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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專利到決策失效

很多人以為, 失敗是因為做錯決策

但真正的問題是:你還能不能改

2019年9月16日星期一

取得專利的超快途徑:新型專利

剛從冷凍庫拿出來的冰淇淋塊硬梆梆,難以擠壓塑型。尚益機械工廠所研發的冰淇淋擠壓裝置,使用氣壓缸往復式帶動送料壓桿,將內管中的冰淇淋塊推擠至底部,用刀具刨刮成糊狀後,就能從排出口得到軟綿綿的冰淇淋。

這款冰淇淋擠壓裝置在台灣是有專利保護的,從專利的送審申請日(2007年3月9日)到正式取得專利(2007年12月11日),只經過半年的審查時間就順利獲證,比一般所認知的兩年還快上一大截,難道有什麼特殊原因嗎?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官方審查原則上包含程序審查(文件是否齊備)、形式審查(格式是否合規)及實質審查(技術是否創新),而需要依序走完以上流程的專利類型稱為「發明專利」。然而對於商業販售期限較短的產品而言(如低於兩年),申請發明專利恐怕無法在市場上得到應有的保護。

為了縮短審查時間,許多國家/地區也增設「新型專利」的專利類型(美國及EPO除外),其有以下特性:
  • 有些國家/地區(如台灣、香港)要取得新型專利不用實質審查,只要通過形式審查即可,快則一個月,慢則半年左右就能收到核准通知;也有國家/地區(如中國大陸)的新型專利採取初步的實質審查,僅針對新穎性進行把關,也就是排除與現有技術明顯雷同的情況。
  •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間一般為20年,但新型專利保護期間較短(如台灣及中國大陸為10年,香港則為8年)。
  • 部份國家/地區對於新型專利的保護有所限制,祇保護有具體結構的物品(如台灣及中國大陸,但香港並無此限制)。
在台灣,其實可以根據專利號碼最前面的字母,來辨別究竟是發明專利(I)還是新型專利(M)。我們可以看出,這款冰淇淋擠壓裝置獲得的是新型專利。


資料來源:作者攝於平溪

或許會有人感到納悶,既然新型專利的審查時間較短,為何要申請發明專利呢?
  1.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間較長,不僅可保護有具體結構的物品,也延伸到物品的製造方法、處理方法及使用方法等。因此相較於新型專利,發明專利享有更廣泛的保護。
  2. 在台灣或中國大陸的新型專利所有人,雖然有權對疑似侵權者祭出警告,但必須額外請專利行政機關做成新型專利的技術報告,做成後再連同警告函一起寄發,否則容易衍生法律上的風險。
由於新型專利的審查過程通常不如發明專利嚴謹,並未對創新程度嚴格地把關,若被拿來濫發警告函,會造成他人嚴重的營業損失。因此新型專利的技術報告,就是針對所要保護的內容補上實質審查意見。如果祭出警告時沒有附上技術報告,日後進入法院攻防階段,只要法官認定涉訟的新型專利並非創新,就會基於濫發警告函的理由,判命專利所有人對於他人的營業損失負起賠償之責。所以要拿新型專利打擊侵權行為之前,取得技術報告是必要的步驟。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2019年8月26日星期一

在歐洲國家獲得專利保護的常見途徑

Disney研發出了一款改良型的迴轉木馬裝置,具有多個沿著同一中心軸運轉的環體(內部環體、中間環體、外部環體),其各自裝設獨立的驅動器。控制台可指示內部環體的驅動器一開始以低速運轉,然後逐漸加速到比中間/外部環體轉得更快,或是突然改變運轉方向,藉此提供獨特的木馬乘坐體驗。


資料來源:歐洲專利局

由於全球第四座Disney樂園設在法國巴黎,歐洲國家無疑是Disney在業務經營的重要市場,這款迴轉木馬裝置自然也有獲得專利保護的合理性。

若Disney希望在法國取得專利,有兩種常見途徑:
  • 直接向法國的專利行政機關(國家工業財產局)提出申請,在通過審查及獲證公告後,正式在法國取得專利。
  • 英、法、德等國為整合歐洲各國的專利申請流程,共同創建了歐洲專利組織(非由歐盟所管理),其轄下的歐洲專利局(EPO)為專利審查機構。因此,Disney也可選擇向EPO提出申請(語言限英文、法文或德文),在通過EPO的審查及獲證公告後,到指定國(法國)辦理登記生效程序,繳納規費及翻成指定國官方語言的必要文件,專利權才能真正生效。


資料來源:歐洲專利局

但我們要知道,EPO只針對是否可獲准專利進行把關,專利權的授予仍是各國專利行政機關的權限,如此才符合屬地主義的原則。然而EPO申請所需費用是各國申請的好幾倍,基於經濟層面的考量,建議指定國的數量在三個以上,向EPO提出申請會比較划算。

2019年8月15日星期四

專利的公開與公告,一字之差謬之千里

Dyson開發了一款全新的美髮造型器,其內部裝有風扇,可調節冷風/熱風以及風力大小。風扇產生的氣流會在髮捲形成寬達效應(Coandă effect,又稱附壁效應),能將頭髮吸附於髮捲表面,以塑造出漂亮的捲度。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Dyson

為了讓這款美髮造型器佔有市場優勢,Dyson早在2015年3月12日就向美國專利商標局進行專利申請,但直到2018年6月13日才收到核准通知,並於同年10月2日獲證公告。也許有人會納悶,為何作業時間會這麼冗長呢?

我們曾在之前的文章提到,在取得專利之前必須先通過官方審查(程序審查、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其中實質審查涉及與現有技術的比對,審查人員需要檢索、閱讀海量的已公開資料,因此被公認是最費時的審查環節。無論是台灣、美國等地,從送審申請日起到實質審查通過,平均費時兩年甚至更長時間。

如果專利申請的技術內容從送審申請日起,動輒兩、三年才因獲證公告而浮出水面,就社會大眾的角度而言,由於專利的申請是先卡位先贏,在水面下的沉默期過長,可能使業界、學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重複投入研發資源,產出無法再獲專利保護的空包彈。

基於實質審查耗時甚長,許多國家對於創新技術的專利申請,採行了所謂的早期公開制度,也就是一個案件送審並獲受理後18個月(若有主張國際優先權,則以國際首次申請的送審申請日起算),專利行政機關即主動公開專利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如此一來,專利申請的技術內容就提前浮出水面,使業界、學界避免重複研發的浪費,藉此激盪出更多創新技術。

總之,專利送審後若無特殊情況(如涉及國防機密者),專利行政機關會先公開其技術內容,待通過官方審查及繳納規費後,再發佈獲得專利證書的公告。專利的公開與公告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公開只是提前曝光技術內容,並不代表已通過官方審查,自然無法依此取得專利;而公告是通過官方審查後,只要完成規費繳納,就正式取得專利。

媒體報導所講的專利曝光,經常指的是公開,所以不能與取得專利畫上等號。像是Dyson的美髮造型器專利申請案,在2015年9月24日就因早期公開而曝光(在英國專利送審並獲受理後18個月公開),但到了2018年10月2日獲證公告後,才算真正取得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