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 19, 2019

專利申請人 vs. 發明人

專利完成送審後,官方會先確認送審文件是否齊全,此時專利申請書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一樣也不能少,否則申請案便無法獲得受理。

小華想將他的創新構想申請專利,但在準備送審文件時,發現專利申請書有兩個必填欄位,分別是「申請人」以及「發明人」,兩者乍看之下好像差不多,難道有甚麼不同嗎?

  • 申請人:為專利獲准後,專利權的實際擁有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法人包括公司、學校、政府機關、基金會或協會,但不包括獨資事業(如XX商行、XX商店、XX雜貨店、XX實業社、XX小吃店等)。因此獨資事業的負責人若要申請專利,應以個人的名義進行申請。
  • 發明人:指對創新構想有實際貢獻的人,一定是自然人,類似論文裡「作者」的概念,屬於一種姓名表示權,因此難免有掛名的現象產生。但美國對於發明人的規定特別嚴格,如果發生專利侵權的爭議,掛名的發明人萬一上了法庭,對於外界在專利技術上的詢問完全狀況外,專利是會被判無效的。

資料來源:Pixabay,作者自行繪製

若小華在僱傭關係下執行職務產出創新構想,他可列名為發明人沒有疑問,但無法避免會用到僱主的資源(像是資金經費、硬體設備、專業培訓、團隊運作等等),所以專利權理當屬於僱主,此時僱主有權列名為申請人;反之,即使小華身為僱員,然而創新構想的產出與他的職務毫無關聯(例如身為軟體工程師,卻開發出一種新的老虎鉗),基於沒用到僱主的任何資源,此時他可同時列名為發明人及申請人。由此可知,申請人的列名取決於是否使用僱主所提供的資源,這樣才能平衡僱主與僱員間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