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身處大學環境的教授與研究人員而言,「投稿」是最熟悉不過的工作。從初稿送出、回應審查意見,到依審稿建議進行大修(Major Revision)或小修(Minor Revision),這種「邊走邊修」的模式,早已是學術常態。

資料來源:作者攝於大觀書社
在學術界,Revision是一種使研究品質更周延的過程。補做實驗、增加數據、重寫段落,都是為了強化研究的嚴謹度。
然而,這種在學術界理所當然的修訂機制,到了專利申請卻成了高度敏感的禁區,甚至可能導致無法獲批。許多教授把研究成果轉化為專利時,最常感到困惑的是:為什麼寫論文可以不斷補強,專利申請卻幾乎不能「補料」?
一次定江山 嚴禁「附加事項」
有別於學術論文能在Revision階段補強,香港《專利條例》設有一條相當嚴格的紅線,申請文件的修訂不得包括「附加事項」(Added Matter),亦即不能在提交日之後,把原本未披露的新內容加進去。
簡單來說,學術論文的Revision可以是「加法」,但專利申請文件的修訂,只能接受「減法」或「重組」,也就是在原本已披露的內容中進行限縮、重新編排或解釋,絕不能把後來得到的新實驗數據直接補進去,卻主張原先的提交日期。
對習慣學術邏輯的研究人員來說,這套制度設計似乎有些僵化,但其背後其實有個清楚的制度考量。
關鍵︰時間基準的公平性
專利制度採納「先到先得」(先申請)原則,誰先向知識產權署提交專利申請,誰就佔據了時間優勢,而這往往決定了何者能獲批專利。
如果允許提交專利申請後,繼續補充新的技術內容,卻依然享有較早的提交日期,那麼在這段期間也研發出相同技術的競爭者,因較晚的提交日期而失去時間優勢。原本先到先得的競爭秩序將被事後改寫,使制度的可預測性整個亂了套。
專利制度真正要保護的,並非個別申請人的方便,而是整體產業競爭的公平性。提交日期一旦押上,申請文件的披露範圍即被「時間鎖定」。事後補充,縱然能使披露更加完整,但也不能穿越時空回到過去,改變既定的競爭基礎。
換個角度想:學術論文的Revision是為了「追求研究結論的完備」,而專利制度要求的,則是劃定「產業競爭的起跑線」。
有新突破該怎麼辦?
假設提交專利申請後,實驗室又取得重大突破,而原申請文件並未披露這些內容,實務上會另行提交一件新的專利申請。這些突破成果,將會獲得新的提交日期,而無法回溯至舊案。
論文與專利並不存孰優孰劣的問題,兩者只是服務於不同目的、遵循不同邏輯的遊戲規則。專利申請文件的披露,攸關法律上權利要求的楚河漢界,在時間基準的確定上自然會錙銖必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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