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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專利到決策失效

很多人以為, 失敗是因為做錯決策

但真正的問題是:你還能不能改

2017年9月7日星期四

電腦系統常見的申請專利範圍寫法:流程方法

電腦系統是由軟體及硬體所構成,而其中軟體是藉由一連串步驟,與硬體協同運作以執行特定工作。因此,軟體的運作步驟若要以專利保護,通常會以流程方法的形式來撰寫申請專利範圍。

我們先以台灣專利「利用影像資料製作音樂之方法」1為例,說明流程方法在申請專利範圍中的表示方式。該專利揭露一種擷取動態影像以製作音樂之方法,其請求項如下

【第1項】一種利用影像資料製作音樂之方法,該方法包括:
步驟一、擷取一動態影像;
步驟二、分析該動態影像,並獲得一影像參數;
步驟三、以該影像參數與多數個內建標準値作比對,並獲得至少一音符訊號;以及
步驟四、輸出該音符訊號。

特別要注意的是,上述的表示方式已載明各步驟之執行順序(步驟一、步驟二…),因此該請求項之步驟有順序上的限制。如果他人亦以擷取動態影像製作音樂,但並非按照上述的順序執行,則難以判定為侵權。

這邊衍生一個問題,如果請求項未記載各步驟之執行順序,是否仍有順序上的限制?我們再以美國專利商標局所處理的一件專利爭議2,探討實務上的處理模式。

系爭專利US 6,658,464 B2(以下稱'464專利)的所有人為美國高智發明公司,其內容為一種預取技術(Pre-fetch)的應用,也就是當用戶向數位出版業者選擇所要訂閱的內容,便會將已選擇之內容預先從遠端下載,並儲存在用戶端裝置;未來即使網路頻寬不足,仍可直接從用戶端裝置取得已下載之內容,以維持用戶流暢的操作體驗。

'464專利是以流程方法的形式來撰寫申請專利範圍,其內容如下:

【第1項】一種用於一用戶端設備之軟體處理方法,其中該用戶端設備包括一處理器及一儲存裝置,而該軟體處理方法之執行步驟如下:
(a) 使一位於該用戶端設備之用戶,能夠從複數個獨立出版商之各者中選擇一數位內容;
(b)將已選擇之該數位內容從該等複數個獨立出版商之各者,在無人為介入之下,藉由一通訊網路傳輸至該用戶端設備;
(c)  將已傳輸之該數位內容儲存至該儲存裝置,並在該儲存裝置內被保留到該用戶端設備關閉,或該軟體處理方法不再使用;及
(d)將已儲存之該數位內容藉由一客製化用戶介面,呈現給該位於該用戶端設備之用戶。

雖然上述請求項以(a)(b)…等等編號標註各步驟,但實務上這些步驟的先後順序,必須根據請求項的內容、說明書全文或圖式來判斷。美國專利商標局在解釋'464專利的順序性時,首先會探討各步驟的文字敘述是否隱含了因果關係,若否則參照說明書或圖式的記載予以認定。

就文義上來說,步驟(a)所述「使一位於該用戶端設備之用戶…選擇一數位內容」與步驟(b)所述「將已選擇之該數位內容傳輸至該用戶端設備」已隱含了因果關係,其中「數位內容」必須在步驟(a)先被選擇,才能在步驟(b)被傳輸至用戶端設備,因此步驟(a)的執行順序必定先於步驟(b)。依此類推,將各步驟在執行上的由先至後解釋為(a)à(b)à(c)à(d)並無疑義。再者,即使參照'464專利的圖式第6圖,也可發現流程圖中的執行順序A(選擇)B(傳輸)C(儲存)D(呈現)亦能與上述請求項各步驟的技術特徵相對應。因此,步驟(a)(b)、(c)、(d)確實應該解讀成具有特定的執行順序。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

由此可知,除非請求項已明確記載各步驟之順序(例如步驟一、步驟二…),否則不會被解釋成有順序的排列。但如果各步驟之間隱含有因果關係,或是說明書、圖式有揭露特定的執行順序,就有可能限縮了請求項的專利權範圍。

感想:或許有人會覺得現在4G網路這麼快,'464專利的預取技術似乎沒甚麼必要。但這篇專利是在2000年申請的,當時連3G網路都還沒問世,網路頻寬經常處於抓襟見肘的狀態,預取技術確實能解決習知的問題。因此我們在看專利技術時,應把時空回溯到專利申請日的當下來思考,以避免存在後見之明的偏差(事後諸葛)

1:台灣專利I292133 (申請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請參閱CBM2015-00004,系爭專利為US 6,658,464 B2

2017年8月15日星期二

電腦系統常見的申請專利範圍:功能性敘述

之前我們以潛艇及凳子做為申請專利範圍的範例,也許你()會發現,這些範例都是先列出必要元件,再敘述這些元件的連接關係,也就是以結構性敘述做為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

