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設備巨擘Ericsson擁有一系列與行動裝置相關的專利,用來保護功率控制(節省電力)、編碼架構(改善通訊品質)等等技術,如果其他業者要實施專利技術,必須先得到Ericsson的同意,否則有引發專利侵權糾紛的風險。
之前的文章曾談到,解除專利威脅可透過撤銷專利的方式達成,然而找到強而有力的證據有時沒想像中來得容易。透過與專利所有人談判,簽訂授權合約,付出授權費用,取得免於被指控侵害專利的承諾,也是一種解除專利威脅的方式。
專利權能用來禁止他人實施專利技術,但同樣的專利一經授權,便無法再向被授權方的下游要求授權,以免阻礙受專利保護之物品在下游市場的流通及利用,此為權利耗盡原則。
Ericsson手握涉及通訊標準的基礎專利,行動裝置產業鏈上的業者若無法繞開專利,通常只剩尋求授權一途。基於權利耗盡原則,專利威脅的影響範圍與被授權方在產業鏈中所占的位置有關。當被授權方為晶片代工業者時,其合作的下游終端代工業者、終端品牌業者及電信服務業者也一併從專利威脅中抽身;當被授權方為終端品牌業者時,僅有其合作的下游電信服務業者能同樣免於受到專利威脅。
資料來源:改編自Ericsson簡報
有時同一產業的多個業者也會合組所謂的專利聯盟,將聯盟中各成員的專利集中管理,若外界欲取得特定產業的專利授權,可透過該產業專利聯盟(如影音產業的 MPEG LA)以包裹授權的方式,將原本可能歸屬於不同業者的多件專利打成一包進行談判授權。專利聯盟雖能提供有效率的授權運作,卻難以保證囊括所有具攻擊力的專利(例如摩托羅拉就從未參加MPEG LA),因此向專利聯盟請求授權,仍無法完全免除專利侵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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