案的專利說明書內文越豐富多樣,日後就有機會透過分割產出越多專利衍生案(子案、孫案、曾孫案...),若能根據競爭對手產品現況微調修正這些專利衍生案的保護範圍,獲證公告後便成為浮出水面的攻擊型潛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