但就電腦系統(以軟體及硬體所構成)來說,軟體先天上並不存在有形的結構,若要描述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以功能性敘述(亦即軟體所要實現的功能)不僅較為直觀,也毋須在請求項中說明達成該功能的結構(如微處理器、一般用途電腦等),因此能夠簡潔、精準的表達所欲保護的專利權範圍。

雖然使用功能性敘述的請求項,不用將達成該功能的結構列為限制條件,乍看之下應有較大的專利權範圍。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這類的請求項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要先檢視功能性敘述在專利說明書中所對應的結構,並將其範圍「限縮」在說明書有記載的內容,未記載於說明書的結構則不在可保護的實施樣態之內。換言之,若說明書通篇未提及功能性敘述所對應的結構,審查委員會以說明書未充份揭露的理由來核駁專利申請案1。因此,若要使用功能性敘述撰寫申請專利範圍者,對於專利說明書的寫作必須格外謹慎。下文以吃角子老虎機(Slot Machine)專利2為例,介紹功能性敘述在申請專利範圍中的表示方式。

吃角子老虎是一種以小搏大的遊戲,只要投入下注的金額並按下按鈕或拉下拉桿,就會啟動輪盤的旋轉,當旋轉停止時,面板窗口呈現特定相同的圖案連線(777),便能獲得高倍的報酬。賭場為吸引玩家上門,通常會宣稱自家遊戲機的中獎機率很高,但由於賭場有獲利上的考量,中獎機率還是得控制在特定的範圍內。有鑑於此,遊戲公司WMS Gaming就開發了一種新技術,用來調整吃角子老虎機的中獎機率。

到底是甚麼技術可以調整吃角子老虎機的中獎機率呢?如下圖所示,WMS Gaming引進了「虛擬輪盤」的概念,其中虛擬輪盤只是一組儲存在電腦記憶體的有序數字,既看不見也摸不著。玩家真正看到的輪盤是實體輪盤,其上有若干個停定位置,每個停定位置的圖案都能與至少一個有序數字相對應。當實體輪盤開始旋轉時,電腦的亂數產生器會隨機選取一個有序數字,並讓實體輪盤停定在所對應的圖案。如此一來,只要有序數字的總數越多,而對應至特定圖案的有序數字越少,就能有效下修吃角子老虎機中大獎的機率。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Patent1O1

本篇吃角子老虎機專利的請求項使用了一些功能性敘述(如紅字加底線標註者),其內容如下:

【第1項】一種電子遊戲裝置,包括:
    一實體輪盤,其圍繞一轉軸旋轉,該轉盤上有複數個停定位置;
    用於使該實體輪盤開始圍繞該轉軸旋轉之手段
    複數個標記圖案,其固定於該實體輪盤上,用於標註該實體輪盤上該等複數個停定位置;
   用於將複數個有序數字指配給該實體輪盤上的該等複數個停定位置之手段,其中該等複數個有序數字的數目大於該等複數個停定位置的數目,使該等複數個停定位置中至少有一者對應到該等複數個有序數字之至少二者
    用於從該等複數個有序數字中隨機選取一者之手段;及
    用於根據該等複數個有序數字已選取之一者,將旋轉中的該實體輪盤停定之手段

一般而言,表示方式為「用於…之手段」的技術特徵,就會被認定為功能性敘述,而這些功能性敘述需在說明書中揭露對應的結構。因此對於上述的請求項,說明書必須滿足:

(a)用於使該實體輪盤…之手段:需於說明書具體揭露「能驅動實體輪盤旋轉」的機械結構。

(b)用於將複數個有序數字…之手段:需於說明書具體揭露「有序數字」與「停定位置」之間的對應關係(如前圖),也就是達成該功能所用的演算規則,其可透過任何易於理解的方式呈現,像是流程圖、文字敘述、數學式或其它格式,以充份表示軟體的結構。然而,能實現特定演算規則的程式碼並非唯一,故不必列出程式碼的細節內容。

(c)用於從該等複數個有序數字…之手段:需於說明書具體揭露「隨機數字產生器」的使用,做為達成「隨機選取」功能之結構。

(d)用於根據該等複數個有序數字…之手段:需於說明書具體揭露「制動器」的使用,做為達成「停定」功能之結構。

感想:1952年,美國在專利法加入了功能性敘述的規範,成為全球第一個將功能性敘述納入專利實務的國家。由於這種方式能簡化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曾在1990年左右蔚為風潮,但其對於說明書在揭露義務的要求較高,使得許多相關案件因此無法獲准。筆者認為,為了避免後續衍生的問題,在送審前應於說明書揭露功能性敘述的對應結構(若是軟體,則為演算規則),多寫總比少寫好。

1:請參閱美國專利法35 U.S.C. § 112,及台灣專利法施行細則§19 IV

2:改寫自美國專利US 4,448,419 A (又稱Telnaes專利)。

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

申請專利範圍的「範圍」在哪裡?

