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專利申請人必須先將文件送交官方審查,得到核准後才能行使專利權。然而,官方審查究竟要審查哪些東西呢?
一般來說,官方審查的三部曲依序為:
- 程序審查:確認送審文件是否有漏缺,以及是否已繳納規費,兩樣都符合者才受理申請,以進入下個審查階段。官方通常會給補件或補繳的期限,逾期未補件或補繳者,便無法通過程序審查,使得專利申請案被官方拒於門外,一翻兩瞪眼,沒什麼商量餘地。
- 形式審查:看看送審文件中有沒有一望即知的瑕疵,像是用語前後不一致(元件名稱在文章裡各處不相同),還有專利說明書/請求項的撰寫格式不合規定,舉例來說:
【請求項1】任何如專利說明書中所述的新穎特徵組合。
很清楚地,把保護範圍的界定推回給專利說明書,只會製造解讀上的困擾。因此形式審查對於這些瞄個幾眼就能發現的問題,會請申請人限期修正,以利於下個審查階段的進行。
- 實質審查:又稱實體審查,但並不是審查實體產品,而是在紙上審查實質的技術內容。首先檢視專利說明書是否包含實施細節,讓一般業內人士能瞭解裡面的內容,並有辦法依樣畫葫蘆;再來則是探究請求項的保護範圍是否不為法定排除可申請專利的事物(具有可申請性),是否能做為產業上的應用(具有產業利用性),是否屬於跳脫現有技術框架的創新技術(具有新穎性、進步性),全部過關才能獲得專利證書。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可能有人會問,怎樣才算跳脫既有的技術框架呢?這時就必須要看看請求項的保護範圍,是否屬於現有技術。如果請求項所有的限制條件,都能在審查人員手邊的某一份資料中找到(資料的公開日期,要早於專利的送審申請日),就可證明所要保護的內容為現有技術,而不具新穎性。以下圖的漢堡專利申請案為例:
【請求項2】一種漢堡,包括:一上層麵包;一下層麵包;一肉餅,其設置於該上層麵包與該下層麵包之間;一起司;其設置於該肉餅之上;以及一可食容器,其設置於該肉餅之上並以一凹形構造容納一沙拉。
審查人員早上用餐時,剛好看到自己吃的雞排堡,與這件專利申請案很類似!於是他便拿著雞排堡與請求項2作比對,結果兩者差了一個能裝載沙拉的可食容器(像是蛋塔的派皮),但多了這樣的可食容器,在吃漢堡的過程中生菜就不會掉滿地。假使請求項2的可食容器,無法在與雞排堡構造有關的照片或DM中看到,審查人員便可認定,請求項2所要保護的內容不是現有技術,因此具有新穎性。
資料來源:改編自美國專利US4,765,998A,作者攝於超商
只要比對結果有差異,就能順利取得專利了嗎,還有一關!審查人員會繼續判斷這樣的差異,是不是業內人士能輕鬆想到的!如果審查人員有辦法拿出另一份資料(資料的公開日期,要早於專利送審之日),顯示蛋塔派皮可用來裝載漢堡的配料,就能證明可食容器在漢堡上的應用在業內並不稀奇,雞排堡與可食容器的結合,屬於微不足道的改變,因此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反之,若審查人員無法拿出以上的證明,可食容器在漢堡上的應用就會被視為實質上的創新,而使得請求項2具有進步性。
由此可知,官方審查其實還滿繁瑣的,平均需要耗費兩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如何能加快審查速度,仍是各國專利行政機關努力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