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的申請過程中,專利文件之撰寫可說是最重要的工作,因為其內容之好壞1,足以影響專利的取得與否。一般來說,申請專利的必備文件包含申請書、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其中申請書是與申請程序相關的制式表格(需記載專利之申請人、發明人等資訊),而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是以「文字」描述技術思想,輔以圖式做更完整的說明。以下針對與專利技術直接相關的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進行簡單的介紹。
1.
專利說明書需說明技術上的問題,以及如何實施:有人會問,專利說明書跟產品說明書一樣嗎?兩者的確有相同之處,產品說明書需要鉅細靡遺地記載產品的實施方式,使用者才曉得該如何操作;而專利說明書也要對所用的技術手段有具體的描述,除了讓審查委員能明白其內涵之外,也讓行內人士有能力按圖索驥,據以實施發明創作的專利技術2,以減少重複研發的資源耗費,並促進產業之發展。
但是,申請專利之發明創作,必須是利用某種「技術手段」克服了「技術上的問題」,進而產生「特定功效」。例如:早期可於水面下航行的船隻,只能以人力划槳前進(技術上的問題),但在裝設螺旋槳動力裝置及尾舵之後(技術手段),便能夠長時間的運行,更可調整行進之方向(特定功效)。由此可知,專利說明書至少須包含:(1)先前技術,用以說明技術上存在的問題;(2)實施方式,記載技術手段的實施方式,及利用該技術手段而產生的功效。相較之下,產品說明書只要解釋產品的實施方式,所以兩者是有一定的差異。
下圖為專利說明書的一個範例,你(妳)應該發現實施方式有許多被括弧包圍的數字吧,這些數字其實跟之後要討論的圖式有關。
但是,申請專利之發明創作,必須是利用某種「技術手段」克服了「技術上的問題」,進而產生「特定功效」。例如:早期可於水面下航行的船隻,只能以人力划槳前進(技術上的問題),但在裝設螺旋槳動力裝置及尾舵之後(技術手段),便能夠長時間的運行,更可調整行進之方向(特定功效)。由此可知,專利說明書至少須包含:(1)先前技術,用以說明技術上存在的問題;(2)實施方式,記載技術手段的實施方式,及利用該技術手段而產生的功效。相較之下,產品說明書只要解釋產品的實施方式,所以兩者是有一定的差異。
下圖為專利說明書的一個範例,你(妳)應該發現實施方式有許多被括弧包圍的數字吧,這些數字其實跟之後要討論的圖式有關。
資料來源︰Patent1O1
2.
看文字看不懂,就看圖式吧:由於專利說明書皆以文字撰寫,為補充不易以文字完整表達之內容,圖式(附圖)可作輔助說明之用,使業內人士一看到圖,就能直接理解發明創作的各個技術特徵及其所構成的技術手段。圖式中的元件會有元件符號的標註(與前述被括弧包圍的數字相對應),搭配專利說明書的文字敘述,能有效增加讀者的理解效率。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Patent1O1
3.
專利的權利範圍是以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拿到專利之後,能用以主張其權利範圍之依據,並非說明書所敘述的內容,而是一份用以界定專利權範圍的「法律文件」,稱為申請專利範圍。申請專利範圍是由至少一項的請求項(以阿拉伯數字編號依序排列)所構成,包含獨立項及附屬項兩類,並有一定的撰寫規範:
(a) 獨立項用以描述主要技術特徵,皆以「一種…」做為開頭,且要精確定義所有必要元件的類型及其數量(一個、複數個);
(b) 附屬項就像吸盤一樣,依附在特定的請求項之下(可以是獨立項,也可以是自己以外的其它附屬項),把所依附的請求項加入更多次要技術特徵;
(c) 一句話原則,每一個請求項只能在最後使用句號當作結尾,並以分號做為各段落的區隔。
(a) 獨立項用以描述主要技術特徵,皆以「一種…」做為開頭,且要精確定義所有必要元件的類型及其數量(一個、複數個);
(b) 附屬項就像吸盤一樣,依附在特定的請求項之下(可以是獨立項,也可以是自己以外的其它附屬項),把所依附的請求項加入更多次要技術特徵;
(c) 一句話原則,每一個請求項只能在最後使用句號當作結尾,並以分號做為各段落的區隔。
除了前述的規範之外,所有請求項中首次出現的元件名詞,通常前面會加上數量冠詞『一』或『複數個』,再次出現時則加上指定冠詞『該』或『該等/該等複數個』。如此一來,可以幫助讀者快速瞭解各請求項的元件關係。
資料來源︰Patent1O1
在之前的文章也曾談到,智財主管機關會審查「專利申請的內容」是否符合「新而有用」的標準,但究竟是基於說明書還是申請專利範圍進行審查呢?由於申請專利範圍是做為侵權與否的判斷依據,其撰寫用語必須更加精確嚴謹,所以智財主管機關是以申請專利範圍的所記載的內容,判斷是否為「新而有用」的發明創作。
感想:申請專利範圍中的獨立項,是用來描述主要技術特徵;至於附屬項則是進一步加入次要技術特徵。這樣的關係就好比在製作麵食料理時,獨立項就是一碗只加了清湯的陽春麵,不用任何菜餚配料也足以讓人以飽餐一頓,而且任何麵店都有辦法煮,所以「範圍最廣」;附屬項就像加了配料的拉麵,只有各家麵店才有自己的獨門配料,所以「範圍變窄」。至於申請專利範圍的大小該如何界定,留待下篇文章再仔細介紹。
註1:專利文件撰寫的好壞,要以量化指標判斷絕非易事,但如果能清楚表達發明創作的概念,並在經過專利審查的考驗後,還擁有他人難以迴避的權利範圍,必然具有一定的價值。
註2:可能有人又會問,據以實施發明創作的專利技術,不就造成侵權了?其實未必。雖然專利說明書在送交申請後,必須在一定期間內被公開(尚未核准)或公告(核准獲證)於官方公報中,公布給社會大眾知道,但是公開並不代表已經獲准,已經獲准亦不代表還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因此,只要發明創作的專利技術不屬於已獲證且有效的專利,自然不會有侵權問題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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