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 03, 2019

再談專利的可申請性

我們在之前的文章有提到,依據人類主觀想像建構而成的規則,並不是基於科學原理的應用,因此沒有專利可申請性。但就各國的專利實務,即使涉及科學原理的應用(例如以電腦取代人工作業),也不保證有專利可申請性,還要再針對技術手段進一步檢視,才能確定。

以市場研究及分析的方法為例(摘自台灣專利審查基準),就下列三種不同情況進行探討。

Case 1:純粹的人為規則
【請求項1】
一種進行市場研究與分析的方法,包含下列步驟:
決定待研究的商品;
選定該商品設定之消費族群;
根據消費族群的種類來確定問卷之問題;
送出問卷後再回收問卷;
彙總問卷資料;及
呈現彙總後之結果。
未應用任何科學原理,僅由人類的主觀定義所形成,就是純粹的人為規則,不屬於可申請專利保護的技術手段。

Case 2:單純e化
【請求項1*】
一種利用電腦系統進行市場研究與分析的方法,包含下列步驟:
決定待研究的商品;
選定該商品設定之消費族群;
根據消費族群的種類來確定問卷之問題;
該電腦系統藉由網路送出問卷後再回收問卷;
該電腦系統彙總問卷資料;及
呈現彙總後之結果。
電腦系統及網路用於取代人工作業,所帶來的技術效果只在於速度較快、正確率高、處理量大、無紙化等電腦固有能力,並未對整體運作帶來特殊效果,因此算是前一種情況的單純e化,仍不具有專利可申請性。簡而言之,單純e化僅產生了「1+1=2」的效應。

Case 3:e化產生特殊效果
【請求項1**】
一種利用電腦系統進行市場研究與分析的方法,包含下列步驟:
決定待研究的商品;
選定該商品設定之消費族群;
根據消費族群的種類來確定問卷之問題;
該電腦系統藉由網路送出問卷後再回收問卷;
該電腦系統先排除回傳時間相近且所有答案相同之問卷;
然後針對剩餘問卷,將問卷中每一題目之答案與填寫者之基本資料進行交叉比對。
 
一般進行線上問卷調查時,可能因填寫者連續點選「送出」 ,重複傳輸相同的問卷結果,導致彙總後結果不準確。此時,若能以電腦系統先排除回傳時間相近所有答案相同的問卷,並透過適當設計來減少胡亂填答的可能性(例如同一問卷內安排若干相同的問題,但各題選項順序不同),再透過填寫者所選答案與其基本資料的交叉比對,整理出統計趨勢。可知以上的技術特徵,能對整體運作帶來特殊效果(提高線上問卷準確度),發揮「1+1>2」的綜效。

資料來源:Pixabay,作者自行繪製

我們可由以上三個Case瞭解,如果單純將人為規則的處理(如利用消費來抵扣房貸應繳房貸利息)以一般電腦及網路執行,與人工作業相比僅有速度較快、正確率高等電腦固有能力,就會被視為單純的e化,而不具有專利可申請性。若e化過程使用特殊的資料處理方式,佔用較少運算資源以達到降低耗能的特殊效果,或是使用資料壓縮演算法以達到節省儲存空間的特殊效果,就能發揮「1+1>2」的綜效,而具有專利可申請性。

講白一點,要有專利可申請性,就得讓審查人員認為請求項的內容除了e化之外,還能對整體運作帶來特殊效果,讓「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