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環保筷由於長度固定無法縮減,有攜帶不便的問題。於是,便有人研發出能自由拆裝的組合式環保筷,但上下兩桿體在多次旋接使用後,外螺桿及內螺孔便會因磨耗而有鬆脫的情形。
有鑑於此,豐益鋼鐵針對組合式環保筷進行改良,在內螺孔的底端設置容孔並嵌入實體橡膠、彈簧之類的彈性體,藉著彈性來強化外螺桿及內螺孔的抵緊程度,以防止兩桿體間出現鬆脫。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這樣的改良結構已獲專利保護,假設其主要的請求項記載如下:
【請求項1】
一種組合筷之筷桿改良結構,該筷桿至少包含有二旋接組合之桿體,其一桿體於組合端設有外螺桿,另一桿體於組合端設有適可旋接外螺桿之內螺孔;而其特徵係在:具該內螺孔之桿體於內螺孔之底端具有一容孔,且容孔內部嵌入有可抵緊該外螺桿末端之實體橡膠者。
根據之前的文章,在專利獲准前欲進行修正,僅有即興式的添加會被排除在外。若專利獲准後想修正請求項的保護範圍,只要不是即興式的添加,一樣能被專利行政機關允許嗎?
(註:專利獲准後的修正,在台灣特別稱之為「更正」)
(註:專利獲准後的修正,在台灣特別稱之為「更正」)
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於專利一獲證公告,社會大眾就會信賴該公示的專利保護範圍,做為迴避設計的比對基礎。專利核准後如能恣意擴充/變更其保護範圍,社會大眾將無所適從,專利行政機關的威信也難以維護。
例如豐益鋼鐵想將請求項1中的實體橡膠改成彈性體,就是把特定具體的下位用語(範圍窄)轉變成概括抽象的上位用語(範圍廣),無疑是擴充了請求項1的保護範圍;或是想將請求項1中的實體橡膠改成彈簧,雖然實體橡膠與彈簧彼此沒有上下位關係,但實質意義並不相同,所以變更了請求項1的保護範圍。
就算實體橡膠、彈簧與彈性體等用語原先就寫在專利說明書中,使得上述兩種情況皆不屬於即興式的添加,但由於專利已經獲證公告,修正必須受到更嚴格的限制。一般來說,除非是特別明顯的錯誤(如錯別字、錯誤的標點符號等),各國政府多半不會允許任何會擴充/變更專利保護範圍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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