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 28, 2019

人為的規則可以申請專利嗎?單純的發現可以申請專利嗎?

小華從事座椅買賣的工作,需要管控座椅的銷售及庫存狀況,如果能建立一組連結各種座椅規格的編碼,在管理作業上便會容易許多。根據平日累積的經驗,小華想到了一種能與座椅規格特性相對應的編碼方式,並進行專利的申請。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這種編碼方式主要依據客戶廠商座椅類型機構功能來制定,以利於家具業者的調貨控管。小華將申請專利範圍的獨立項撰寫如下:
請求項1
一種座椅編碼,其包括複數碼之廠商編碼;複數碼之椅型編碼;一碼之扶手編碼;複數碼之機構編碼及一碼之布料編碼
雖然小華胸有成竹地認為,自己的構想市面上沒有相同的case,但審查人員卻認為請求項1的保護範圍不具有可申請性,究竟是哪裡出了問題呢?

我們知道,專利用來保護創新技術中的技術手段,必須是基於科學原理(如熱漲冷縮、電磁感應、水往低處流...等等客觀自然律)的應用。然而,依據人類主觀想像所產生的方案,並非基於科學原理,當然不屬於可申請專利保護的技術手段。

回到請求項1,座椅編碼本質上屬於人為的規則,以發明人的主觀想像建構而成,沒有用到任何的科學原理,只能稱作是人為定義而非技術手段,因此審查人員判定不具有專利的可申請性。

此外,如果小華偶然間發現了一種新的天然礦石,是否能拿來申請專利呢?發現發明雖然只差一個字,其實本質上並不相同,前者通常取決於運氣,後者則要有實際應用。由此可知,對於天然礦石的單純發現,並不具有專利的可申請性,但如果將該天然礦石應用在某種設備上,能產生物理效應帶來特殊效果(例如石英通電時,每秒會產生32,768次振盪,可做為手錶的機芯),就會具有專利的可申請性。

2月 19, 2019

專利申請人 vs. 發明人

專利完成送審後,官方會先確認送審文件是否齊全,此時專利申請書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一樣也不能少,否則申請案便無法獲得受理。

小華想將他的創新構想申請專利,但在準備送審文件時,發現專利申請書有兩個必填欄位,分別是「申請人」以及「發明人」,兩者乍看之下好像差不多,難道有甚麼不同嗎?

  • 申請人:為專利獲准後,專利權的實際擁有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法人包括公司、學校、政府機關、基金會或協會,但不包括獨資事業(如XX商行、XX商店、XX雜貨店、XX實業社、XX小吃店等)。因此獨資事業的負責人若要申請專利,應以個人的名義進行申請。
  • 發明人:指對創新構想有實際貢獻的人,一定是自然人,類似論文裡「作者」的概念,屬於一種姓名表示權,因此難免有掛名的現象產生。但美國對於發明人的規定特別嚴格,如果發生專利侵權的爭議,掛名的發明人萬一上了法庭,對於外界在專利技術上的詢問完全狀況外,專利是會被判無效的。

資料來源:Pixabay,作者自行繪製

若小華在僱傭關係下執行職務產出創新構想,他可列名為發明人沒有疑問,但無法避免會用到僱主的資源(像是資金經費、硬體設備、專業培訓、團隊運作等等),所以專利權理當屬於僱主,此時僱主有權列名為申請人;反之,即使小華身為僱員,然而創新構想的產出與他的職務毫無關聯(例如身為軟體工程師,卻開發出一種新的老虎鉗),基於沒用到僱主的任何資源,此時他可同時列名為發明人及申請人。由此可知,申請人的列名取決於是否使用僱主所提供的資源,這樣才能平衡僱主與僱員間的權利義務。

2月 01, 2019

官方審查的三部曲:程序審查、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

我們知道,專利申請人必須先將文件送交官方審查,得到核准後才能行使專利權。然而,官方審查究竟要審查哪些東西呢?

一般來說,官方審查的三部曲依序為:
  • 程序審查:確認送審文件是否有漏缺,以及是否已繳納規費,兩樣都符合者才受理申請,以進入下個審查階段。官方通常會給補件或補繳的期限,逾期未補件或補繳者,便無法通過程序審查,使得專利申請案被官方拒於門外,一翻兩瞪眼,沒什麼商量餘地。
  • 形式審查:看看送審文件中有沒有一望即知的瑕疵,像是用語前後不一致(元件名稱在文章裡各處不相同),還有專利說明書/請求項的撰寫格式不合規定,舉例來說:

    【請求項1】任何如專利說明書中所述的新穎特徵組合。

    很清楚地,把保護範圍的界定推回給專利說明書,只會製造解讀上的困擾。因此形式審查對於這些瞄個幾眼就能發現的問題,會請申請人限期修正,以利於下個審查階段的進行。
  • 實質審查:又稱實體審查,但並不是審查實體產品,而是在紙上審查實質的技術內容。首先檢視專利說明書是否包含實施細節,讓一般業內人士能瞭解裡面的內容,並有辦法依樣畫葫蘆;再來則是探究請求項的保護範圍是否不為法定排除可申請專利的事物(具有可申請性),是否能做為產業上的應用(具有產業利用性),是否屬於跳脫現有技術框架的創新技術(具有新穎性、進步性),全部過關才能獲得專利證書。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可能有人會問,怎樣才算跳脫既有的技術框架呢?這時就必須要看看請求項的保護範圍,是否屬於現有技術。如果請求項所有的限制條件,都能在審查人員手邊的某一份資料中找到(資料的公開日期,要早於專利的送審申請日),就可證明所要保護的內容為現有技術,而不具新穎性。以下圖的漢堡專利申請案為例:
【請求項2】一種漢堡,包括:一上層麵包;一下層麵包;一肉餅,其設置於該上層麵包與該下層麵包之間;一起司;其設置於該肉餅之上;以及一可食容器,其設置於該肉餅之上並以一凹形構造容納一沙拉 
審查人員早上用餐時,剛好看到自己吃的雞排堡,與這件專利申請案很類似!於是他便拿著雞排堡與請求項2作比對,結果兩者差了一個能裝載沙拉的可食容器(像是蛋塔的派皮),但多了這樣的可食容器,在吃漢堡的過程中生菜就不會掉滿地。假使請求項2的可食容器,無法在與雞排堡構造有關的照片或DM中看到,審查人員便可認定,請求項2所要保護的內容不是現有技術,因此具有新穎性。


資料來源:改編自美國專利US4,765,998A,作者攝於超商

只要比對結果有差異,就能順利取得專利了嗎,還有一關!審查人員會繼續判斷這樣的差異,是不是業內人士能輕鬆想到的!如果審查人員有辦法拿出另一份資料(資料的公開日期,要早於專利送審之日),顯示蛋塔派皮可用來裝載漢堡配料,就能證明可食容器在漢堡上的應用在業內並不稀奇,雞排堡與可食容器的結合,屬於微不足道的改變,因此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反之,若審查人員無法拿出以上的證明,可食容器在漢堡上的應用就會被視為實質上的創新,而使得請求項2具有進步性。

由此可知,官方審查其實還滿繁瑣的,平均需要耗費兩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如何能加快審查速度,仍是各國專利行政機關努力的重點。

保險專利與監理雙週報(2024-03-W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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