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華從事座椅買賣的工作,需要管控座椅的銷售及庫存狀況,如果能建立一組連結各種座椅規格的編碼,在管理作業上便會容易許多。根據平日累積的經驗,小華想到了一種能與座椅規格特性相對應的編碼方式,並進行專利的申請。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這種編碼方式主要依據客戶廠商、座椅類型及機構功能來制定,以利於家具業者的調貨控管。小華將申請專利範圍的獨立項撰寫如下:
【請求項1】
一種座椅編碼,其包括複數碼之廠商編碼;複數碼之椅型編碼;一碼之扶手編碼;複數碼之機構編碼及一碼之布料編碼。
雖然小華胸有成竹地認為,自己的構想市面上沒有相同的case,但審查人員卻認為請求項1的保護範圍不具有可申請性,究竟是哪裡出了問題呢?
我們知道,專利用來保護創新技術中的技術手段,必須是基於科學原理(如熱漲冷縮、電磁感應、水往低處流...等等客觀自然律)的應用。然而,依據人類主觀想像所產生的方案,並非基於科學原理,當然不屬於可申請專利保護的技術手段。
回到請求項1,座椅編碼本質上屬於人為的規則,以發明人的主觀想像建構而成,沒有用到任何的科學原理,只能稱作是人為定義而非技術手段,因此審查人員判定不具有專利的可申請性。
此外,如果小華偶然間發現了一種新的天然礦石,是否能拿來申請專利呢?發現與發明雖然只差一個字,其實本質上並不相同,前者通常取決於運氣,後者則要有實際應用。由此可知,對於天然礦石的單純發現,並不具有專利的可申請性,但如果將該天然礦石應用在某種設備上,能產生物理效應帶來特殊效果(例如石英通電時,每秒會產生32,768次振盪,可做為手錶的機芯),就會具有專利的可申請性。
回到請求項1,座椅編碼本質上屬於人為的規則,以發明人的主觀想像建構而成,沒有用到任何的科學原理,只能稱作是人為定義而非技術手段,因此審查人員判定不具有專利的可申請性。
此外,如果小華偶然間發現了一種新的天然礦石,是否能拿來申請專利呢?發現與發明雖然只差一個字,其實本質上並不相同,前者通常取決於運氣,後者則要有實際應用。由此可知,對於天然礦石的單純發現,並不具有專利的可申請性,但如果將該天然礦石應用在某種設備上,能產生物理效應帶來特殊效果(例如石英通電時,每秒會產生32,768次振盪,可做為手錶的機芯),就會具有專利的可申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