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 08, 2020

想以專利保護後台功能,要注意的是什麼?

鴻達積公司是電視遙控器的開發廠商,為追求產品差異化,推出一種智慧型遙控器操作方案,使用者可從後台分類後的頻道資訊(如「財經」、「國片」、「知識」、「新聞」、「兒童」等)下載到遙控器,毋須再另行設定,由此增進遙控操作的便利性。

對於如此新奇的後台功能,鴻達積公司自然有申請專利保護。同時,該公司也發現hTC One內建的Sense TV程式,能讓手機化身為電視遙控器,指稱已構成專利侵權行為,於是將hTC一狀告上法院。

解讀鴻達積公司在訴訟中聲明的專利保護範圍,可發現整個專利技術的執行主體在於資訊管理平台(屬於後台的範疇)。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原告(即鴻達積公司)負有舉證之責任,在專利比對分析時必須釐清Sense TV程式實際的後台運作機制,原告只憑手機操作畫面等片面證據進行比對,實無明確說服力。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此外,hTC指出Sense TV程式所顯示節目和頻道資訊,是由第三方業者於我國境外設置的後台伺服器所提供。然而在我國取得的專利效力只及於境內,無論位於境外的後台伺服器如何運作,都不會產生侵權問題。

基於舉證不足及專利屬地主義之原則,法院認定hTC並沒有侵害鴻達積公司的專利。

從這個例子可知,要針對後台功能找到足以證明專利侵權的證據,還是要到後台伺服器的所在處現場蒐證。實務上,使用境外的伺服器後台並不在少數,即便排除此類情況,在蒐證過程中若未聲請公權力協助並接受技術人士指導,也難以取得完整的證據。由此看來,證明後台功能侵權與否是項艱鉅的任務。

相較於後台功能,終端裝置的前台功能(如滑動解鎖、手勢控制等操作方案)可由任何人一望即知,更容易發現及證明專利侵權。若潛在侵權對象的主要產品涉及終端裝置,建議在草擬申請專利範圍時,側重於前台功能的記載,以強化日後在訴訟上的成功率。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