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 25, 2017

專利的一生

2012年開始從事專利工作以來,接觸過許多不同領域的專利申請案,如:光電元件、機械設備、隱形眼鏡、透過電腦執行的商業方法、自行車等等,每一樣發明都有巧妙的技術內涵。但不管哪一個領域的發明,從「取得」專利到「使用」專利,都有幾個必經的階段。因此,我嘗試用專利的一生,介紹專利從申請前到核准後各階段的內涵。

1.     靈光乍現:創意的產生通常是偶發性的,也因此具創意的發明有其珍貴價值。若要保護自己的發明點子不被他人盜用,在還沒有實體的成品之前,就應先考慮向智財主管機關提出專利申請,並準備好送審的專利文件。然而專利文件必須以「文字」描述技術思想,且有許多的撰寫規則,存在一定的專業門檻,因此造就了龐大規模的「專利代理行業」1,也就是代為發明人撰寫專利文件並辦理專利申請事務的行業。

2.     官方審查:智財主管機關在收到專利申請之後,會指定審查委員對專利文件進行審查,只有「新而有用」2的發明才能准予專利。有人會問,為什麼要符合「新而有用」的標準才有辦法取得專利?這就牽涉到公益與私利的調和。

專利權是一種「禁止權」,亦即專利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實施(包括製造、販賣)自己的發明。就某種程度來說,是專利所有人的「私利」在特定期間內受到國家保障。然而,假如某項已在社會上公開的習知技術,被甲發現並拿到A國申請專利並獲准,甲就可以取得這項習知技術的「禁止權」,使A國境內除了甲之外,其他人都無法實施這項習知技術。由此可知,甲的「私利」是以犧牲大多數人的「公益」所換得,但是甲並非這項習知技術的發明人,毫無發明上的貢獻,自然沒有取得專利的合理性。為避免「圈地為王」的亂象產生,審查委員必須確定專利申請案符合「新而有用」的標準,才能予以核准。


專利文件在送審後,審查委員會試著搜尋是否有「相應」的習知技術,做為准許或核駁專利之依據。然而審查委員與發明人對於技術的理解偶有不同,審查委員可能認為「專利申請的內容」,跟他在公開資料庫(GoogleIEEE Xplore或各國專利資料庫)所搜尋到的「習知技術」差不多,因此不符合「新而有用」的標準;但發明人卻可能認為「專利申請的內容」獨一無二,審查委員根本就是指鹿為馬。因此在實務上,發明人這一方有權針對審查委員作成的審查意見進行書面答辯,如果發明人能夠說服審查委員,讓他相信「專利申請的內容」確實符合「新而有用」的標準,就可以通過專利審查取得核可證書。

3.     專利取得了,才是另一個挑戰:專利獲得核准後,每一年都要繳納年費給智財主管機關,直到專利權到期為止,若未繳納則會導致專利權失效,而且這個年費的數額是逐漸增加,所以「維護專利」絕對是一件燒錢的活動。但專利不只是一紙擺在牆上的證書,而是可以透過專利授權或賣專利來創造利潤的工具。專利授權意指專利所有人(授權人)與特定對象(被授權人)訂定契約,使被授權人在支付授權金後,能夠實施受到專利保護的發明;但如果未徵得專利所有人的同意,就恣意實施受到專利保護的發明,將可能會被專利所有人提告求償,而成為專利侵權訴訟的被告。由此可知,若專利發揮其應有的價值,除了能透過授權活動創造授權金收入,也能在侵權訴訟中保護專利所有人的商業利益。

但把專利當成對抗侵權者的武器,也必須留意,專利侵權訴訟之先決條件是「專利有效與否」,若訴訟專利被法院或智財主管機關判無效,自然沒有後續的侵權問題。由此可知,被控侵權者通常會先想辦法提出「專利無效抗辯」,證明訴訟專利沒有獲准的合理性,使專利所有人不但訴訟輸了,連專利也跟著賠掉。


實際上,獲證專利在訴訟時被判無效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3,原因在於許多國家(包括美、日、台等)專利申請案件量龐大,審查委員難以在時限內對每件申請案仔細地進行檢視4。況且在資訊爆炸的時代,要能毫無遺漏地檢索習知技術,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因此,被控侵權者為了避免敗訴,勢必會花上可觀的時間跟金錢,聘請專家顧問及律師團隊,「用力地」搜尋跟訴訟專利相似,且未被審查委員找到的習知技術。如果這些習知技術能讓法院或智財主管機關相信,訴訟專利並不符合「新而有用」的標準,此時訴訟專利就會被撤銷,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

資料來源︰Patent1O1

感想:專利訴訟中,被控侵權者會想盡辦法讓訴訟專利無效,好比武裝起義時,起義者一定會宣稱現在的當權者是「偽政權」,先否定其合法性再發動武力抗爭。因此,主張訴訟專利無效,絕對是被控侵權者在作戰時的第一步。

1:在台灣,有權「獨立」執掌專利業務者共有三種:專利代理人、專利師、律師。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20174月所公布的代理人資訊,台灣近三年內有代理專利申請案之專利代理人、專利師及律師共有570人,此一數字應能反映國內專利事務所之數量。

2亦即要符合所謂的專利三性(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並滿足專利適格要件(適格性)

3:工商時報主筆室,為智慧財產法院的改善再建言,工商時報,20165月。

4:陳秉訓,發明專利形式審查之可能性探討,北美智權報,2017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