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公司正進行一款洗護髮梳的開發,與傳統洗護髮梳不同的是,P公司在產品上使用質感細緻的尼龍梳毛,而梳毛包含長短兩類,長梳毛擁有球狀的梳毛端頭,可達到按摩頭皮的效果;短梳毛緊貼著髮絲,只要像梳頭一樣來回梳理,就能洗淨髮絲。
資料來源:作者攝於下榻酒店
如果P公司想以專利保護這款洗護髮梳,除了以專利說明書描述技術,還要透過申請專利範圍界定保護的範圍。我們知道專利說明書的鋪陳方式,能幫助社會大眾瞭解創新技術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運用的技術手段及產生的技術效果,但如果敘述過於繁雜(像是Apple在美國獲准的專利US7,479,949B2,內文就厚達60頁,還有293張圖式),看完密密麻麻的文字,頭應該都昏了。實務上只由專利說明書建構的保護範圍,可能如阿米巴變形蟲一般,隨各人解讀而有忽大忽小的情況產生。
為了克服以上的問題,專利送審時還需要一份申請專利範圍,做為專利保護的法律文件。透過一或多個請求項,以單句式的契約文字表達所用的技術手段,並明確定義其中的元件種類及數量,以免解讀上產生模糊地帶。因為是契約文字,讀起來有些拗口是正常現象。
以P公司的洗護髮梳為例,申請專利範圍可撰寫如下:
【請求項1】一種梳子,其包括:一握柄部;及一工作部,其上設有複數個梳毛,該等梳毛包括至少一長梳毛及至少一短梳毛,其中各該至少一長梳毛具有一球狀梳毛端頭。
【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之梳子,其中該等梳毛為尼龍材質。請求項1並未附著在任何請求項底下,為獨立存在的形式,所以歸為「獨立項」;而請求項2附著在請求項1底下,為附屬存在的形式,所以歸為「附屬項」。不論是獨立項還是附屬項,裡面的敘述限制必須是專利說明書有寫到的技術特徵。但差別在於,獨立項記載的是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附屬項則記載錦上添花的技術特徵。
(請求項2的梳子除了原有的敘述限制,再加入新的敘述限制:將梳毛限定為尼龍材質)
申請專利範圍中,每個請求項都有各自的保護範圍,敘述限制少的請求項,保護範圍就大;相反的,敘述限制多的請求項,保護範圍就小。由此可知,獨立項的敘述限制比附屬項的敘述限制要少,所以有較大的保護範圍。
乍看之下,請求項的敘述限制應該越少越好,才享有較大的保護範圍,但申請專利範圍必須先通過官方審查,才能夠行使專利權。通常保護範圍越大的請求項,在官方審查的過程被核駁的風險也越高,關於這部份我們會在日後的文章進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