前一篇文章對申請專利範圍的介紹,或許會有些朋友仍覺得有些抽象,本篇文章將以更生活化的例子,對申請專利範圍的「範圍」進行討論。

以下圖的凳子為例,必要的元件有哪些呢?可知有兩類,一是座椅部分,另一是支腳。由於獨立項是用於描述主要技術特徵,我們可將獨立項以下述的方式進行撰寫: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Patent1O1

【第1項】一種凳子,包括:
    一座椅部份,具有一總體上平坦的表面;
    四個支腳,皆與該座椅部份相連接。

若再此細看凳子的結構,還可以發現其它的技術特徵,如:座椅部份上面有若干個開口、兩個支腳上各具有一個輪子等,或許還能加入夜光的效果。由於附屬項是在所依附的請求項(可以是獨立項,也可以是自己以外的其它附屬項)上,再額外加上其它的技術特徵,我們可將附屬項以下列的方式進行撰寫:

【第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凳子,其中該座椅部份是木製,且其內部包括複數個開口以減輕該凳子之重量。

【第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凳子,其中該凳子在夜晚能發光。

【第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凳子,其中該等支腳之二者各具有一輪子。

【第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之凳子,其中該凳子在夜晚能發光。

以上的五個請求項中,每一項都可視為單一的發明創作,各自代表不同的專利權「範圍」。

請求項第1(獨立項)僅記載凳子的主結構,也就是一個座椅部份連接四個支腳。換言之,座椅部份是由甚麼材質所構成,其內部有沒有開口,或者支腳具有輪子與否,皆不設限。

請求項第2(依附於請求項第1項的附屬項)所記載的凳子,除了一個座椅部份連接四個支腳(主結構)之外,更進一步限定座椅部份必須為木製,而且內部還要有開口。

請求項第3(依附於請求項第1項的附屬項)所記載的凳子,除了一個座椅部份連接四個支腳之外,還要滿足凳子能在夜晚發光的條件。

請求項第4(依附於請求項第2項的附屬項)所記載的凳子,除了一個座椅部份連接四個支腳,座椅部份為木製且內部有開口之外,更進一步限定其中兩個支腳各具有一個輪子。

請求項第5(依附於請求項第4項的附屬項)所記載的凳子,就是基於請求項第4項的發明創作再疊床架屋,除了一個座椅部份連接四個支腳,座椅部份為木製且內部有開口,以及其中兩個支腳各具有一個輪子之外,凳子還要能在夜晚發光。

由此可知,請求項第1項所要滿足的限制條件(也就是技術特徵)最少,所以有最大的專利權範圍;而請求項第5項所要滿足的限制條件最多,所以專利權範圍相對最小。 


資料來源︰Patent1O1

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的文字,在審查階段是允許發明人這一方進行修正的。為了避免申請專利範圍與專利說明書之間,出現風馬牛不相及的內容,美國與台灣專利法都有規定,所有請求項的技術特徵,必須出自於專利說明書有揭露的內容1。若違背這個原則,在審查階段中可能會以「請求項不符合支持要件」為由被認定無效。

我們知道各請求項的記載,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然而,專利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卻不見得都會出現在申請專利範圍之中。這是因為專利說明書所寫的內容,有些只是先前技術,或是作輔助說明之用。例如保護標的為行動電話的專利,專利說明書通常需描述行動電話如何與周圍環境產生作用(如基地台、電源等等),但周圍環境並非被保護之標的,所以通常不會出現在申請專利範圍中。

也許有人會想,如果修正版的申請專利範圍,新增了送審時專利說明書沒揭露的內容,只要將這些新增的內容同步加進專利說明書中,「請求項不符合支持要件」的問題就解決了吧!但美國與台灣專利法另有規定,不允許藉由修正增加原先未揭露之內容(亦即送審時專利說明書、圖式、申請專利範圍未揭露之內容)2,以平衡發明人這一方及社會公眾的利益3。由於專利說明書送審後就無法再增補內容,若在撰寫時儘可能越豐富詳細,對日後請求項之修正及與審查委員的書面答辯,都會越有助益。

感想:以前在工作上曾被問過,有沒有量化指標能評定專利權的範圍?由於申請專利範圍是文字化的描述,同樣的元件以不同的文字表達,就會產生不同的專利權範圍(例如「彈性元件」及「彈簧」,前者屬於上位化的用語,涵蓋範圍明顯較廣)。再者,專利保護標的若有不同(像是「萬花筒結構」及「船舶推進方法」),以量化指標比較其專利權範圍也不見任何意義。因此,專利權範圍的判斷主要都基於審查委員或法官對「文義」的解釋,而非量化指標足以評定。

1:請參閱美國專利法35 U.S.C. § 112,及台灣專利法§26 II

2:請參閱美國專利法35 U.S.C. § 132,及台灣專利法§43 II

3:對一個請求項而言,所需滿足的限制條件越少,相對的專利權範圍就越大。但對一篇專利而言,如果請求項數量越多,所涵蓋實施態樣越廣,能主張的專利權範圍也會越大。如果發明人這一方能藉由修正,把送審前沒想到的技術內容加到申請專利範圍(例如新增一個獨立項,涵蓋更多可能的實施態樣),就會不合理的膨脹專利權範圍,甚至形成同業競爭者難以穿越的壁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